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2019-09-09单晓光
【摘要】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对创新的投入,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知识产权法独占性权利保护的创新是创新发展的增量,更是各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它的经济贡献是日益认可的表征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重要指标。美欧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巨大,表明他们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获得了良好的保护和广泛的应用转播。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与时俱进地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转播机制,是提高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时代任务,亦是我们不断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社会福祉的共同担当。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创新增量 应用传播 新一轮科技革命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標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3.101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心”:激励对创新的投入与应用传播
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激励对创新的投入,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朝着激励对创新的最大投入、推动创新的广泛应用传播的方向砥砺前行。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证明,技术进步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最为重要的推动力。研究进一步显示,与私有的创新知识相比,公开的创新知识更容易应用、传承和扩散,因而其社会经济价值更大。早在现代知识产权法出现之前,人类社会最初保护技术的欧洲特权制度就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给创新成果的创造者付出一定的酬金,就可以实施受特权保护的创新成果。[1]第一次科技革命使人类迈入“机器时代”,标志性发明包括飞梭(1733年)、珍妮纺纱机(1765年)和改良型瓦特蒸汽机(1785年)等。事实表明,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发展与以排他性独占权利为基础的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规》)存在着密切关系。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公开披露并保护技术,技术因此而得到积累和传播。历史的事实也对此提供了有力证据:瓦特并非蒸汽机的第一个发明人,实际的真相是,他在纽可门式蒸汽机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蒸汽机的运行效率并取得了专利。由于拥有蒸汽机的专利,瓦特还因此得到了巴洛克、博尔顿等企业家的“风险投资”,这又助力了蒸汽机技术的市场化和广泛应用传播。[2]
19世纪60年代后期,人类社会开始走进“电气时代”第二次科技革命。从此,电器代替机器,成为补充和取代以蒸汽机为动力的新能源。引领科技革命的科技创新活动开始突破国家的界限,创新成果的开发、应用和传播也必然要在跨国范围内来实现。为了促进创新成果的跨国应用传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陆续应运而生,以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原则构筑了开放包容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有力保障和推动了第二次科技革命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迅速扩张。第二次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和政治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人类从此进入“信息时代”。第三次科技革命大大地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联系日益紧密。《WTO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规定了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技术,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国际和各国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制措施。[3]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唯有二者的协调共进,创新的产出才会源源不断,创新的应用传播才会有广阔的天地。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非法垄断技术,阻碍创新的应用传播,现代反垄断法也应运而生。值得学习借鉴的有,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2007年发布的《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等。还有,影响广泛的欧盟《技术转让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即《第772/2004号条例》)[4]也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不予豁免的限制,其中就包括回授许可、不争条款等,即,不允许要求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授予或者转让——除非是部分转让——被许可人自己对于被许可技术可分离的改进或者新用途的独占许可或者权利的义务;根据第5条第1款(c),不能要求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承担不攻击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义务,但允许约定如果出现了这种质疑就终止合同的条款;此外,竞争企业之间协议不允许限制使用自己的技术或者限制当事人研究与开发。[5]尤其要关注的是,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18年11月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从总体性原则、分析思路、相关市场界定到具体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方面,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与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第三次科技革命仍方兴未艾,以无人交通工具、人工智能等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却已汹涌而至,人类又开始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是一个物联网的时代,更是以开放创新和技术转移为驱动的时代,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更需要将保护创新和促进创新的应用传播有机统一。事实上,无论是人类最初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制度,还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都包含了保护创新和推进创新的应用传播两个方面的协调统一。惟其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和最大的作用,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经济的贡献也才会有效凸显。只有既能不断激励创新的涌现,又能大力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也才是我们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始终不应忘却的初衷。
广泛应用传播的知识产权,经济贡献日益增大
理论的研究和历史的事实都表明,获得知识产权法独占性权利保护的创新是创新的增量,更是各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的广泛应用传播在全球化市场和科技革命的发展中经济贡献日益增大。
科技革命波澜壮阔的发展过程,尤其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波涛汹涌的强势抢滩,使人们日益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虽然技术知识的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新经济增长理论和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却揭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获得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技术知识才是市场经济认可的创新,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创新,才是全球化市场经济中创新的真正有效增量。没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则是公有领域的创新,是创新增量的基数和来源。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正在由技术知识让位于体现了市场经济认可的创新增量,亦即受到法律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事实上,世界经济增长正在演进为“资源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知识产权驱动”的升级版模式,知识产权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或者换句话说,創新增量的经济贡献,一直以来就是各国决策制定者和理论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众多的学者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都间接地定性论证了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这里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系列研究报告,比如,《2011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变化中的创新格局》《2013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品牌——全球市场上的声誉和形象》《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全球价值链中的无形资本》[6],等等。但如何准确可靠测度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却一直是困扰决策制定者和学者们的一大难题,甚至成了科学猜想。
