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干预青少年犯罪方法的研究
2019-09-10王贞
王贞
摘要:体育干预法是一种通过体育活动为手段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之一,具有其他预防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体育干预法在西方国家已被逐渐认可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中国也已高速的发展着,成为广泛认可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手段之一。本文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对体育干预法的理论基础、作用机理及应用现状和具体做法进行了总结、分析和归纳,认为体育干预法作为一种新兴干预青少年犯罪的模式,能够很好的消耗青少年多余精力,增强其与社会的联系,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提出一些可行建议,希望相关学者可以从构建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增强学校体育干预的作用、丰富家庭体育活动三方面来具体实施体育干预法这一新兴技术,使其在我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体育干预法;青少年犯罪;综述
青少年犯罪自近代以来一直都是众所瞩目的重大社会问题,是继环境污染、毒品传播之后第三大社会公害。青少年犯罪行为已然成为我国乃至世界所共同面对的社会难题,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一直困扰着政府和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通过大量资料显示,体育运动和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韩国中央日报曾报道,世界杯期间韩国国内犯罪率减少了12%,在韩国队进行比赛的日子犯罪率甚至减少了 31%,而世界杯正是全世界青少年所热衷的体育赛事之一。[1]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现状也令人堪忧,逐年增长的犯罪率和愈加现代化的犯罪形式也正在考验着我们。思想教育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健全人格的作用,但面对具有特殊性的青少年群体,却又往往因为形式单一,说教内容过多而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进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体育运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样,既可以激发青少年的参与兴趣,又能够释放其多余能量;既可以使青少年在体育运动中建立同伴友谊,形成规则观念,又能够获得自我认同感,从而达到稳定其行为,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进行综合研究,针对体育干预青少年犯罪这一新途径展开论述,为体育干预青少年犯罪这种新方式的推广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希望能够为以后的有效实施起到借鉴作用。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这一概念是犯罪学理论年龄阶段所作的一种犯罪分类。在中国,通常指少年和青年期(11岁一约25岁)实施的犯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年龄偏小,且呈低龄化趋势;以暴力犯罪、性犯罪为主;犯罪方式多采用游戏型犯罪或团伙犯罪;犯罪具突发性,事前少预谋;少女犯罪有增多趋势;青少年犯接受改造后易出现反复。青少年犯罪人具有以下特征:(1)认知特征。大多认识能力低下,在学习、工作中表现迟钝、低能,但进行反社会行为时显得机敏、活跃;具有错误的是非观和道德观,思想与行为大多受强烈的个人欲望驱使。(2)情感特征。情绪极不稳定,喜怒无常,理智控制能力差,具有强烈的冲动性;与吃、喝、玩、性等低级需要相联系的情绪突出,构成行为活动的重要动力;缺乏正义感、道德感、理智感;注重同辈群体的利益和个人义气,喜欢结成群体。(3)意志特征。犯罪行为往受简单的犯罪动机支配,多数情况下,行为预谋性不明显;意志薄弱,经不起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不善于根据社会需要调节和控制心理与行为;对反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固执的倾向,甘冒风险。(4)行为特征。以偷窃、打架斗殴和,陛犯罪为主;偶发性强,具有明显的情境性和冲动性;犯罪行为的结群性突出;行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2]
二、体育干预法
(一)概念
体育干预法是指,利用体育运动深受青少年喜爱的这一特点,使青少年在运动中增强与社会的联系,并为其找到一个合理的消耗空余时间和过剩精力的方式,从而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3]
(二)体育干预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1.体育运动锻炼青少年社会交往能力
现代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与人合作能力弱。若放任这种脱离群体的状态继续下去,青少年的处事能力则会不断削弱,最终导致被社会边缘化而实施犯罪。在体育运动中青少年不仅能够结交更多的朋友,消除孤独感,更是可以为自己搭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即在体育运动中形成的伙伴关系。青少年在体育运动中获得良好人际关系也可以为生活中的其他方面带来积极的作用,团结合作,互助友爱也为青少年未来走向社会的处事方式带来不可估量的益处,有效杜绝了因无法与社会沟通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2.体育运动增强青少年规则意识
犯罪是因为犯罪者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漠视。尤其作为青少年群体,正是规则意识建立的关键阶段,若不加以约束,缺乏按照法律规范行事的习惯,为所欲为,后果将不堪设想。体育运动中蕴含的规则要求与主流社会的道德与法律精神具有契合性。研究发现,任何项目的正式竞赛规则,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着其道德追求。[4]体育规则是社会法规和人类共同规范的一种模拟和缩影,体育运动的规则意识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体育活动中的彰显。[5]体育运动作为一种“规则性游戏”,对于培养人们规则意识的意义深远,尤其对于青少年而言,少年时期通过体育活动培养出来的规则意识和习惯,对其一生都受益无穷。
