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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19-09-10刘建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隐私权云计算

刘建

摘 要:信息时代的到来衍生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对于税收的管理与发展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税收治理,实现税收治理的信息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应当在明确隐私权内涵和内容边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税务治理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及其法律关系、法律职责以及侵权责任等进行立法规范,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数据税收治理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治理;隐私权;云计算;税收征管

基金项目:2017年中国税务学会重点科研课题“大数据技术与税收应用——基于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19)012-0045-012

[文獻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19.012.005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而税种类型多少、税基是否稳定广阔、税率高低是否恰当以及税收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不仅体现着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关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3 500元提高至5 000元的新规定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尤其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新规定充分反映了新时代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然而,个人所得税仅仅是我国众多税收类型中的一种,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体制略显僵化,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税基确定、税率高低、税种数量以及税法规制都存在一定问题,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各种体制和机制矛盾依然存在,有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来进一步化解。现代税务工作因面对大量的数据信息,故对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网络信息技术的需求非常强烈,而税收管理要想应对上述问题,也必须积极主动采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说,现代社会的现代税务发展离开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将难以为继①。

随着信息时代在各个领域的逐渐渗透,大数据以其最直观的、数量巨大的特点应用于各行各业。大数据凭借这一显著特点被广泛运用于税收治理,如协助税收管理、税收决策、税收分析、税务审计等①。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与数据化,实现了治理思维模式的重要转变[1]。大数据的另一显著特点是数据类型繁多,复杂的海量数据对于税收治理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方便了对税收治理的管理,可借其更好地分析税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税收治理中风险管理的不确定性[2]。但在提供高效的宏观控制税收治理的同时,也因忽略税收治理中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问题。信息索取的便捷、信息网络的缺陷等都给隐私权问题带来了不确定性。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借以全面提高税收治理宏观层面的高效率管理[3]。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公民网络隐私权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务治理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对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对策[4]。

一、嬗变与平衡: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隐私权保护之证成

面对大数据带来的爆炸式信息,税收治理不应建立在过去经验式或直觉式管理方法的基础之上,而应充分运用大数据这些现代科技产品,建立在科学决策的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进而建立起成熟的税收管理体系。为此,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5],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建立完备、规范、科学的税法体系[6],科学预测管理税收治理中的经济关系,不断完善税收治理中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体系。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管理、社会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价值管理的实现方式都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化,税收治理也正在从宏观的生产与生活方式逐渐向信息化、流动化的方向转变。依托大数据手段,科学地评估税收财政的收支、结构分布、税收征管等[7],精确地对数据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易被忽略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从而促进税收治理能够契合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 权利嬗变:隐私权独立性证成

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中公民人格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本就属于新生事物,其在西方立法体系中的确立也不过一百多年时间,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其在各国立法体系中的确立一般在“二战”以后。对于大数据时代税收治理中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实际属于近年来各国法学界热切讨论的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对于该问题的探讨开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伴随着美国等发达国家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因而,在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中隐私权的独立性是否成立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立足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必然是公民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下税收治理领域的延伸。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面对信息爆炸的新时代,一方面人们沉浸于网络技术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极大便利,尽情享受在网络空间畅言带来的社交乐趣,体验电子商务高度发展带来的购物便捷,另一方面,人们面对纷扰复杂的网络空间,要求个人生活不因参与网络生活而受到影响,适当远离信息时代下的世事生活,而获得一片独属空间和一丝内心安宁的呼声也逐渐增强。因而,保证个人生活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运用的大背景下,在税收机关的税务管理中不受到侵犯便成为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诉求,而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也成为国家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思考并付诸实践的重要课题。

在大数据背景下,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信息的动态掌控之上,换言之,公民在个人隐私权中需要得到保护的各种信息,税收征管机构都囊括在手。公民与税收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等,甚至等同于没有个人隐私。但是,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故在税收机关依法掌控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税收征管的公权力运行中本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我国应当对税收机关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方面进行明确规制,规定税收机关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义务边界,并且明确公民在税收征收中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内容边界。

