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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调查报告

2019-09-10杨辉

大东方 2019年2期
关键词:阻碍因素生育权

摘 要: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转变,很多女性已经将单身成为一种的新的生活方式,但同时单身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单身女性生育权无法实现已经成为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文章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电话咨询,旨在了解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态度及阻碍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因素,同时找到对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较为有利的途径及方式。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阻碍因素;路径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的调查分析

(一)本次调研的总体概况

本调研报告的撰写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等方法。问卷调查法主要是通过在线发布作者设计的《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态度》调查问卷,考察问题主要为公众对单身女性的界定、对单身女性生育及单身女性生育面临的政策现状的看法及建议等。同时,作者也采取了实地调查和电话调查的方法,去往当地医院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询问单身女性生育情况和现状。

(二)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态度

根据作者发布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对象在判断单身女性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恋爱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异性伴侣同居。其中78.95%的受访对象认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判断女性是否单身的最主要因素,76.32%的受访对象认为有没有恋爱关系是判断女性单身的次要因素,47.37%的受访对象认为有没有与异性伴侣同居是判断女性单身的因素之一。由于有无恋爱关系及是否与异性伴侣同居是较为隐私及难以明确的判断标准,故根据本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作者对单身女性做出如下的定义:单身女性是指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女性,其中包括离异女性及丧偶未再婚女性。

根据作者发布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持较为宽容的态度,63.06%的受访对象支持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其中2.63%的受访对象表示对单身女性生育行为非常支持。且受访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对孩子成长会造成不利影响”的观点持较为怀疑的态度,42.11%受访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对孩子成长不会造成不利影响”,10.53%的受访对象认为“不一定会造成影响”。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的不是单身女性生育本身,而是立法的滞后和管理不完善及传统观念导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对孩子成长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不可因噎废食,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单身女性生育后的正当权利。

有专家认为,虽然生育是个人的权利,但是在一定情况下,生育的成本和效用会“外溢”:当社会成本外溢时,会损害他人或社会的福利,即产生负外部性;当效用外溢时,会增进他人或社会的福利,即产生正外部性。根据本调查问卷显示,受访对象对生育持肯定态度,94.74%的受访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子女应当享有社会生育保险及津贴,76.32%的受访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子女被征收社会撫养费是不合理的,应当停止对单身女性征收社会抚养费。片面的肯定单身女性生育带来的负外部性,是一种较为激进的观点,应在肯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对单身女性生育做出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身女性生育带来的负外部性。

(三)单身女性对生育的现实需求

根据某婚恋网站2016年发布的《单身人群现状调查报告》显示,一线城市单身三年以上的女性比例高达59.13%,且其生育意愿强烈。2015年11月发布的一份对中国大陆同性婚育情况的在线问卷调查显示(共2055分有效问卷),1062名调查对象中,76.6%的人有生育意愿却无法在国内合法生育。

根据作者发布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问卷的女性占比81%,年龄在20-45周岁的女性占比91.89%,其中单身女性比例为56.76%,有生育意愿的女性数量占总受访人数量的40.54%。

根据以上两份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单身女性有较大的生育意愿及生育需求。

二、阻碍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与政策因素

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享有生育权,也未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单身女性生育权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很难得到实现。单身女性想要独立的实现生育权,必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但是根据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人工生殖技术实施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应当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些规定中将单身女性排除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合法主体之外,导致单身女性除自然生育外,无法独立实现生育权。此外,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总则》只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导致单身女性生育权无法实现的因素之一。

(二)伦理与道德因素

虽然单身最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是由于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与传统的伦理与道德产生了冲突,会导致 “一夫一妻制”的传统婚姻关系发生改变,很多人认为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对传统婚姻关系及社会道德的巨大破坏,故此对于未婚生育是无法容忍的,且认为未婚生育的子女不能得到父爱,对其身心健康非常不利,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产生影响。我国体外受精及试管婴儿等人工生殖技术也没有完全的被社会公众所接纳,因此,传统伦理道德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三、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建议与对策

(一)确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权利归属

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权利性质的争议主要围绕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单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作者认为应将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所谓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在笔者看来,生育权应当归属于人格权,理由如下:

首先,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权利[4]。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对上述价值的维护和实现。生育行为是人作为高等动物生物机能的表现,也是个人生命延续的行为。因此,生育权是自然人体现人之本性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生育权的核心是生育自由,即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这种自由表现为生育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而不受他人约束,生育主体对生育行为的自我决定的权利显然是一种人格利益。虽然生育权的行使受到国家政策等因素的限制,但是这不能改变生育权的人格权性质。

其次,生育权不是身份权。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作为前提,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并不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作为前提。虽然生育权的实现在一定形式上来说取决于夫妻关系,但是生育权的取得与生育权的实现在性质上是两回事。

(二)将单身女性纳入生育权主体范围

本文将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即单身女性不因不在婚姻存续状态而不享有生育权。将单身女性纳入生育权的主体范围之内,不仅使单身女性生育享有生育權,而且当单身女性生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单身女性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正当利益,使其权利能够得到救济。

否定单身女性生育权,将剥夺无配偶、离异或丧偶的人生育延续后代的权利。对选择单身或同居等生活方式的人限制其生育的权利,无疑是一种人权上的限制,与人性相悖。所以应当肯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单身女性的生育制度。

四、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适当限制

(一)在生理及心理上的限制

虽然未成年女性也应该是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之一,但是由于未成年女性处在生理及心理的发育阶段,其生理及心理特征决定其不能正常行使单身女性生育权,所以未成年单身女性只具有生育资格,而不能行使生育权。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年龄进行限制,主要是与其生理及心理发育程度直接相关,未成年女性的生育及心理承受能力不能承受生育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要对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年龄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非法目的的限制

肯定单身女性生育权,不可否认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代孕问题的出现,即由于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可通过单身女性的子宫,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这会导致代孕的合法化。为避免产生这种问题,所以应当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的目的加以限制。可通过建立生育前登记备案登记制度加以规制,即单身女性在生育子女之前需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即可合法生育。此外,还要对子女落户及抚养方面加以限制,即单身女性所生子女必须落户至单身女性的户口,且在领养子女方面,除非出现单身女性死亡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不得他人领养。通过以上限制,使得非法代孕的目的落空,避免单身女性沦为他人生育和敛财的工具。

结语

笔者通过在线调查问卷及走访,试图为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找到一个较为有利的途径及方法。当前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还在探索和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但是单身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趋势下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是要为单身女性生育时为她们保驾护航,提供一个与结婚女性生育同等的环境,不止是社会环境的关怀,更是在法律层面上为其提供温暖的、有尊严的生育环境。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调查报告最终成果,项目编号:JM1603510127

参考文献

[1]李建民.生育的外部性与生育权利的部分渡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2,(7):28-34.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2.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

[4]邓姝婷.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27.

作者简介:

杨辉(1992-),男,汉族,青海海东人,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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