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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设计

2019-09-10陈彩云汤湘希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知识产权

陈彩云 汤湘希

【摘要】2018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从2019年开始披露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出台背景、相关概念、披露载体、执行要求、披露项目五个方面全面比较中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差距,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我国制度背景,设计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借鉴日本经验有助于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日本经验;创新驱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21-0003-9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商誉及其减值会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JHQ05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项目编号:2018Y1150)

一、问题缘起

2002年日本政府颁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目标。通过多年实践,日本实现了从“贸易立国”到“技术立国”再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升级,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2008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18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简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从2019年开始披露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为什么要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如何披露这类信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日本和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希望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产权经济、法制经济与诚信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企业对财产权利的全面、系统、恰当和及时反映与控制[1]。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所依赖的重要资源,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反映与控制活动中,知识产权信息的生成、披露与控制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信息是对产权拥有者、产权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基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欧盟认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外部沟通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实现企业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会超出一般的会计信息披露范围。

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对知识产权既未实施科学的事实判断,也未实现有效的价值判断[2],通常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需要。为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促进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弥补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缺失,世界各国均意识到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知识产权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纷纷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定了有据可依的操作要求和操作规范。以日本为例,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化、明确化,以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透明度。日本投资者协会于2005年调查发现,约72%的投资者认为该制度是高度有效的。从日本自愿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成果来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推动了其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施,增强了日本内生发展动力,其做法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动因的理论诠释

(一)信号传递理论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拥有外部投资者不知道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效率和投资者福利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信息披露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未来经营现金流量的信息[3]。在资本市场中,充分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必要性源于其与企业价值及融资能力的相关性。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企业向资本市场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动机,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决策有用信息。信号传递理论中信号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不易模仿性。知识产权带来的差异化产品与服务,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是企业竞争的杠杆点。可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一种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既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企业潜在价值、识别风险,也有利于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信息披露原则,当企业未及时披露某项信息时,投资者往往将其视为坏消息[4]。因此,企业积极充分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能够获得投资者的持续关注,向投资者展示企業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突出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保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公信度,最终影响投资者收益、企业融资能力和企业成长性。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企业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人和群体,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是一系列经济契约的集合,企业的内部独立部门、供应商、顾客、投资者等均有不同的权利配置诉求[5]。企业管理者的任务是根据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权利配置诉求来调整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易受到外部强制执行的会计标准和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具信息性的披露制度有助于降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风险[6]。在信息经济时代,当超过信息披露最小临界值时,信息披露越多,对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就越有利[7]。知识产权活动过程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创造过程,为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知识产权战略意图企业需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便是其沟通的手段之一。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分享价值观,将企业从组织边界、法律边界及公司治理边界扩展到利益相关者边界,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诉求纳入企业决策函数,有利于指导企业更新和升级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能力。企业需要在保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把利益相关者的资源能力禀赋转化为自身的资源能力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将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共享利益的管理模式,扩大了知识产权识别、创造价值的空间,有助于形成新的企业能力观,保持持久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三、中、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背景

1.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实行赶超策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实现了技术跨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产业技术的崛起以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受到欧美国家的打压,日本转而开始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在持续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强自主研发,1995年11月《科学技术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技术立国”战略的正式确立。20世纪90年代以后,来自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持续增大,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极低的出生率,使得日本国内经济规模持续萎缩,经历了长达十年的经济疲软和产业竞争力不足的困扰。为摆脱困境、促进经济新生,自2002年起日本政府决定再次进行战略调整,实施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升级,希冀通过从战略层面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战略升级既是“技术立国”战略的延续和强化,又是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和突破[8]。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3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政策纲要》,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振兴日本经济。为应对经济规模难以实现的危机,日本企业纷纷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革提供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而适当的信息披露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条件。为促进《知识产权政策纲要》的实施,日本国会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6月20日,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发布《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纳入经营活动并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提出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使资本市场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知识产权获取和控制指引》,同时日本经济产业省产业结构委员会、知识产权政策委员会以及管理和市场环境小组委员会起草了《专利和技术信息披露试验模型》,并将13家企业纳入试验模型进行考量。根据13家参与试验模型企业的实践结果及市场参与者的建议,日本经济产业省对试验模型进行了重新审视,于2004年10月在OECD会议上提出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为扩大知识产权范围,日本经济产业省将人力资源、客戶、品牌网络等非常规性知识资产囊括在信息披露范围内,于2005年10月颁布了《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为进一步指导知识产权信息披露,2008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法做出了具体详细的指导,并于2012年5月进行了全面修订。《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的细化和深化,三者共同构成了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