(二)利益平衡: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纳税人隐私权是作为自然人基本人格权①的隐私权在纳税权领域的外延和扩展。在大数据背景下的现代社会,人们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意识越来越高。纳税人税务信息中涉及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肖像②、财产数量及其结构等内容都属于公民的隐私。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税务工作成为公民隐私信息高度集中的一个领域,且其中涉及的隐私信息对于公民利害攸关。大数据时代税收治理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因互联网所具有的隐匿性、交互性、开放性以及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侵染等特点而呈现出特殊性[8]。

可以说,隐私权是纳税人拥有的基本权利,但在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中切实保护纳税人隐私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程。目前美国、德国和日本已有相应处理对策。相对来说,美国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最为全面,它不仅规定了纳税人隐私的范围和需要披露的例外情况,而且严格限制了非稅行政信息的披露。同时,通过建立民事、政治和刑事诉讼救济手段,对纳税人的隐私权进行了全面保护。德国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保持一致③。同时,建立了联邦数据保护机构和复杂的纳税人隐私保护程序①,其严格的行政公开程序也值得借鉴[9]。日本取美国和德国的纳税人隐私权保护模式的精髓,还采用了限制税务机关的权利这一突出手段②。通过规制税务机关的权利,严厉惩罚税务机关违反义务的行为,使其更好地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9]。

二、差异与重合: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大数据推动并完善了更便捷的服务体系,尤其是现代化的税收治理体系。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在海量的数据分析中精准地挖掘涉税者的动态需求,从而为纳税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收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共享于不同的服务平台,可据此建立咨询服务平台,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了解客户的潜在需求,并提出纳税人可能享受的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自己享受的税收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或期限,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纳税服务。大数据改变了税收管理的主动式、优化式发展模式,可动态分析常态的纳税管理服务,寻求高效的服务策略,从而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网上办税程序,最终优化纳税人的服务体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在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在西方立法中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因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找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想、法律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印记。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中,英国和美国存在一定区别。英国早在19世纪便在司法审判中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但英国立法机构直到今天依然没有将隐私权保护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实际上,这并不能说明英国立法不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只是因为英国的侵权法体系非常庞大,现有的侵权诉讼因由已经足够覆盖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所以没有必要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法律确认并出台一部专门法律予以规制。显然,英国的隐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来实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侵害的行为主要包括直接侵害、私人妨害以及违反信赖和守秘的侵权行为等[10]。英国隐私权的保护正是通过对上述行为进行侵权法律限制来实现,甚至在侵权行为制裁上不惜动用刑法予以强力规制。

与英国相比,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则更为明确,且因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形成了对抗政府的传统,故其格外重视个人私属领地和自主生活的重要性,形成了受到自由主义影响深刻的隐私权保护传统。美国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实践起源于19世纪末。1873年,詹姆斯·斯蒂芬在著作《自由、平等与博爱》中从哲学角度对隐私进行了论述,为美国隐私权保护奠定了思想基础,也在立法保护中保护隐私权提供了理论基础。1880年,托马斯·古利将“独处的权利”作为侵权法中一项受到立法保护的权利。1881年,美国密歇根法院首次在审判中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①[11]。1890年,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于《哈佛法学评论》发表《隐私权》一文,在文中将隐私权理解为人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将之确立为人的基本权利。该文的发表在美国法律界影响深远,被誉为美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发展的法理基石,然在该文发表之初,美国法院在隐私权保护中仍处于摸索阶段,多在司法审判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持保留态度。理由是在现有侵权法律体系中如果承认隐私权可能会造成大量诉讼。直到1905年,美国才在一次案件审判中第一次确立了隐私权②。

