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2019-09-09零阳川
摘 要 为缓解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保证我国司法公平、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民的独立人格。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我国司法工作的开展指出了明确道路。
关键词 新司法解释 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作者简介:零阳川,广西楚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342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夫妻作为社会的基本共同体,其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但是,在我国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下,夫妻离婚中的法律困境日趋严重,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重重矛盾。为了缓解夫妻离婚中的司法矛盾,保障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平衡原有立法体系的合理性、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平、保障个人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婚姻法的成立时间较为落后,立法体系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虽然之前我国立法部门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不少法律规定,但受到社会环境和历史渊源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不管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还是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却不能实质性的解决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纵观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推定原则划分为目的推定、合意推定和利益分享推定这三种。目的推定主要是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性质时以“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为标准来推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意推定主要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基于共同生活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利益分享推定是夫妻双方均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相对就应该承受该债务所带来的风险,不管是否是夫妻双方合意、用于共同生活都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是哪种推定规则,暂时都无法解决第二十四条的技术缺陷和适用困境,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存在很大的分歧,法律的使用也存在较大的司法难题。
二、新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实施原因
(一)原法律规则存在不合理性
我国法学者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一直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很多人认为,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及社会实际的,夫妻互为家事代理者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享受共同财产带来的利益,就也必须相对的承担共同债务。同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提高审判效率、简易审判程序、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不合理的,其只依據婚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节点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违背了债务相对性原理的,混同了夫妻两个独立人的人格,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独立人格权的规定具有僭越上位法的理论性错误,同时也过度保护了债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忽视了夫妻关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陈旧的法律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了。
(二)第二十四条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仅从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其立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我国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举债情况至少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实行了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举债;(2)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一方举债;(3)采取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之后的一方举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人举债为第三种情形最为常见,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实施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后才发生了一人举债的情形。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该中情形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却缺乏详细的规定,反而对前两种情形有少量的规定。这样,给法律落地实施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立法精神及原则也无法贯彻落实到位。
(三)存在较大的司法困境
正是由于该第二十四条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使得该部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司法困境。夫妻中非举债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证明责任过重,如果不能证明对债务知情,或者可证明举债方为债权人的个人债权,只能跟举债方一起偿还该笔债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在非举债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甚至有部分非举债方是在离婚之时才得知欠款的存在。在此情况下,非举债方的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加上部分举债人有故意隐瞒的情形,非举债方就更难获取有力的证据。
(四)虚假违法债务举证情形增多
由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存在技术漏洞,实践运用存在司法困境,就给一些意图逃避债务的举债人提供了有利可乘的机会,司法实践中虚假违法举证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我国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进行统计,发现2014年至2016年涉及到第二十四条的案件当中,夫妻中未举债方女性的占比达到了百分之六十八,有将近百分之六十四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百分之十七的案件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存续期间,举债方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在这些案件当中,有很多案件被发现存在虚假举证的情形。由于未举债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债务,且通过内部追偿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也比较低,举债方会铤而走险通过虚假举证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公正造成了非常大的不良影响,也伤害了为举债方的合法权益,更伤害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
三、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针对上述法律问题及困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下的夫妻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由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独立自主的人格,这种人格即便在婚后也不能被否定,即便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共有,一方为了保障生活或者是为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而负担了大额债务,也应该与对方商量,使得双方意思保持一致,该债务也应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项司法规定能够从根本缓解当前我国存在的司法困境。比如说,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就要求夫妻双方意愿一致且共同到场签字,如一方无法到场的,必须向银行提供公正过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法通过审批,这种操作模式可有效控制银行贷款的不良贷款风险。而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就是借鉴了该种债权处理模式,可有效强化债务形成的事前风险防范能力。
四、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意义所在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缓解社会争议、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困境、认清夫妻共同债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充分展现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成熟和完善,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高水平。
(一)平衡原有立法体系的合理性
基于《婚姻法》的立法角度来进行探讨,新司法解释能够有效梳理我国国内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立法,有效解决了对第二十四条及其后续批复内容系统型不够和法律依据不充足的司法困境。最高法院通过寥寥数语,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进行了高度的总结和概括,并对下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开展指出了科学的方法,不管是从法理还是情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清晰而科学的认定,是我国高立法技术的体现之一。需要关注的是,《婚姻法》虽然作为一部意在解决我国婚姻矛盾的法律,并不能僭越,模糊《宪法》中公民独立人格的界限。因此,在适用《婚姻法》时应特别强调我国公民的身份属性,而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共债共签”就完全体现出了公民的独立人格,只有非举债方对债务进行了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婚姻法》中的内容多与财产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与财产法相关制度原来进行良好的体系平衡,才能实现婚姻矛盾的解决且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共债共签”打破了财产法的债权相对性问题,在兼顾债权相对性原理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家庭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不完全以家庭作为财产关系的单元体,从公民独立人格对财产关系的处理进行了综合考量,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法律的平等与公正,合法、合理保卫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平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个主体:非举债方、举债方以及债权人,三者之间不仅涉及到了债权债务关系,还牵涉到了夫妻关系。三者之间的矛盾也不仅仅是夫妻矛盾,还有债权人与非举债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一直都是我国婚姻法研究学者的研究重点。这也是第二十四条存在争议的根本所在,因此,立法者如何在协调夫妻利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做出新的司法解释,要求“共债共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并要求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原则是在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經验的累积,也综合考量多方法律价值的选择,这样不仅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还能有效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假违法债务举证的困境,保证我国司法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个人独立性
法律的根本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该目的,我国司法工作者始终在努力。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新司法解释也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其打破了财产关系中家庭的限制,突显了公民的个人独立人格,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随着我国法律的进步、时代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个人独立人格的重要性,公民自身的独立人格意识也越来越强,这使得原来的“家庭共产”“同居共财”理念与社会逐渐发生不适应。新司法解释强调的“共债共签”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防范举债方通过不法手段将风险转移到非举债方身上,也避免夫妻两者通过离婚来损害债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保护债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每个人的个人独立性,享有独立人格。
五、结语
综上分析可知,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对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共债共签。这一解释的出台不仅重新确定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还有效缓解了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遏制了虚假债务举证情况的风气,对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婚姻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为了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立法部门还应该对《婚姻法》予以不断的完善,以此促进我国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也保障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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