2.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出台背景。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资源[9]。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变革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在此背景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国务院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的构成比例逐渐增加,企业所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也日渐丰富。虽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散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 6)等法规中,但此类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各异、内容零散、未成体系,且CAS 6中的披露要求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于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则不适用。近年来,苏州恒久、星网锐捷公司等一系列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当而被暂停上市的案件表明,在制度上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系统规范和指引是有必要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的。

3.差异对比。日本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均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服务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体现,其差别主要体现在现实的需求上。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在《专利和技术信息披露试验模型》基础上修订的,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实施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为了及时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建立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沟通机制,使知识产权获得公平市场估值的必要措施。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客观要求,是基于现实需要进行变革的产物。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是符合实务需求的明智选择。

(二)知识产权基本概念

1.日本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其界定源于《知识产权基本法》,其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发明、设计、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著作作品和其他人类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包括已发现或已破解的适用于工业中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用以表示商业活动中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商号和其他标识,以及商业秘密和其他对商业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2.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我国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3.差异对比。对知识产权的界定而言,中日两国均采取了简单列举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日本采用的是列举主义的外延式定义,我国则是从权利客体角度进行的概括主义内涵式定义。因此,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所列举的权项范围更大,而我国仅列举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这三种较为常见的知识产权,其后加入“等”字作为兜底性列项,以涵盖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是一类具体权利的集合。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除了肯定知识产权是一项权利,还明确了其专有性特征,更加凸显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可替代性。虽然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对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表述存在些许差异,但二者的基本理念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

1.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其主要包括财经要闻、商业报告、年度报告、知识产权报告、投资者关系简报、口头解释及网站发布等,建议企业以战略选择和市场参与者的便利性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披露载体。

2.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我国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载体中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3.差异对比。作为披露方,企业需要按照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和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选择适当的披露载体。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较我国更多、更广,日本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而言拥有更大的自由选用空间。但当可供选择的披露载体较多时,可能存在各载体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口径和视角不一的情形,需要信息使用者将零散分布于各披露载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汇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因此,由零散分布于商业报告、投资者关系简报等载体中的信息汇集而成的知识产权报告更受信息使用者青睐。

(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执行要求

1.披露意愿:自愿vs强制。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较严格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要求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是日本经济产业省基于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建立的操作指南,并非强制或规范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定监管规则,旨在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期为企业实践知识产权战略构建其与市场沟通的桥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披露指南,主要是基于宏观的战略定位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提供一个参考标准,而《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披露指南,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指标作了详细规范与指引,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互为补充。相关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动因源于企业作为自身信息供应者的垄断性,而自愿性披露的动因源于企业间资本争夺的竞争压力[10]。我国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根源在于,减少企业知识产权活动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所造成的无效率,达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政策的标准化,以更快地实现企业间知识产权信息的可比性,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质量和资本市场公平度。

2.披露理念:指引vs规则。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持有的理念是:不对企业披露行为进行约束,而是通过概括性的原则及披露规则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活动提供指引。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規定是以准则形式颁布的行为规则,旨在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创造运用。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列示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第一至五项)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第六项),需要强制执行的部分都体现为披露格式和财务信息之类较为详细具体的操作原则。而对于相对抽象的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层面的内容,则定位为自愿披露。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准则的灵活性,对知识产权战略层面的把握需要依赖职业人员的专业判断,将具体操作细节定位为必须遵循,而宏观抽象的部分采取自愿披露的要求是符合现实条件的,有助于通过准则的强制性要求和自愿披露选择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及良性发展。

(五)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

1.日本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的规定。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中列示了十项需要企业披露的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知识产权信息: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研发部门与商业战略定位、研发细分与知识产权概述、技术可行性与市场优势分析、研发与知识产权组织结构图及研发联盟、知识产权收购与商业秘密管理及技术泄露防范政策、知识产权许可活动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专利组合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组合政策、风险防范措施等。

《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则细化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建议企业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中列示的披露项目融合进企业总体概况、知识产权过去表现和未来预期中进行披露。其中:总体概况主要是指对企业管理理念和商业模式的描述,过去表现则包括企业过去的管理政策或愿景、过去的投资表现、知识产权价值链和财务绩效等,未来预期主要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方法、基于风险识别的未来管理政策、知识产权投资、未来目标利润和现金流等的描述。

2.我国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对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披露要求。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按照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别分别披露其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和账面价值,以及知识产权交易、资本化及应用情况。

3.差异对比。日本和我国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侧重于引导企业加强预测性信息披露,其特点在于企业基于自身发展特色披露知识产权未来预期信息。未来预期信息与未来业绩的相关性较高,可有效改善商业秘密信息不对称问题[11]。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点并非是短期利润信息,而是为了提高企业中长期价值所呈现的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过程。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更多地倾向于对历史性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对已发生事件和数据的客观性描述。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报告模式所披露的信息与未来业绩的相关性较差。