此后,美国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1979年在新修订的《侵权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不合理侵犯个人隐私、窃用个人肖像或姓名、不合理公开他人个人生活和不合理公开他人形象。可以说,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是最早在立法中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并予以立法保护的国家,并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以及世界各国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借鉴,因而美国也是隐私权立法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还为保护隐私权通过了专业单行法,即1974年的《隐私权法》,除对上述公民隐私内容进行保护,还规定政府征信机构要在对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应用、保存和公开过程中对公民隐私信息进行保护。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条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出现了诸多问题,美国作为世界上互联网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988年便出台了《计算机对比与隐私权保护法》对税收等行政机关运用公民信息的行为做出明确规范。

(二)大陆法系国家在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国家,在隐私权保护中的特点不是将之作为人格权中的单列内容,而是将之纳入一般人格权中予以规范。在公法领域,德国将隐私权保护通过宪法法院对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予以实现。也就是说,德国和英国一样,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明确的单项人格权,也未出台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然其并非不重视或不认可隐私权,而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限制来保护隐私权。根据德国大量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来看,凡是侵犯自然人据常理认定的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的涉及自我决定和自我保护领域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12]。因而,在德国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公民个人的声音、信息、肖像和经历等都属于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内容[13]。具体来说,德国公民隐私权保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对私人信息的公开和对他人私生活的侵扰。依照德国现有判例来看,凡是公开公民个人生活信息、公开发表公民个人的文件和记录、公开发布公民私密信息、公开泄露公民病情和身体状况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而对他人进行跟踪监视、窥探他人私生活、以散布广告形式骚扰他人也属于侵扰他人生活的隐私权侵权行为。

德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公法领域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尊严”①和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②,而其私法领域保护的法理基础则来自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公民在社会中的人格尊严是其作为人具备的基本权利,且往往高于其他利益。公民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私属生活空间不容侵犯是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基本体现。因而,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私人领域予以保护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基本职责,凡是侵犯公民私属权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14]。可见,德国在隐私权保护中是将其作为人的一项基本尊严来予以理解和保护,并将之贯穿在整个立法体系之中,故并未出台或者不需要专门法律予以规范。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思想上受德国影响较大,对此不再赘述。在立法实践上,日本与德国不同,而是与美国一样通过出台专业法律来保护公民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公民生活中的运用普及,网络条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开始受到日本法学界重视③。在此背景下,1982年9月,日本立法通过《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通过制定新法律来适应网络信息技术形势下公民隐私权新情况的基本原则,其提出的在信息时代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立法原则有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正确管理原则五个原则[15]。在此法理探究和原则指导下,1998年日本出台《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日本首部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16]。同时,早在1994年,日本通产省还出台了《有关民间机构计算机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指针》对民间机构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17]。通过以上两部法律,日本对政府以及民间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应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差异与重合:两大法系在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中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律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因其对公民隐私权内涵的理解不同,故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认为隐私权既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政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建立了细致且完备的侵权法律体系,故不再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如英国。德国同样未对隐私权保护制定专门立法,但其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想上却与英国存在不小差别,英国将个人隐私作为公民自由的重要向度,而德国则将隐私权理解为公民尊严的重要内容,故德国不仅在宪法中对公民隐私权予以确认,并且将保护公民隐私权视为整个法系体系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美国最早在立法中通过隐私权保护的专业法律,且将隐私权作为公民自由的重要维度,并且形成了隐私权保护中最为完备的立法体系和司法案例体系[18]。日本在隐私权保护中继承了德国的立法思想,却像美国一样通过出台专门立法来保护公民隐私权[19]。

