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国法律关于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
2019-09-10张振元
摘要: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公司发展,实现较为稳定的公司进步。就实际情况而言,该管理工作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换而言之,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发展出公司特有的管理氛围,实现进步的同时对企业文化、企业人文环境等方面均有较为实际的作用。将背景置于我国环境内展开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公司治理方面虽具有模式但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中,本文即将我国公司治理与德国公司治理方面做对比分析,重点分析相关治理方面的对应法律条款,做出对比的同时为我国公司治理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对比分析;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42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9-0000-00
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理论最早可追溯至1776年,当时相关研究人员所提出的论点现存于《国富论》内,就现代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分析,我国出现的相关法律部,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皆对公司管理方面做出较为有效的贡献。针对现阶段公司管理水平、管理效果展开分析,我国公司管理方面发展较晚,虽当代已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意义与管理价值,但还需不断向国际水平靠拢,本文即根据本方向展开分析,将我国相关法律部与德国相关法律展开对比,并提出部分借鉴意义及价值,使我国法律得到进一步发展。
1两国公司治理法律规制比较
针对两国相关法律展开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对比后可发现我国与德国之间的法律规制差异所在。对应差异不仅存在于具体法律法规中,更存在于多种形式所开展的衍生规定中,针对各类实际情况而展开。如条款类型差异、法律效力差异、管制范围差异等。下文将具体差异具体分为三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案例分析,并整合对比实际情况实现分析工作。下文即为详细对比。
1.1立法形式分析
就立法形式展开对比分析,可发现我国与德国之间的立法形式区别在于分散与整合之间的区别。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针对公司管理方面所展开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多存与各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中,整理对应法律法规可发现,其多存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相关条款中,就立法形式而言较为分散,且较为复杂。就实际情况分析,若相关企业具备于中国境内展开投资、建设相关单位的意向,首先需针对实际因素展开较为实际的分析,进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就实际意义而言,此分散法规对理解造成一定难度,且易遗漏较为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极端条件下,相关投资者因无法切实掌握实际法律法规而放弃投资,影响我国相关行业发展。
德国相关法规的立法形式较为整合,其整合性亦加高。已形成法典,并切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零散条款整合成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结合。如将原有属于《股份法》、《共同制定法》中的相关规定整合成一部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典》。该做法与我国法律法规形式相对比具有较为稳定的优点,可借鉴此点加以学习。
1.2法律条款类型对比
针对法律条款类型展开对比分析,可发现我国法规与德国法规的主要对比方向在于执行性。即执行方面的区别分为“软”与“硬”。我国法规中的规定多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硬性化,即需硬性执行的部分。就现阶段我国公司管理方面的制度而言,对应制度的强制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整合性质,且仅具备单一方向的作用,即为强制实施对应措施。就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分,德国《法典》中指出,相关规定不仅存在“必须”,更存在“应当”。这些“应当”中规定的范围亦为应遵守的部分条款,但《法典》中亦包括“最好应该”,这些法律法规作为软性条款,即为可遵守亦可不遵守,但出于各类思想(如人道思想等)而言最好遵守这些条款。就实际意义而言,此类条款属于法律范畴,但并无强制性约束,突破行为规范的同时使相关法律出现性质与类别的分类。该类条款不仅对于公司治理具有较为稳定的建树,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法理学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1.3法律形态分析
就法律形态角度展开分析可发现,两国间的法律形态存在稳定与机动的差异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稳定,且针对性较强。若想针对法律部展开更改,还需经过较为复杂的修订法案与会议。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法律稳定的意义在于能够切实保障相关民众或单位的权益不受损害,保障法律能够切实针对相关时间,且于事件中做出较为稳定的裁决。
就德国法律展开分析,德国法律中较为优越的因素在于其更注重透明性、公开性。就实际状况展开分析,现阶段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稳定性不高,更为注重的是机动性。所谓机动性,即指《法典》具有较强的可修改特性,德国每年六月召开的相关会议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年度中的情况展开总结,进而根据实际因素解决问题,实现较为标准的修订。如针对实际情况将《法典》内的相关思想予以调整,更改对应条例等。法典修订方面亦较为简便,通过相关单位及民众确认即可。以实际修改为例,就上一次法典修订过程展开分析,法典修订过程中的着重点为强化公司治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等。实际修订随当代背景展开,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但较我国稳定的法律法规而言一定程度上缺乏执行性。
2 《法典》对于我国公司管理法律的借鉴作用
就实际情况展开分析,结合两国之间的相关法律展开对比所得到的思想可发现,德国《法典》于形式方面具有一定优越性,作为发达国家,德国起步时间较早,发展时间亦更长,处理该类相关事件的经验更为丰富。因此,可切实借鉴相关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并切实根据实际优化对应条款。相关借鉴之处共有三处,首先为理解方式《法典》中的相关形式有利于投资者了解治理制度,认知相关法律,且《法典》中较为透明的法律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外资企业前来投资,无需考虑因理解问题造成的法律缺失,出现法律方面问题;其次为条款效力方面借鉴点,《法典》中对“最佳行为建议”的区分使法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操作范围,且此类行为即便不遵守亦不存在构成违法行为的因素。该类法规的出现不仅给予部分无对应能力单位机会,更使其明确最佳行为应从何处着手,具备条件后切实根据条件展开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引导性质
最后,《法典》的变化性应为我国相关法律所借鉴。就实际情况展开分析,相关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条款不仅使我国能够切实学习,更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谋而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目标能够切实帮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步、发展,顺应时代变化做出对应的措施,保障法律规制性的同时更使法律针对性更强。
3 结语
本文根据我国与德国关于公司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部展开对比分析,以实际情况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并切实结合实际对我国应借鉴的部分予以分析,实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起到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曾爱青,曾建辉,刘智勇.公司治理风险层次划分及危害分析[J].中国市场,2018(35):88-89.
[2] 唐运舒,张冰洁.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了吗?——基于企业避税与投资效率视角[J].財会通讯,2018(32):37-40.
[3] 陆伟,彭桂花.风险投资对生物技术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机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35):71-73.
[4] 左雪莲,郝云宏,王淑贤.董事网络中心度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抑制还是加剧?[J].财经论丛,2018(11):85-92.
[5] 孟继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研究——以上海民营企业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8(32):87-88.
作者简介:张振元(1969—),男,天津人,本科,主任,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