3.体育运动消耗青少年多余精力
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依据多年对少年犯罪的研究指出“游手好闲是滋生邪恶的工厂”。青少年精力充沛,如果不能用有意义的方式消耗青少年的空闲时间,他们极有可能误入歧途,更有甚者会直接通过寻衅滋事打发多余时间。在解释体育运动的动因时,席勒、斯宾塞等人提出了“余力论”,他们认为,包括人在内的高等动物,除维持生存需要的活动能量消耗外,在机体内部还积聚着一些要求出路的“剩余力量”,当这种力量在机体内部储蓄愈多时,游戏的冲动就越大。体育运动属于游戏活动之一,释放精力,追求娱乐是人们创造体育运动的目的之一。体育活动所具备的内容丰富多样、形式多樣的特点正符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有效解决了青少年“无事可做”的问题。在娱乐的过程中,释放多余的精力,当他们体内大量的活动细胞被体育活动占用时,发生在他们身上由精力充沛导致的犯罪行为也会相应减少。通过体育活动来预防、干预青少年犯罪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同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实际的意义。
4.体育运动能够化解青少年消极情绪
青少年在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会出现“青春期闭锁心理”,将身边的朋友圈固定为几个人,减少与外界的交流沟通,而体育运动则会增加青少年与不同伙伴接触的机会和时间,有效避免了由于“闭锁心理”而导致的行为偏离。西方犯罪学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的欲望和攻击的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型犯罪的产生。而青少年在面对挫折时往往不能正确合适的处理,更易产生暴力犯罪。体育运动能够化解消极情绪,调节心理状态,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体育运动极好地培养了青少年的耐挫能力,磨练青少年的意志,在竞争与坚持中体会失败与成功的感受,让青少年懂得如何面对挫折,如何面对失败。
三、体育干预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做法
(一)构建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当今的城镇居民多以社区形式居住生活,社区体育能够丰富青少年课余生活,利于分散其充沛精力。而现阶段我国社区体育设施呈现出不足和单一的情况,青少年难以找到自己喜爱的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场所。而少年宮等盈利性场所收费往往偏高,这就需要通过政府的权利机制和市场机制调节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各种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公益性组织的共同参与协助,构建社区公共体育资源,整合当地志愿服务资源,招募当地体育教师、体育院校学生、运动爱好者等在社区开展形式新颖的运动项目,如:滑板、小轮车等。由此,既可解决公共体育设施的资金和审批问题,同时也可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预防监督机制,最重要的是公共体育设施吸引青少年的兴趣,可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二)增强学校体育干预的作用
青少年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学校体育应是体育干预的主体。学校体育能够促进智力发展,形成优良品德,同时也能促进生长发育,发展身体素质和基本活动能力,增强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对于学校体育教学而言,应摒弃一直以来单一枯燥的体育教学形式,丰富体育课堂上体育活动的丰富多样性,并且在体育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教学的过程不应仅仅是进行身体锻炼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应在体育活动中给青少年渗透积极健康的观念,体育课堂也应是一个心理教育的过程。在体育教学中,使学生感受到体育带来的快乐和集体的温暖,培养其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丰富家庭体育活动
家庭的和睦对青少年心理有决定性的影响。亲子关系紧张、夫妻关系紧张都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在冷漠的家庭氛围下成长的孩子往往缺乏安全感,偏激,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家庭体育活动不仅能够拉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家庭成员的感情交流,丰富现代家庭生活,同时也促进家庭所有成员的身心健康,消除不良情绪,使青少年从小养成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父母应在业余时间多利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便利条件,积极与孩子一起接触体育活动,感受体育活动的魅力,使青少年对于亲子活动产生热情,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牟玉梅,武鹏举.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8,16,12:93-95.
[2]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936-937.
[3]李延军.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因素及干预对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院报,2007,20,5:75-76.
[4]汪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4:223-224.
[5](美)尤金.H.迈斯文.电视中的暴力行为对青少年的影响[J].[美]读者文摘,1983,2,青少年犯罪研究,1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