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反恐法制述评
2019-09-10刘博雅
刘博雅
摘 要:英国恐怖主义问题出现较早,为了防范与应对恐怖事件的发生,自20世纪起,英国政府即开始以法令的形式打击恐怖主义。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英国反恐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健全,其中部分原则和内容对于我国反恐法的完善有着重大的借鉴作用,但同时,英国反恐法案中的部分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为了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应当有选择的借鉴英国反恐法中的原则与内容,进而促进善法良治的实现。
关键词:英国反恐法;反恐怖主义法
一、英国恐怖主义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英国的恐怖主义问题出现较早,开始主要是由于北爱兰民族问题。爱尔兰作为一个民族,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由于地缘关系,受到了英国的侵略和殖民,但爱尔兰人民不甘于英国的压迫,奋起抵抗,发起了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经过长期艰苦的民族解放运动,1921年12月,爱尔兰民族主义政党新芬党终于迫使英国政府签订了《英爱条约》。1949年,英国承认爱尔兰独立,但拒绝归还北方6郡,由此产生了北爱问题。
在北爱尔兰新教和天主教间矛盾冲突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激进民族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张,恐怖主义浪潮开始在英国蔓延。进入21世纪,英国的恐怖问题主要来源于国际社会。随着全世界恐怖活动的增多,英国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恐怖事件多发国。自“911事件”后,英国发生了多起惨绝人寰的恐怖事件。针对上述恐怖主义问题,英国政府出台了系列反恐法案以打击恐怖组织,消灭恐怖分子。
二、英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主要特征
(一)全面构建反恐法制体系
1.复合式的立法模式
复合式法律形态是指既有条款独立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条款对其他法律文件加以修订、删改的反恐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与独立式和附属式立法模式相对,其更加强调整体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不再对之前法律进行整体废除或替代,而是补充与部分改进,从而形成了多部法案并存的局面。
2.以实施细则辅助反恐法案
英国反恐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概括和抽象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与运行中执法人员难以正确把握其中所要求的“度”,从而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争议。正是因为如此,英国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执法人员能够更加正确的衡量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保障公民的权利。
(二)犯罪化与重刑化
1.对恐怖主义界定的范围扩张
在21世纪以前的反恐立法中,恐怖主义主要指“爱尔兰共和军”所为的系列暴行,随着恐怖主义形态的演变、恐怖分子来源的不断扩大,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进行了全新的、更具国际性的定义。这一定义既包括行为目标也包含相关行为方式;既包含英国本土恐怖主义,也包含国际性的恐怖主义。在之后的反恐立法中,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还进行了一系列的丰富。可以看出,随着恐怖主义事件的频发、恐怖分子势力的不断扩张,恐怖主义国际化趋势的明显,英国对于恐怖主义的打击范围也顺势进行了扩大。
2.从根源打击恐怖主义
为了进一步的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从根源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英国反恐立法中有以下两大表现:第一,犯罪前置化。在英美法系中,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采取不处罚的态度,在英国反恐立法中,引入了对于恐怖主义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犯罪前置化,使得依据法律打击恐怖主义的时间提前,从而有利于预防恐怖主义的发生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发展。第二,对有危险的人员实行监控。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正在,或曾经参与实施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的人作出非限制性控制令,限制其从事某些活动。基于此,执法机关可以对具有实施恐怖行为可能性的人员进行监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恐怖主义的发生。
三、英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的启示
(一)反恐立法应进一步体系化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中国反恐工作的体制、手段、措施,为我国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反恐法立法体系,使其更加具有全局性、适用性。
第一,应完善与反恐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有许多概括性规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关于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就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除此之外,部分概括性的条款存在难以落实到实处的问题,缺少具体性的内容对该类条款进行解释与明晰,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就应给反恐法配备有一定的实施细则。反恐法附以实施细则有利于反恐法中相关条款在解决具体问题中的适用,可以使执法机关更好的适用法律从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应完善有关预防措施。在我国反恐法中主要以处置性和制裁性的规定为主,缺少相关预防措施的规定。但借鉴英国的反恐立法,其对于恐怖主义的预防从人员的入境到出境,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解决恐怖主义问题,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预防恐怖主义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二)法度从严与从宽相济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各国立法均持从严打击的态度,英国立法也不然。在我国反恐立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应持该态度,对恐怖主义采取“零容忍”的打击政策。唯有采取这种强硬的态度,才能给予潜在的恐怖主义分子以威慑,从而使其不敢为所欲为。
此外,对于恐怖分子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毫无例外的对恐怖主义犯罪严惩,而是在坚持基本刑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及犯罪程度进行刑罚的确认。对于部分被诱骗或胁迫进入恐怖组织且未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出罪机制,而不是大而化之的将其与其他恐怖分子共同定罪。采取此类宽严相济的措施,有利于反恐法更好的發展与运行,也更加适应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杜邈.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外国刑法立法的新趋势[J].河北法学.2009.9
[2]齐文远.英美反恐立法的得失系启示[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