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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儿子争夺百万遗产

2019-09-09江中帆李二朋

方圆 2019年15期
关键词:抚慰金周家宿迁市

江中帆 李二朋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我妈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周宏飞事后回忆称

1月18日,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争夺遗产案件的二审现场,原被告措辞激烈,为百万元遗产争夺不休。然而谁能想到,争执双方竟然是母子关系,这跌破眼镜的一幕,令人扼腕叹息。

抛夫弃子16年

现年50岁的张玉琴,祖籍四川省。1987年底,经媒人介绍,年仅18岁的张玉琴从四川省远嫁到江苏省宿迁市,与长自己5岁的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周家福结为夫妻。由于张玉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请了一些亲朋好友一起吃了顿饭,举行了简单的仪式,就算把婚结了。结婚后,周家福夫妻与父亲周东明一起住在几间老屋里。

结婚时,周家福和张玉琴的感情还是不错的。周家福虽说文化水平不高,但十分勤快,又肯吃苦,勤能补拙,学会了经营,操持一些废旧塑料生意,加之张玉琴协助打理,生意做得不借,不但购置了面条机,还买了一辆摩托车,这在当时的农村,是一件让人十分羡慕的事情。更让很多人羡慕的是,3年后的1990年8月,周家福和张玉琴的女儿周婷出生,再4年后的1994年8月,他们的儿子周宏飞也来到了世上。一女一儿活泼可爱,经济条件也算富足,全家人的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红红火火。

增添了两个人口,张玉琴要带孩子,没有额外的精力帮助打理生意,家里的费用支出徒增,生意也是每况愈下,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让妻子和孩子生活过好,周家福硬撑了一段时间后,还是决定把生意停了,远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工作,辛苦挣钱补贴家用。

由于常年在外,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2000年儿子周宏飞6岁,一天凌晨,张玉琴带着女儿周婷离家出走。得知消息后,周家福立即从外地赶回家乡,天天背着儿子周宏飞四处打探消息,还多次赶到四川张玉琴的娘家寻找。经过一年多的苦苦寻找,仍杳无音讯,最终周家福也彻底死心了,决定自己独自抚养儿子。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2万多元。”回想起当时的情况,周宏飞内心感到十分的煎熬,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愿多说。但之后,周家的生活一落千丈,周家福带着儿子周宏飞和父亲周东明,祖孙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为了抚养儿子周宏飞,赡养父亲周东明,周家福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當地干苦力,每天给人打杂工,一个月最多挣500元,经济上十分的拮据。

张玉琴走后,周家福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父亲周东明去世后,周家福和周宏飞仍住在原有的老房子中,父子俩相依为命。张玉琴的出走,还给周宏飞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感觉被别人看不起,怕被别人嘲笑,性格就有点自闭。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点心理阴影。”周宏飞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张玉琴抛夫弃子,这一消失就是16年。其间,周婷只是在长大后的2010年回老家看望过父亲两次,住了一两天就走了,由此和家里的亲戚偶尔有了一点联系,而对于张玉琴的下落,周婷却守口如瓶。

母子对簿公堂

2016年12月29日,操劳一生的周家福因交通事故,未及和家人吩咐一句,就不幸身亡。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因涉及财产继承问题,亲戚通知了周家福的女儿周婷,周婷领着母亲张玉琴回到了老家宿迁市。张玉琴、周婷及周宏飞共同以周家福近亲属的名义参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经与肇事车主郭洪涛和解,郭洪涛赔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赔偿款34万元。同时约定,对于其他的损失,由张玉琴、周婷、周宏飞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赔偿款由谁经手保管,三人发生了严重分歧,谁也不相信谁。最终,经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调解,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协商一致,将该34万元于2017年1月21日交由案外人李海保管。

2017年3月,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又共同以周家福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原告,将肇事车主郭洪涛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34.9万元,并于2017年4月将该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上述两次获赔款共计68.9万元,张玉琴、周婷、周宏飞一致认可其中的5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余下的63.9万元为周家福死亡赔偿金。

赔偿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周家福的后事也按部就班进行。可是,在葬礼上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我妈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周宏飞事后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巧的是,在周家福的后事办完后不久,几间老屋就被拆迁,获得了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万余元,后来母亲张玉琴又找他谈过一次,要求将拆迁款拿出来,连同赔偿款一起参与分配,算起来七八十万元的样子。

由于张玉琴的开价太高,周宏飞根本无法接受,就一口回绝了母亲张玉琴的要求。可是,让周宏飞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5月,他却突然接到了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状及传票,而将他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母亲张玉琴和姐姐周婷。张玉琴和周婷起诉周宏飞,要求分割周家福的遗产,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周家福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要分77.5万元。

一家人闹到法庭上,便恩断义绝。双方围绕张玉琴与周家福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就周家福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法庭上,张玉琴诉称,第一,我和周家福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在周家福墓碑上刻有我的名字,我系死者周家福的妻子。第二,拆迁的房屋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分割以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第三,我并不是离家16年之久,在中途还回来同周家福共同生活过几个月。周家福在世时,也从未否认其和我的婚姻,因此我有权利分得相关的款项。