第二,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建议企业对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给予恰当解释,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并无此项要求。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认为,不同于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因缺乏客观的外部市场往往难以准确估值,因而建议企业采用隐含假设和定量数据对所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加以证实。我国虽然也要求企业对知识产权账面价值、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等信息进行说明,但并未要求企业对此做出适当解释,仅当知识产权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发生变更时,要求企业披露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第三,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信息的披露,并多次强调商业战略、研发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是三位一体、无缝对接的。研发投资与商业战略的调整有助于维持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研发类型与商业战略可为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和盈利增长潜力提供参考。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置于管理战略的中心。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更注重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方面的披露,当前知识产權信息披露不当的问题揭示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环节比较薄弱,因此通过制定准则规范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

第四,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认为知识产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同等重要,且二者之间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更偏好于财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信息部分制定了详细的披露规则,对非财务信息部分未作过多规范。从战略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应当包含非财务信息部分。当然,基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环境,近期目标是要求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时准确地履行披露义务,因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结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环境的发展,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可以借鉴日本相关内容。

第五,关于披露格式的严格规范是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一大创新。统一披露格式的制定是企业间知识产权信息具备可比性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应有重视,因此需要制定准则对此加以规范和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将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分类披露。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知识产权类别进行合并或拆分,即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灵活性的特征。

四、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社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环境的相似为我国借鉴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与日本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未臻完备,预示着未来还存在完善与改进的空间。

(一)从战略高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载体,信息披露机制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但该规定更偏重于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指导,忽视了从战略高度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源于法学领域,但从知识产权管理上看,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并未达成共识。在法学框架下虽能清晰判断知识产权的权属特征,但无法评价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经济学则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稀缺性,关注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管理学更是弱化了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重视通过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活动获得价值增值;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无法真实地反映知识产权内含价值,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能进行准确计量和披露。因此,我国仅从会计角度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不足以全面和详细地反映知识产权真实价值。

未来我国可借鉴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综合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中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不仅要求企业披露会计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更要注重战略意义上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披露,引导企业明晰知识产权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管理系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合于商业战略与研发战略中,展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以期为投资者准确评估企业价值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二)将长短期策略结合起来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

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进程中,还面临着一些有待于解决的问题。首先,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国际影响力逐渐提升,已成为名符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我国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和核心知识产权相对较少,知识产权质量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市场经验积累不足。这就要求我们以发展的眼光,认清我国特有的现实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长短期策略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遇到的问题。显然,资本市场发展壮大非俯仰之间所能完成的,短期内我国可以目前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为准绳,强调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意识。随着我国企业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在长期内,我国可以日本为参照,制定以预测性信息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企业在财务报告之外发布专门的知识产权报告,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以解决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在计量和披露知识产权真实价值方面的学科困境,并逐渐延伸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至所有知识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

(三)以决策有用为原则并重视定性披露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披露标准,在知识产权内含价值和市场价值问题上遭遇适用性困难。会计报告侧重于关注企业历史信息,无法将知识产权价值与资本市场进行良好的沟通[12]。对信息使用者而言,从会计角度披露信息仅反映了知识产权成本及企业过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这些知识产权的质量与真实价值并不能在会计报告中直接体现出来,还有待市场检验。从日本实践经验来看,信息使用者通常更关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水平及管理者特质等与企业价值创造直接相关的内容。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全面真实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政府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相关政策。通过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特征及未来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以创新激励为导向、以知识生产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政策。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决策和政府监管部门,应重视定性披露,让信息使用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了解: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其战略目标及策略何在;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如何进行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以存量知识产权的积累和资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增量投资;如何改善知识产权结构,增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导向功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未来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如何;等等。

五、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设计

(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是以财务报表附注為披露方式。财务报表附注的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必要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对财务报告增加了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对形成公众价值判断具有重要影响,是增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沟通的重要桥梁[13],但财务报告中对知识产权账面价值的确认是在公认会计原则下形成的,难以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为弥补财务报告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不足,不能单一地从优化会计准则和加强会计监管方面考虑,而应扩宽思路,从其他途径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财务报告的补充。参照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除按照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从会计角度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外,还应基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知识产权报告的形式从中长期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披露工具,知识产权报告有助于企业更清晰地认识自身实力,有针对性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新思路。并且,知识产权报告有助于加强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交流,提升企业形象。综上,在未来我国可以知识产权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存的披露方式克服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交流障碍,弥补财务报告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求以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推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资本市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发展方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新发展阶段的适应性转变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更系统、更深入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能有效引导和触发资本市场的发现和鉴别机制,避免因价格决定机制中渗入非市场和非企业因素而导致的价格扭曲现象,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活力,这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选择。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计量虽具有解释现实的能力,使统计数据更加正确可靠,但不足以基于法律实施评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14]。鉴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特质,资本市场愈发强调预期,仅仅依靠历史成本信息不足以估计企业未来业绩状况,决策的未来性凸显了未来预期信息的重要性。因而,借鉴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报告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总体概况、过去表现和未来预期相关信息,按照定性描述为主、定量指标为辅的方式进行披露,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知识产权总体概况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恰当的背景信息,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切入点;过去表现和未来预期表达了知识产权的实际产出与预期产出,二者相结合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估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该披露内容反映了以总体概况为基础,由过去表现向未来预期过渡的逻辑层次。

