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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创新社会协同治理应采取的三个策略

2019-09-10骆毅

大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协同互联网+政府

骆毅

“互联网+”时代作为一个仅发展了几十年的后起之秀,我们已经或多或少地感知或预测到了其带给社会的改变,移动化、泛在化、智能化……尤其在当前人工智能、5G技术方兴未艾之际,互联网+所带来的赋能效应更加值得我们期待,当我们的社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时,“互联网+”带给我们的变革,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那么,“互联网+”如何改善我们的社会治理?

协同治理事关国家的发展愿景。如何将发展愿景生根落地,变成一个从国家到地方的有计划、有层次、有步骤的社会改革路线图?在一个互联网技术不断发挥赋能效应的新时代,如何推动社会协同治理的转型与创新?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策略思考。

问题认识:对“点”与“面”的辩证统一

中国地域广阔,社会问题复杂,在不同地方和不同部门,社会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踐不近相同。单一地研究某种协同实践,会漏掉其它协同实践所代表的形态,然而,从一而终地研究所有的协同实践,又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因此,要系统建立中国社会协同治理理论体系,就要聚焦中国社会协同治理的若干典型实践,加之运用归纳法,从整体上概括若干种具有相对固定形态的“协同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同模式”的研究,是社会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的关键,它不仅是社会协同治理实践的基本套路,也同时还是指导协同机制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另一方面,应从更广阔的视角认识和分析社会“协同”。对于协同的认识与理解,要运用系统的视角,总体把握协同的深刻内涵:

首先,关于“协同”的内涵,可以从一个更宏观的层面来理解,在笔者看来,社会多元主体在治理方面的“协同”,既体现为治理行动上的“协同”,同时也体现为思想共识上的“协同”。

其次,关于“协同”的对象,也应从更广泛的对象上来看,从社会系统的角度看,协同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人群:愿意主动加入协同的主体、怀有敌对情绪的主体以及处于游离地位的主体。例如:“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大批热心于贡献知识的网友,他们在“百度百科”“大众点评”等互联网应用中,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改善提供了支持基础。而一批对公共政策不满甚至是怀有敌对情绪的人,他们同样是应该“协同”的对象。从转化的观念来看,只要能“化干戈为玉帛”,他们也同样能够参与协同。那些处于游离状态的主体,他们要么是需要在信息能力或信息资源方面进行帮扶,要么是需要相应的社会政策进行鼓励和激发。

关于协同的机制构建,应该立足于体制性、制度性的现实基础。对于社会协同治理实践的认识,应该用动态的眼光来看。某种取得了成功实效的社会协同治理实践,并不能从整体上作为中国社会协同治理理论的参考,由于”互联网+”时代社会主体的跨地域、跨阶层性质,使得我们对那些制约协同因素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某个案例本身,而应从更广的视角,更加全面而深刻地去理解和分析那些制约协同治理的潜在性和根本性障碍,尤其要更多地关注那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障碍因素。

鉴于此,有必要重点分析这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障碍因素,以期为从更普遍性、更广泛地推动中国社会协同治理的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当然,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有必要结合公共管理改革的有关理论成果和主张,如:“转变政府职能”“法治化”“协商民主”等。

理论构建:对“西方&中国”“实践&理论”的辩证统一

近十多年来,从西方舶来的治理理论不断进入中国,并在各个领域实现了本土化改造,并形成了具有一定理论体系、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理论。另一方面,同样源自西方的协同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中得到较大应用,也在中国的社会科学中不断得到认可。

对于”互联网+”时代社会协同治理这个前沿的研究课题,该如何寻找一条合适的研究路径呢?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将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将改革实践与有关理论相结合。寻找“它山之石”,既要放眼世界,又要立足中国国情;实现“知行合一”,既要善于提炼和总结社会协同治理的理论,从理论中寻找策略和方法,又要立足实践,多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和完善现有的理论体系。

对于”互联网+”时代社会协同治理这个全新的课题,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不断地汲取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协同治理的理论体系,同时,又要不断地用理论成果进一步指导社会协同治理实践。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到,社会协同治理的机理与协同机制之间所存在的辩证关系:“机理”的实质是理论认知,而“机制”的实质是实践探索。因此,对于”互联网+”时代社会协同治理的研究,需要从现有的理论和改革实践两方面入手,分别分析和归纳社会协同治理的机理与机制——两者互为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

改革实践:对“短期&长期”“整体&局部”的辩证统一

需要阐明的是,在推进”互联网+”时代社会协同治理改革的过程中,要始终应该强调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这一关键性主体,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认识和思想。