2012年4月,美国商务部联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的实证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聚焦产业》(简称:《美国报告一》)[7]。报告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突破口,从统计学的角度较为可靠地测度和论证了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所谓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指通过市场经济制度,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客体,形成以一种或多种这种客体为元素的集中优势,从而获取创新增量合成收益的产业。它具有知识产权的高密集性、法律保护的高依赖性、经济上的高增性和高风险性等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密集型、商标密集型、版权密集型、软件密集型、外观设计密集型、地理标志密集型及其组合的产业等。《美国报告一》发现,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GDP贡献了5.06万亿美元,贡献率为34.8%;直接和间接贡献了约4000万个就业机会,贡献率达到了27.7%;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出口总额为7750亿美元,占美国当年商品出口总额的60.7%。报告还特别强调,美国所有的经济部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保持全球领先的希望所在。紧随该美国报告之后,2013年9月,欧洲专利局(EPO)和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也共同发布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和就业的贡献》(简称:《欧盟报告一》)的报告[8],《欧盟报告一》显示,2008年~2010年间,欧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平均每年的产值为4.7万亿欧元,对GDP贡献率为39%;直接和间接贡献了约7600万个就业岗位,就业贡献率高达35.1%。
2016年,美国和欧盟又相继发布更新了数据的第二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实证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2016更新版》(简称:《美国报告二》)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在欧盟的经济表现》(简称:《欧盟报告二》)[9]。两份新的报告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知识产权对美欧的经济和就业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结构的继续优化。《美国报告二》揭示,2010年至2014年期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就业数量继续增加,达到4500万个就业机会;2010年至2014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产值总量和占GDP份额都同时大幅增加。2014年的增加值达6.6万亿美元,占GDP的份额由2010年的34.8%增加到2014年的38.2%;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商品出口总额由2010年的7750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8420亿美元。同样,《欧盟报告二》也显示了最新增长趋势:在2011~2013年期间,欧盟总GDP约为13.4万亿欧元,欧盟总经济产出的42%以上产生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达到5.6万亿欧元;约2.16亿人在欧盟内工作,而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直接就业的人数为6000多万,占总就业人数的28%,间接就业2200万个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总就业人数达到8200万个,总就业贡献率为38%以上;2013年欧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产品的出口额为1605516百万欧元,占贸易总额的93%;进口额为1509099百万欧元,占贸易总额的86%。事实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已经日益成为广为认可的测度和表征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重要标志。这再次说明,知识产权对美欧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巨大作用,也进一步论证了,获取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增量的广泛应用传播对世界经济贡献与日俱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美国和欧盟的有关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实证研究报告也可以看出,美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巨大。而且,在他们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中,专利密集型产业、版权密集型产业、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等,几乎同时都是商标密集型产业。[10]这就充分说明他们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和广泛的应用传播,因此经济贡献显著。另据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11],2017年、2018年,美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分别增长8.7%、30%。中国美国商会2019年度《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表明,2018年,近七成受访的企业实现盈利,超四成将中国视为全球三大投资目的地之一。此外,2019年5月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各州对华出口报告》指出,2009年至2018年10年间,美国对华出口支撑了超过110万个美国就业岗位。中国是美国货物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2009年至2018年10年间,累计增长73.2%,大幅高于美国对世界其他地区56.9%的平均增幅。中国是美国第三大货物出口市场,是美国飞机、大豆、汽车、集成电路、棉花等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至此,联想到在中美贸易战中,美方将中美双方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的技术转让指责为所谓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和偷窃知识产权,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技术转让本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这种合作完全是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在商业契约基础上自愿展开的。如果将如此符合商业规则和获利颇丰的知识产权应用传播和技术转让也指责为强制性的和偷盗的,的确令人匪夷所思,只能解释为美方另有“难言之隐”了。如果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美国怎么可能有如此多的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产业?中国怎么可能成为美国的重要出口市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作出的贡献不可视而不见,更不能抹杀。