1.知识产权总体概况。知识产权主要是对企业管理理念、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描述,体现了企业推行和实践共享价值观的管理方式,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核心。管理理念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外部表述,是影响企业管理行为的内在根源。商业模式是阐明企业商业逻辑的重要工具,是做出重大商业判断的基础。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对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如何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资产进行整合运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获得市场份额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阐述。管理理念、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体现,辅以管理理念渗透度指标证实该定性描述的可靠性。该指标反映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理念的认可程度,包括企业内部渗透与外部渗透,是企业管理理念先进性的体现。

2.知识产权过去表现。主要包含企业过去从事研发的类型及进展、知识产权运营策略、市场竞争优势、交易与融资状况以及风险防范对策等模块,形成了由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至保护的逻辑路径。研发类型及进展是企业研发战略的选择,包括企业是以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为主,是以突破性创新还是渐进性创新为意旨,是选择合作创新抑或自主创新,各研发项目进展如何等等。知识产权运营策略是指企业为获得知识产权收益而采取的策略,是对企业依据过去的研发战略创造的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创造方案的描述。市场竞争优势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及规模、累积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赋予企业市场增长能力的潜在客户等。知识产权交易及融资状况是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状况等方面的描述,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有效性。风险防范对策反映了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包括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的应对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等。

知识产权过去表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投入、知识产权产出、引用次数及有效期、知识产权收益和未决诉讼索赔额等定量指标加以证实。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与产出指标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过程;引用次数及有效期反映了知识产权质量;知识产权收益是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效果的直接体现;未决诉讼索赔额则反映了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这些定量指标能较为直观地展现企业过去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状况,与定性描述两相呼应。

3.知识产权未来预期。与知识产权过去表现的逻辑路径一致,知识产权未来预期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愿景、未来研发战略、知识产权运营计划和风险管理计划等。知识产权管理愿景是指对企业未来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与方向、管理经验及企业期望达到的管理效果等的描述。未来研发战略是根据企业长期经营战略为研发活动分配资源的基本方针,包括企业如何保持研发重点与企业管理目标和知识产权战略一致、何种研发方式能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知识产权运营计划是为获取知识产权收益而制定的有预见性的进程计划,包括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开拓新的关系网、如何增加知识产权收益等。风险管理计划是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风险应对的策略,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条例发生变化时对企业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反映知识产权未来预期的定量指标包括预期知识产权收益和预期利润与现金流。预期知识产权收益是企业未来一系列知识产权活动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收入和利润。预期利润与现金流反映了知识产权对企业整体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二者均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的未来表现能力,是知识产权未来管理效果的体现。

(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借鉴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层次结构,按照目标驱动思路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见下图。

由上图可知,该框架自上而下划分为目标层、功能层、整合层和环境层。对目标层而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目标是降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的可用性,最终实现决策有用的目标。从功能层来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总体概况、过去表现和未来预期等模块,通过定性披露和定量指标加以证实,构建财务报告、知识产权报告、多维分析和辅助决策等决策支持系统,形成从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到决策支持的功能体系。对整合层而言,通过数据整合、结构整合和功能整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系统,将知识产权信息核算模式、数据和结构等统一和标准化,实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一体化。从环境层来看,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应充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和技术环境及其对利润与现金流的影响,同时环境的不断变化也会促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目标层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出发点,表达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目标。环境层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立足点,表达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和技术环境,各类环境的变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整合层是环境层向功能层的过渡,承接功能层引出环境层,将功能层与环境层有机结合起来。功能层是整合层的产出与结果,反映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逻辑结构。各个层次相互作用形成了以目标层为起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整体架构。

六、结语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在反映和计量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学科壁垒。目前我国以中小企业居多,采用过严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将加重此类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发展需要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本文从信号传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对日本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系统比较,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构建了以决策有用目标为起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框架,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适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建议财政部适时推出以战略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信息的披露制度,从而有助于确保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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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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