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投保后再染疾 保险应赔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6期
2017年7月,杨某的女儿小璇(化名)出生当天便被确诊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不到一周后,痊愈出院。同年9月30日,杨某在许昌市某保险公司为小璇购买了“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和“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杨某为女儿小璇投保。两份保险终止期均至2047年9月29日24时,交费期限为10年,“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首年保险费2040元。
2018年7月,在小璇即将满1周岁时,因患胸腔肿瘤住院治疗了40天。杨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杨某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小璇身体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索要赔偿金未果,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认为小璇所患的胸腔肿瘤不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的继发疾病,投保人投保时即使未告知小璇曾患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也不必然导致被告在本案中的保险风险加大,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璇202040元,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接到判决结果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