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出现的隐私权问题是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基本问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隐私权的出现是公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自由和主体意识的出现而兴起的一种基本权利。无论是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还是像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那样将其更多地理解为公民自由,当代世界各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中一般将其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并将之理解为一种人格权利,即一种私法权。现代社会中,随着生产方式因科技的发展和推动而日益呈现出高度的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经济参与的社会化以及政府参与社会治理导致公民私法权益与公权力冲突的增多,都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参与公民社会治理时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属空间以及与个人发展紧密相关的私人信息。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顺应了公民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社会需求,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社会参与度越来越高,其要求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愿望也会更加强烈,而税收作为公民现代生活的基本内容,是政府公权力在网络时代下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持有和使用最频繁的部门,故在隐私权保护中受到法学界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三、现状与对策: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已经突破了隐私权传统的权利谱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隐私权的传统内涵与外延。在科技日益发达的现代信息社会,个人合理的隐私期待早已突破了住宅、财产等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客体范畴,如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生活中出现的各类账号、密码、聊天记录、邮箱内容、电子信件和手机号码等内容,以及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照片等税收信息①,都应当属于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我国在税务工作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积极厘清隐私权内涵和税务治理中隐私权保护内容边界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积极构建我国在大数据背景下稅务管理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一)我国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中隐私权受损的现状分析

在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中,以上客体内容都应当成为税务机构予以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当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的一切信息都属于隐私权范畴。从隐私权的概念出发,不仅是我国,即便是发达国家也难以给隐私权提出一个明确的权利边界。也就是说,隐私权的提出主要是出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和尊重公民人身自由,而现有的概念并无法在现实中给予隐私权一个明确的客体边界。隐私权的这种特点导致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中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诸多问题。

一是主体定位不清,隐私权保护权责关系模糊。税收管理在经历了多次创新与改革后,始终没有改变的就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对纳税人的干预过多,税收管理过程中主体定位不清,纳税人的主动权与积极性受到了干预等等,这就增加了纳税人的惰性,纳税需要相关税务机关进行多次催缴。除此之外,对于税务管理的高效运行也是挑战。税务管理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获取税收数据后,可运用大数据思维方式分析其内在规律,实现信息共享,在行业内属于公开化、透明化,这一点对于纳税人而言显然毫无隐私权可言。即便税务机关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对于隐私权保护权责关系,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相互推诿,对纳税人的隐私权不够尊重。

二是法治建设落后,隐私权保护税法体系不完备。在现有的征税体系中,税种的建立主要由相关税务制定部门制定,从法律的位阶上来看,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高。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这种繁荣景象也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而税法却未做适当的修订,未做到与时俱进,显然不能够满足目前的经济税收治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治理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数据的发展要求也不断提高,税收治理中税收数据公开、共享体系存在缺陷,税收管理的微观税收数据甚少,关于税收治理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相应的法律依据依然不足,尚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空间,要想落实税收治理中税收隐私权问题,就需要建立权威的法律制度作为基本保障。

三是治理格局停滞,隐私权保护公众参与度、认知度低。在税收治理的格局中,税收治理的主体是税务体系机构与纳税人。信息时代的到来急需建立起相应的信息保障机构,成立协税护税的组织机构。但是,这些组织机构的成员基本上来自政府机构,且加入机构也并非自愿与自觉。在这种情况下,协税护税的组织运营也体现不出积极性与先进性,甚至形同虚设,并未对税收数据以及信息的收集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这些组织依然享受税收资源的共享,整个治理格局对于税收资源隐私权的认知度不高,甚至没有认知度。加上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且其存在的意义对于税收治理的参与度并不高。在几近停滞不前的税收治理格局中,纳税人参与税收治理的机会不多甚至没有,加上纳税人对税收治理的认识度不高,公众对税收治理的参与度不高,更别说税收治理中的盲区——隐私权保护的参与度了。

四是信息技术不足,隐私权保护牵制税收治理能力。信息时代带来的大数据技术、云服务等被广泛应用于税收治理中,但是信息技术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互联网病毒、黑客技术等的存在,对税收治理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大挑战,目前仍然没有解决的有效措施。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是信息技术的不足给税收管理带来的问题是很棘手的,如果信息技术不能有效地纠正自身的缺点,就不能有效地服务于税收的治理。