周婷诉称,第一,父亲周家福去世后,周宏飞未征得母亲张玉琴和我的同意,擅自签字领取拆迁款,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该部分款项应当是周家福遗产的一部分,不应判决由周宏飞单独所有。第二,16年前,因周家福单独带周宏飞到外地经商,张玉琴和我在家无生活来源,只能出来打工谋生,我因此未能完成学业,而周宏飞一直由周家福供养生活,因此周家福应当对我补偿更多,遗产应分配更多。

周宏飞答辩称,母亲张玉琴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16年,并与他人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张玉琴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周家福共同生活,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不应分得周家福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母亲张玉琴要求分割拆迁款也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姐姐周婷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自己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的情感。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周宏飞委托律师,就母亲张玉琴这16年的失踪之谜进行调查,终于还原了张玉琴抛夫弃子的真相:张玉琴离家出走后,带着女儿周婷辗转来到安徽省涡阳县,与当地一名男子共同生活,又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男子与周婷以父女相称。

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张玉琴与周家福自1987年起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长达十几年之久,周家福亲属均以周家福妻子身份称呼张玉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年龄在1994年2月1日前均已经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虽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张玉琴与周家福系事实婚姻关系,现张玉琴要求继承周家福遗产,可以周家福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分配,但也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份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家属精神的安慰,对此款的分配,应从各方精神损伤的程度加以考虑。

本案中,因周家福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张玉琴、周婷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已经与周家福分开生活长达16年之久,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妻子亦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而周宏飞自小与周家福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张玉琴、周婷,周家福的意外死亡对周宏飞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周宏飞可以多分。综上因素考虑,酌定张玉琴分得20%,周婷分得30%,周宏飞分得50%。

据此,宿城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宏飞给付张玉琴拆迁款79466元、给付周婷拆迁款103999元;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玉琴应分得137800元,周婷应分得206700元,周宏飞应分得344500元。

一审判决后,周宏飞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周宏飞提出:一审判决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对周家福的遗产、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比例是错误的。第一,张玉琴不应分得周家福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玉琴自2000年至周家福死亡前,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曾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应分得任何遗产。死亡赔偿金应当结合与死者的亲疏原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割。周家福长期与周宏飞共同生活,与张玉琴并无任何情感和利益上的扶助,周家福的去世没有给张玉琴带来精神及物质上的任何损害,只是给周宏飞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损失。第二,周婷只能分割周家福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10%。周婷2000年随张玉琴离开宿迁市之后,在安徽省涡阳县生活至今,未曾以任何方式与周宏飞及周家福联系。周婷已经出嫁,与周家福、周宏飞不是家庭成员,未与周家福共同生活,与其亲疏程度远低于周宏飞。即便其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只能分10%。此外,一审判决对张玉琴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并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实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遗漏;还有,一审判决就涉案房屋使用情况及对拆迁款的分配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玉琴答辩称,收到判决后,本人虽然曾有异议,但是考虑到周宏飞系本人的儿子,需要娶妻生子,因此并没有上诉。本人在一审起诉之前曾经与周宏飞对遗产和拆迁补偿款进行过协商,因周宏飞不同意给本人一分钱,因此才提起了诉讼。

周婷答辩称,因本人考虑到周宏飞作为男孩,需要娶妻生子,分多一些可以解决购房等多种问题,故未提出上诉。但周宏飞歪曲事实,让本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宿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玉琴于1987年与周家福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周婷、周宏飞两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认可其二人的夫妻关系,故其二人系事实婚姻关系。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张玉琴在与周家福共同生活13年之后,就带着周婷离家出走16年之久,直至周家福去世才回来,周家福则独自抚养周宏飞直至其成年。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妻子,周宏飞的母亲,对周家福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周宏飞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张玉琴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周家福和周宏飞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在张玉琴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周宏飞产生纠纷,由此可见,张玉琴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因此,张玉琴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時间长达16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张玉琴无权继承周家福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对周家福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补偿。张玉琴与周家福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周家福的死亡并不会给张玉琴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张玉琴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周婷,其作为周家福与张玉琴之女,是周家福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张玉琴带离家庭,未能与周家福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周婷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的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本院酌定其与周宏飞按照2:8的比例分割周家福的遗产。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周婷长期未与周家福共同生活,其与周家福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周家福的死亡不会给周婷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周宏飞则一直与周家福相依为命,周家福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周宏飞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本院认定该笔款项归周宏飞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对张玉琴、周婷、周宏飞的遗产分割比例酌定为2:3:5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但周宏飞主张周婷仅应按照10%的比例分割遗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

2019年1月18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周宏飞给付周婷拆迁补偿款31948元;就死亡赔偿金,周宏飞应分得511200元,周婷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周宏飞所有。张玉琴请求参与遗产分配的诉讼请求则全部被驳回。(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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