从国家层面全面推进协同治理的改革,难度不小,任务不轻: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与社会的交融日益紧密,无论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推广,还是政府与社会共同推进基于信息的协同治理,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另一方面,从“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特征的新变化、社会治理的转型趋势,以及中国社会协同治理面临的诸多障碍来看,要在我国全面深入地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在体制上、技术上、思维上和方法上都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长远看,中国的改革“等不得”,但也“急不得”;改革要注重顶层设计,但也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尊重改革规律,切实稳步地推进改革措施,是中国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构建的理性选择,应做到分步实施和因地制宜。

(一)分步实施

对于长期、短期和即时阶段三个层面的协同机制构建而言,需要系统、协调地加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以政府向社会开放社会公共数据的环节为例,在开放数据的过程中,将面临诸多系统性问题,主要包括:

1.如何在各部门妥善有效地实施?

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众多的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中将面临统一规划和分步建设的问题。

2.如何解决数据公开流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问题?

数据公开需要根据不同部门自身的战略和公开计划,各个部门也将设置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发布流程,以及多级发布的审核流程。如何对这些复杂的流程加以协调和具体化?

3.如何确保数据公开过程中,数据格式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现有的数据公开机制下,社会公共数据的发布将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和公开内容目录设置不同的数据格式,同时对原有目錄的数据格式作相应变更。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各个部门发布出去的海量公共数据,犹如一座座数据的“孤岛”一般,互不兼容、互不连通、互不衔接,社会主体对这些数据只能是“一个师傅一个法”,不能统一对这些数据加以解读和利用。

因此,政府对外公开的数据格式应保持统一,要便于社会主体广泛利用和便捷存取。从长远来看,关于数据格式的考量,还要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趋势进行完善,便于未来进一步利用和应用。

4.如何解决数据公开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一方面,政府要在目前掌握的众多公共社会数据中,分清哪些是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的数据,哪些是可以对外公布的社会数据,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科学分类,需要专业化、系统化和长期化的准备和付出,尤其是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还相对较短,一些地方的信息化建设还没有跟上,做好海量数据的分类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到底应该优先实施“粗放型”的数据公开战略——实施周期比较快但不可持续,还是优先实施“可持续”的数据公开战略——实施周期慢但社会效益高,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两难困境”。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存在安全风险。因此,要杜绝和防范网络黑客非法窃取和攻击公开数据库的潜在威胁,这要求,在技术和机制上,都需要制定科学而周密的规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以加大对网络安全隐患的系统性防范。

5.如何对数据公开实行严格的监督?

在这方面,既要加大科学监督的力度,又要加大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力度,需要系统性、稳妥地加以推进和落实。一方面,要加大构建考核机构的力度,创新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法。尤其要善于应用”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如利用智能决策辅助平台,实现社会的科学监督,实行客观严格的考核。另一方面,要对政府公开的数据进行考核,需要立足长远而又针对实际,政府应根据评估原则、考核方式和用户需求,科学合理地设定信息公开考核指标、评估公开数据的效果、公布数据公开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

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了”互联网+”时代政府在开放社会公共数据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当然,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任何地方政府都会认真地考虑开放社会公共数据的重大意义。因此,在推进社会公共数据的改革进程中,要分步实施:通过制定科学的时间表,在数据权限分类、政务公开形式、网络安全环境建设、公开机制建设等方面统筹协调推进,科学、稳妥地推动改革进程。

(二)因地制宜

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以信息化建设为例,国内区域间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理念存在诸多差距:一些地方政府还不习惯或不能适应信息公开和数据公开的时代发展要求;而与此同时,另一些地方政府对数据公开的理念已经习以为常。

形成这些区域差异的原因,除了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外,还包括两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改革实践没有适时形成相应的制度,没有制度保障的改革难以持久;二是由于地方政府改革和创新的法律支撑不足,不确定性和改革风险比较大,抑制了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勇气,因此,要不断地改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法律环境。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相对活跃,但也存在创新持续性不够和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改革仍然必须尊重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针对不同地域多元主体发展状况和协同目标的预期,推动协同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概括而言,就是要在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增进地方与社会基层的“因地制宜”间的有机统一。中央政府应该大力认可地方政府改革创新成果中的合理成分,承认其合法性,给予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空间和法律地位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问题复杂而繁多。因此,在构建和落实中国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有统一政策,从宏观政策上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允许地方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落实和完成,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面对特定的改革问题时,要勇于创新,善于调动地方多元主体的协同积极性,针对地方的具体问题和固有矛盾,用创新的手段和方式达到治理协同。

(本文获2019年《大社会》杂志征文比赛二等奖 ,文内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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