(二)我国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隐私权保护的解决进路

在税收治理中,税务管税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逐渐向数据治税的方向发展,管理者在运用大数据技术快速而准确地搜集数据,并将此进行共享,从而充分凸显数据治税的优势,将税收治理过程中的涉税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大数据的税收治理推动税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数据共享系统,并将纳税人纳入管理系统、税务申报系统、支付系统等,扩展大数据的便捷性、即时性与共享性,推进税收治理的单一税务部门管理模式向全社会大数据综合治税的模式转变。然而,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中出现的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推进税务行政职能转变,明确纳税人责任。政府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推进办事流程与信息公开透明化,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着手建立纳税者的诚信公开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对诚信的鼓励以及对失信的惩戒①,进而形成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明确其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服务角色。税务机关要在税务管理中进一步明确针对纳税人的奖惩措施,如将税率高低与纳税征信联系在一起,能及时缴纳税额可以适用较低税率,若延迟交税则依据不同日期适用相应较高税率,若延迟超过一定时间则交由司法机关强制履行,并依法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并对其征信情形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同时,税务机关还要进一步完善网上交税系统,以大数据技术提升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的责任意识②。

第二,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各项税收中隐私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明确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确定隐私权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20]。法律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完善的数据库是改进税收治理的基础。因此,完善的税法体系,对于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治理而言,就是坚持法治思维③的管理模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能力,以高效、完善、便捷的税收征管系统作为提升税收法治能力的基础,逐步完善大数据资源库,运用大数据思维宏观掌控纳税资源数据库,筛选出税务部门涉及的网络涉税信息来源,以此保证数据的质量与准确度。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第三方数据的审核,健全并严肃税务审计④机制,对税收管理中数据的准确性、采纳性要进行严格的考虑度量,借以为税务治理提供便利。

第三,严肃税收监管纪律,建立税务隐私权保护热线。大数据时代通过税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除立法保障外,还要将税收机构的隐私权保障责任纳入制度笼子。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机制,明确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具體内容,并制定泄露纳税人隐私权的惩戒措施,因泄露纳税人隐私权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和问责。在明确责任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严明税收纪律,形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守纪律的风气。税务机关可以设立专门保护纳税人隐私权的热线举报电话,鼓励纳税人以及其他公民对纳税机关泄露纳税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发现后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规定明确的处理日期和处理结果反馈方式。

第四,培育第三方组织,有效发挥其税收治理的作用。政府在培育第三方组织参与税收征管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职业准则,在规范第三方组织发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鼓励与惩戒机制,引导第三方组织有效地发挥其税收治理的作用。要以税务机关为主要税收治理力量,第三方组织机构应在主要机构的影响下,积极发挥各自在税收治理中的辅助作用,针对隐私保护问题,提出诸如加密、访问控制、匿名化、变换和差分隐私①等方法。理应将隐私重新分类为显式隐私(用户自身公开的匿名的敏感信息)和隐式隐私(由第三方所搜集的用户自身并不了解的敏感信息),利用隐私模型,包括隐私风险监测与评估、主动保护、问责技术。其中,风险监测与评估达到事前预警的目的,主动保护提供事中整体防御措施,问责技术提供事后溯源和追踪。三者三位一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主动防御体系。

第五,融入“互联网+”,强化信息新技术应用。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要构建强大的税收信息的收集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涉税信息,将海内外的信息化数据转化为有效的征管资源,借以提高税收治理的质量。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整合、分析海量的涉税信息,监控税收治理的税源问题,逐步建立精准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借以深入地挖掘、分析、整合税收数据的发展规律以及发展趋势,评估潜在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控制。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进全国纳税人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在数据库系统中,税务机关要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信息,制定明确的纳税人隐私权信息查阅管理制度,规定哪些人有权查阅,并约定查阅泄露后应负的相应职责。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依托数据库建立纳税人隐私信息泄露自动报警机制,即通过技术手段让数据系统在出现纳税人信息泄露情形或存在泄露风险时自动报警。另外,税务机关还要赋予纳税人查阅和管理纳税人网上税务信息的权限,允许纳税人对自己的税务信息进行查阅、监督,并可在税务机关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息更正和维护。