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來,中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成就辉煌,表明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开启迈入知识产权强国的新征程。尽管迄今尚未见到官方的整体上的中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的实证研究报告,但可以感觉到的是,知识产权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也越来越明显。尤其令人可喜的是,2016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2016)》[12],指出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经济拉动能力强,极具市场竞争优势和创新活力。据最新数据统计,2010~2014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产值合计为26.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1.0%,年均实际增长16.6%,是同期GDP年均实际增长速度的两倍以上。虽然专利密集型产业就业人口只占全社会的3.4%,却创造了全国10%以上的GDP。[13]根据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截至 2018年初的数据,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已经达到12.4%,[14]并正在逐年提升。作为支柱型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当然也包括大量由外商投资企业组成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创新能力对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意义重大。除专利密集型产业之外,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也发布了“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15]。该调研显示,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实现行业增加值54551.46亿元人民币,比同期全国GDP名义增速高0.4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7.33%;版权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72.45万人,占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35%;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为2416.74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52%。数据表明,我国版权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从另一个侧面再次充分说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力的,成效是显著的。
以新一轮科技革命为契机更好优化知识产权制度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是持续促进创新、提高知识产权经济贡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华山一条路”,亦是人类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共同担当。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制度孕育了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又推动着科技的进步,两者的螺旋上升,不断提升着人类社会走向富裕繁荣的新高度。
对新一轮科技革命,或称之为第四次科技革命,有着多种解读。从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角度来看,欧洲专利局认为主要是由物联网(IOT)推动的,包括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与科技革命的发展史充分地展示了,每项技术创新的推出不可避免地要与新旧利益群体为其利益而进行的斗争齐头并进,我们的立法和执法必须为此进行努力。仍需要不懈努力思考的是,当时考虑到了哪些利益,今天应考虑到哪些利益,如何才能平衡?行进中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正在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每个人都必须掌握推动这一时期巨大变革的技术发展——并了解其影响。[16]
历史的经验一再显示,科技革命是以一些颠覆性创新技术为标志的,不断改变着人类社会生产、商业、消费方式,推动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为这些颠覆性创新技术乃至科技革命的不断进化和扩散传播添加了“利益之油”。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颠覆性创新技术乃至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趋势,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路径,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生产、商业和消费模式的变化规律。欧洲专利局也认为“科技革命”一词反映了最新技术发展的普遍性和颠覆性潜力。可以肯定的是,科技革命就是由颠覆性技术导致的,知识产权制度演化变革也必然受到颠覆性技术的极大影响。所谓颠覆性创新技术,是指一种颠覆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颠覆性创新技术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人类科技革命历史上的颠覆性创新技术总是在前赴后继的出现:第一次科技革命的蒸汽机、第二次科技革命的电动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计算机以及正在来临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中的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第一驱动力,要突出颠覆性技术创新。历史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颠覆性创新技术带来的社会变革和经济推动力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人类科技和经济发展史上无数个行业的兴衰传奇故事,不断对企业、经济和创新政策制定者们提出一个似乎是永恒的教训:在一代创新技术中取得的成功并不能保证下在一轮比赛中仍然能够获得成功。[17]
颠覆性创新技术深刻影响国家经济和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它改变着游戏规则。由于颠覆性创新技术容易造成技术突袭,改变游戏规则,为实现科技的弯道超车带来机遇,因此受到了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关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11月11日,WIPO发布的《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颠覆式创新与经济增长》认为,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出现了飞速增长,主要原因是创新推动了经济增长,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著名的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也正在组织力量,积极研究颠覆性创新技术的发展规律和所可能导致的更新的创新及其相应知识产权游戏规则。2019年3月,联邦德国教研部成立了颠覆性创新委员会(Die AgenturfürSprunginnovationen),并任命了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DietmarHarhoff教授为该委员会首任主席。联邦德国政府颠覆性创新委员会希望,有针对性地对将会具有广泛应用范围的颠覆性创新发展规律及其相应法律政策开展预先研究,以推出技术上全新的创新,并通过新产品、服务和价值链从而形成具有改变市场影响的巨大潜力。[18]
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汹涌,滚滚向前。新的科技革命是新的挑战,更是新的机遇。在以往的历次科技革命中,我们都是被动的旁观者,而对于正在来临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我们已不再旁观,正在积极主动参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于世界科技发展的历史来说是第四次,而对于中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们具备了高科技研发的基础,并在某些领域开始形成竞争力,“中国制造2025”计划就可以说是我们开始新一轮科技革命征程的宣言书。2017年12月,欧洲专利局联合德国商报研究所发布了《专利与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转化背后的发明》[19]报告,报告分析道,欧洲、美国和日本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领导者,但中国和韩国是迅速的追赶者。报告进一步解析道,欧洲、美国和日本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发展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创新技术,直至2016年仍然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技术的创新中心。虽然韩国和中国在几十年之后才开始开发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创新,但发展速度却远超过了其他地区。[20]第四次科技革命我们开始迎头赶上,不过还应该清醒的是,正如最新欧洲专利局2018年年报所表明的,中国与韩国一样,在通讯技术领域(ICT)的创新技术发展特别快速,但也过于集中在这个狭小的领域内。而在同一时期,大多数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以及美国和日本的与第四次科技革命相关的专利申请却表现出了多样性,领域宽广。[21]
审时度势,应该大聲呼吁的是,我们必须并有能力抓住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新机遇,不断创造出5G式颠覆性创新技术,新科技革命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必须先行一步。构建并优化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助力占领新科技革命的制高点,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时代使命。
