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2019-09-10吴小军郭二庆武海波
吴小军 郭二庆 武海波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全体农药管理工作者的努力,农药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农药经营许可全面落实,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全面提升,农药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但在农药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了一些棘手问题难以解决。本文根据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就这些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论述。
一、假农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假农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农药管理执法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投入品,不含农藥成分,没有农药登记证号,却在说明中介绍有防治病虫的作用。一些执法人员对此问题束手无策,甚至认为这些投入品根本不是农药,不能认定为假农药。
(二)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这些投入品完全可以以假农药论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可认定为假农药。因此,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什么成分的投入品,只要是介绍用于预防或控制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害的统称为农药;是农药又没有农药登记证,以非农药冒充农药,就可直接认定该投入品为假农药,以假农药进行行政处罚。
二、农药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农药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
目前,农户大多去当地农药药店选购农药,药店经营商会指导农民选择农药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这种选择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病虫害防治效果差,或者根本没有防效,致使农作物产生了经济损失,农民就会怪罪药店农药有问题,导致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产生纠纷。
(二)解决途径
若解决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看农药是否超范围使用;二看是否对症用药;三看农药质量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并科学地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施用范围、施用方法、施用剂量、施用技术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施用范围、施用方法、施用剂量、施用技术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扩大施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施用方法。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哪一方违背条例规定,哪一方就是责任者;如果双方都没有责任,农药使用又是严格按照说明书防治病虫害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最后就要检查是不是农药质量问题了。
三、禁限用农药的处罚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禁限用农药的处理问题
2017年我国农业部门部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有41种,限制使用农药有32种,实行定点经营的有22种。但还是有少数商家和使用者偷偷售卖和使用禁限用农药。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适用性问题一直有争论。
(二)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上升到食品安全的角度从重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此,凡在农作物上使用禁用农药的,一经查实,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