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微腐败”,立德树人“大祸害”
2019-09-10蒋春翔
蒋春翔
摘要:“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同时高校也肩负着为祖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高等院校的“微腐败”现象却日益严重,污染了高校的一片“清风净土”。高等院校“微腐败”隐蔽性较强,同时危害性较大。高等教育阶段是大学生理想信念形成的关键时期,倘若大学生身边的“微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那么高等院校的 “微腐败”在腐蚀高校工作人员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扭曲学生的正确价值观、破坏清朗的社会风气。蚁穴也能溃堤,为杜绝高等院校“微腐败”成为立德树人“大祸害”,高校需要以“零容忍”的决心,以长期抓、反复抓的态度,使得高等院校“微腐败”现象无处藏身,从而打造清正廉洁的高校生态环境。
“微腐败”本质上是一种“公权乱用”,其特点有三:一是乱用公权的行为较小;二是此类公权乱用的行为较为普遍;三是社会公民对此类行为容忍度较高。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微腐败”背后折射出的是严重的不正之风,隐藏的是巨大的廉政风险。目前高校 “微腐败”呈现惯例化和常态化特征,少数党员干部和教育工作人员抱着 “大错不犯、小腐难断”的心理,放松思想警惕和行为约束,最终酿成“大腐大错”而遗憾终身。因此,在惩处腐败行为时,高校既要重点打击大腐败、显腐败,也不可放过微腐败、隐腐败,决不能让“微腐败”现象在大学中肆意横行。
一、高校“微腐败”问题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高等院校“微腐败”现象影响极其恶劣,它一方面正在摧毁原有的高等教育生态体系,使得社会大众对高校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象牙塔也有污点”;另一方面,其严重扭曲了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对于自身使命职责认识,使得部分高校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忘却“立德树人”的使命。我国高等院校的“微腐败”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校内行政部门服务不到位、职工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新衙门作风”。高校的行政部门本就是为学生及教师服务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生在寻求帮助时经常会遇到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办理一件事需要浪费几天的精力,导致学生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学校职能部门在学生们心目中甚至形成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负面形象。且当前部分员工存在对待学生态度较差的情况,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不能够耐心的解答,使得学生有问题无处寻求帮助。此类职工在其位不谋其职,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办事效率,破坏了高校在学生中的形象,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2)存在办事收礼、吃拿卡要等“潜规则”,师德管理“宽松软”的现象屡禁不止。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文件明确要求教师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的财物、谋取个人私利。当前家长送礼的现象依然存在,许多教师认为这是人之常情,不主动拒绝家长送礼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工作的本质,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教育工作者应当教书育人,行为世范,而不应当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3)讲私情,用私权,优厚亲友等“不公平”现象。高校中,“打招呼”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学生干部选举、团推优甚至发展党员时,总会有领导或其他老师要求照顾某位同学,使得学校的学生工作出现了严重不公平的现象。
二、高校“微腐败”问题成因
(1)相关法律缺失。目前缺少针对高校工作人员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工作人员没有从行为、义务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及要求。高校大多通过“工作条例”等来约束高校工作人员的行为,这导致高校工作人员不能意识到“微腐败”行为的严重性,使得高校内长期存在不正之风,严重影响高校的形象及名誉。
(2)当前高校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提高,高校领导部门和职能部门权利也随之变大。这使得高校的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有权在手即有利可图,某些工作人员心理的微妙变化使得高校“微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因此高校很难不受到“微腐败”的侵扰,导致教育和教师严重偏离本源。
(3)“腐败亚文化”影响了社会风气,使得部分教师也受到了侵蚀。腐败已逐渐成为思想不坚定人群的一种心理需求,甚至成为了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
三、高校“微腐败”问题的治理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正风反腐”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教师和教育回归本源,结合我国当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治理措施:
(1)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在高校内应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制度,加强对高校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以及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完整规范的权利监控与反腐体系,完善高校内部监督制度,优化对高校公职人员的考核制度,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高校政治常态。
(2)以防范为主,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严惩的全过程防腐机制。高校纪委应当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各个环节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对于关键部门、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监督。广泛开展廉政建设专题讲座、座谈会、民主生活会等,加强高校工作人员的意识形态教育,使高校职工意识到反腐问题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加强师德教育,使高校职工工作回归到教育本身并意识到教育工作对国家的重要性,使高校職工更具有使命感与责任感。
(3)对于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高校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地进行批评提醒,防微杜渐。对于已出现问题的高校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对腐败问题零容忍,通过查办案件震慑腐败。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深入剖析案件暴露的问题,查找深层次的原因。切实强化问责,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
(4)畅通师生员工监督举报通道,保证高校权利制度运行的透明化、公开化与信息化。采取政策上墙、上公式栏、上网(学校网站、新媒体等)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信访监督渠道;建立问题台账,对于举报问题应当进行及时的调查、线索跟踪及问题反馈等,同时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等。
高校“微腐败”工作应当常态化,在完善“防治微腐败”问题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巡查监督覆盖率及工作效率,从而使得监督更加规范有效。高校“微腐败”问题的防范治理,不仅仅是为了防范腐败问题,更是为了让教育回归本源,让校园远离腐败,还学校一方净土,给学生一个风清气正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徐君.岳池:重拳治理“微腐败”[J].廉政瞭望(上半月),2018(12):81.
[2]邹东升.“微腐败”的治理经验与路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3):127-135.
[3]李威.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建议[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06):42-45.
[4]杜治洲.改善基层政治生态必须治理“微腐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1):37-38.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江苏省镇江市 2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