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与历次的科技革命不一样,新一轮科技革命是全球性的。从欧洲专利局的数据可以发现,[22]在2011年至2016年,全球共有25家公司在欧洲专利局分享了有关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专利申请,其中前十名是三星集团、LG集团、索尼公司、诺基亚公司、华为技术公司、高通公司、黑莓有限公司、飞利浦公司、英特尔公司、松下公司。而且核心技术的创新主要由少数专注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大公司领导,应用技术和应用领域的发明集中度较低,这些领域的顶级申请人来自更广泛的行业。由此可见,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下,各国的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且依赖性极强。事实上,全球的产业链关系也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已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因此,以全球化的视野构建激励创新的产出、推动创新的广泛应用传播和技术扩散的知识产权制度,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为此,我们更应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既要有利于自主创新,也要加大开放合作的力度,要以全球化开放式创新的资源创造出自主的颠覆性创新技术。
加大开放合作的力度,需要格外警惕的是,要防止中美科技脱钩,更要防止与世界科技的脱钩。科技脱钩会正中美方的下怀,这也是美方挑起贸易战说不出口的真正初衷。今天的中国已不是过去与历次科技革命无关的中国,我们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发展中已有了一席之地,小荷已露尖尖角。美国已经把中国当成一个崛起的强国来竞争,而不再把中国当成一个弱小国家来扶持。必须清醒地正视现实,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绝不能关上大门,而应该越开越大。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的合作,让我们的科技合作朋友遍天下,因为西方不亮就会东方亮。不过,古训不可忘,现实更要当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中兴、华为事件再次提醒着我们,充分尊重科技革命发展的规律,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基础研究,构筑科技和知识产权的“防火墙”永远是十分必要的。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执法的效率,是优化变革知识产权制度,营造适应科技革命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良好营商环境的不变准则,也是激励创新源源不断涌现,推动创新广泛应用传播的永恒公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有目共睹。当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将永远在路上。同时,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经验和全球化市场经济规则的理性也告诉我们,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是应用传播广泛、经济贡献高的知识产权。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更应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优化其结构,大幅提高其经济贡献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创新的活跃区,更是创新的增产田。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不是固定不变的,哪里是科技发展的战略新兴前沿,哪里创新就活跃,哪里就会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不能是为了知识产权的密集而密集,而更应是为了扩大其经济贡献,优化其布局。否则,本末倒置,就会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当然离不开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与时俱进地调整知识产权相关公关政策,改革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改变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企业评选标准,等等。还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本来面貌,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优化布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结构,持续扩大其经济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福祉。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强国战略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7ZDA140)
注释
[1][德]鲁道夫克拉瑟:《专利法——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第6版)》,单晓光、张韬略、于鑫淼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71页。
[2]寇宗来:《专利制度与工业革命》,《文汇报》,2012年8月6日。
[3]例如,《WTO知识产权协议》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一、各成员同意,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如以上所规定的,一成员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可按照该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4]现行条例为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对技术转让协议类别适用问题的条例》。
[5][德]鲁道夫克拉瑟:《专利法——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第6版)》,单晓光、张韬略、于鑫淼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182~1188页。
[6]"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2017 - Intangible Capital in Global ValueChains", 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225.
[7]"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 Industries in Focus", 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ip-moti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us-economy.
責 编/张 晓
Abstract: The intention and fundament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to stimulate investment in innovation,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and spread of innovation, and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exclusive right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elps to increase innovation and is also the core resource enhancing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 and economic competitiveness of all countri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nsive industries are able to breed innovation actively, and their economic contribution is increasingly recognized a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ic contribution. The great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shows that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been well-protected and widely applied and transferred worldwide. In the context of a new roun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optimizing the protection and applica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le keeping up with the times is an important task for increasing their economic contribution, and is also our common responsibility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 well-being of the human community with shared destiny.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novation incremental, application and spread, a new roun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