四、结语

强大的大数据信息体系为税收治理管理体系强化升级提供了坚实保障,尤其是对于管理者而言,能够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将税收治理组织体系进行重构,从而改变传统业务管理模式,推进管理智能化、集约化,提升整体管理效率。大数据推动着税收治理的组织机构逐渐向扁平化与集约化的方向发展,管理层对大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后做出科学的决策,依靠大数据将信息快速传到至下一层进行相应的处理,这就大大缩短了处理零碎信息和烦琐程序的时间。中层的管理者可据此进行集约化处理,充分地将分散的资源进行跨区域的整合,建立更专业化、智能化的内部管理组织体系。信息化的智能组织机构是提高税收治理绩效的有效手段,运用大数据技术可对各个部门与各项税收数据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控,从而促使业务管理的绩效提升。伴随着这种技术工具的升级,带来的是思维方式、工作理念、管理模式的革新。在大数据背景下,能够获取税收管理的信息流,从而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实现税收治理的信息化与智能化。

面对大数据技术运用日益普及的税收治理业态,公民隐私权保护也成为法学界深刻思考的重大课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思想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应当充分吸取,并立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大数据技术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现实情形,及时通过立法更新和司法强化明确网络空间下公民隐私权的内涵边界、具体内容、权利和义务主体以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職责。同时,我国还要在立法之外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机构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21]。另外,在技术层面上,我国税收管理机构要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纳入软件技术开发之中,在税务软件开发中融入网络隐私的具体功能。

参考文献

[1]  宋振国.“互联网+”助推税收征管改革 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J].辽宁经济,2016(2):74-79.

[2]  OECD. 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 Taxpayer services sub-group-Survey of trends and development in the use of electronic services for taxpayer service delivery[D]. OECD, March 2010.

[3]  OECD. Advanced Analytics for BetterTax Administration[D].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16.

[4]  李文婷.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1.

[5]  BIZER C, Bonczp, BRODIE M L, etal. The meaningful use of big data: four perspecties four challenges[J].Acm Sigmod Record, 2011, 40(4): 56-60.

[6]  OECD. Technologies for Better Tax Administration[D].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16: 65-71.

[7]  CHRISTIAN V H. Taxation, Fiscal Decentralisation and Legitimacy: The Role of Semi‐Autonomous Tax Agencies in Peru[J]. 2010, 28(6): 643-667.

[8]  KUMAR E, SOLANKI A. A Combined Mining Approach and Application in Tax Administratio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 2010, 2(2).

[9]  张媛媛.论我国纳税人隐私权的税法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17.

[10]  刘静.论女性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4:26.

[11]  党玺.公民隐私权利的宪法保护——深圳“电子眼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太平洋学报,2009(4):6-14.

[12]  汪桂荣.论刑事搜查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D].济南:山东大学,2014:6.

[13]  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1.

[14]  段正芳.平等原则与户籍制度改革[D].济南:山东大学,2011:6.

[15]  尹航.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双重效应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0:23.

[16]  薛俊强,郭宾.论网络舆论环境下的隐私权立法保护[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2):112-113+116.

[17]  张胜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新探[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6):39-43.

[18]  柳佳.权利冲突中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1.

[19]  乔宇飞. 微博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法律规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15.

[20]  王释云. 澳大利亚媒体法保障表达自由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6:130.

[21]  徐雅飒,王国新.浅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46-48.

Abstract: The era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spawned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is both an opportunity and a challenge for tax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big data technology to tax governance, to realize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tax governance,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network privacy rights also comes u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in revenue management,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network privacy, should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intention and content of privacy and take the reference from other countries on the experience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ory to make the standard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 privacy right in the tax management including its subject and object to build the big data of revenue management that fits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citizen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Key  Words: big data; tax administra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loud computing;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責任编辑:易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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