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瓶颈与优化策略研究
2019-09-09应敏高逸全战丽萍
应敏 高逸全 战丽萍
[摘 要]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使得我国招投标工作沿着信息化方向不断进步。但受制于我国总体信息化技术起步价较晚,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未与招投标工作的结合不明显,目前我国在招投标信息化进程中仍存在明显不足。文章对国内外招投标信息化的发展现状分别进行梳理总结,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瓶颈,探究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 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瓶颈;优化策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15. 076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15- 0172- 03
0 前 言
信息化时代的逐步深入,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招投标领域的影响越发显著。21世纪以来,西方及日韩等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招投标信息化进行了积极深入地探索,推动招投标活动由传统的纸质化向电子信息化转变,并在技术与法律方面均取得了不俗成绩。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起步较晚,虽然正在逐步摸索前进,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信息化理念、信息化技术还未实现与招投标工作的良好结合,整体水平较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因此,有必要对国内外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现状进行系统梳理,通过对比分析我国现阶段招投标信息化的发展瓶颈,深入研究我国招投标发展过程中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前景。
1 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现状分析
1.1 发展历程分析
1.1.1 发展初期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但在20实际90年代末为了迎合改革开放的热潮,促进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招投标信息化在部分开放地区已有初步探索和推进。在1999年进行的外经贸轻工业产品招标中,首次将信息化技术引入招投标领域。2001年,中国国际招标网在首次启动国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的运营,并随后推出了国际招标项目运营维护与管理功能模块,这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工作信息化进程的开端。
1.1.2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将招投标信息化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招投标信息化拥有正式的法律保障。这一阶段,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招投标信息化管理制度,不仅为我国招投标的发展转型提供了政策指引,也为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1.1.3 进一步探索推进阶段
在一系列推动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我国招投标信息化进入探索推进阶段,电子招投標逐步从功能单一到综合多元,现阶段我国招投标信息化领域主要被三类招投标信息化系统所覆盖。一是职能部门建立的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信息公开,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二是企业自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如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国电集团电子招投标系统等,主要为提高企业节资率,规范招标投标流程开发运营。这一阶段,各行业针对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积极探索,从在线信息通知发布逐步向交互式、全过程信息化招投标靠近[1]。
1.2 发展问题分析
1.2.1 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信息孤岛问题突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虽然表明了电子招投标方式的合法性,但在电子招投标推行过程中仍缺乏相关的标准和细则法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研发的招投标信息化系统彼此间相互封闭,信息交互受阻,导致各地区招投标信息等难以流通共享的不良现象[2]。同时,现行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十分零散,不同领取、不同区域存在明显的工作内容交叉现象。这导致权责不一致、不清晰的问题屡屡出现,这也阻碍了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朝着标准化管理方向的发展。
1.2.2 信息化技术存在瓶颈,信息保护工作问题显著
电子招投标系统作为网络信息系统的一个子集,与其他子集一样面临着互联网平台中具有共通性的安全问题。同时作为招投标过程的重要工具,贯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因此电子招标系统还存在部分具有招投标特色的安全问题。电子招投标技术需要保证互通性、时效性,因而存在身份识别、数据传输与存储、金融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系统在信息安全防护层面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企业需承受重要机密信息泄露的风险、系统抵抗外部恶意攻击干扰的能力也有待提高。
1.2.3 公共服务建设滞后,信用评价体系缺失
现阶段我国各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彼此独立,导致各招投标参与方无法经由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获取所需的数据文本等信息资源。同时相关公共服务资源不足,主要内容局限于在通知发布、项目公告等,缺乏有关招投标行业的数据挖掘、发展预测、业务咨询等方面内容。除此之外,招投标过程中缺乏对各参与方信用评价,各参与方往期的履约信息零散的分布在各类平台中。综上所述,很难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参与方等市场主体进行客观、准确且具有时效性的信用评价,这导致未来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2 国外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现状分析
2.1 发展历程分析
2.1.1 初步探索阶段
作为“电子日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率先对招投标信息化领域进行探索。随后,招投标信息化发展模式得到了众多其他国家的认可,美国、欧盟、韩国等都纷纷启动了招投标发展的信息化转型。
同时,国外与招投标、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在同步完善。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出台《联邦信息基础设施计划》以来,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电子签名法》、《数据安全与保护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欧洲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也开始致力于发布有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招投标信息化发展。这一阶段形成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涵盖了招投标的各个有关方面,为招投标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也为招投标信息化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1.2 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招投标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以韩国为例,自从其1997年建成数据信息化相互系统,实现在线发布获取采购信息与招标文件以来,仅用八年时间就陆续建成和推出了在线商品交易系统、网络订货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支付系统、在线采购与支付系统,迅速形成了集在线招投标—订货—合同—支付为一体的招投标信息化综合系统。
2.1.3 成熟应用阶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配套法律规范的越发完善,现阶段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招投标信息化系统应用趋于成熟,基本所有招投标采购项目都已经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电子化。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为例,其应用电子招标系统后,从事招标作业事务的职员人数减少60%,节约采购成本的幅度高达20%。
2.2 发展经验分析
2.2.1 法律体系、信息安全制度健全
为大力推动招投标信息化转型,国外政府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安全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给招投标信息化打下了良好基础。招投标信息化在韩国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正是因为其通过颁布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及规定,如《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等,实现了法律与招投标信息化的良好结合,从而促进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2.2.2 管理模式、技术方法先进
在相关法律体系与信息安全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美国从2000年起就开始广泛采用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很好支撑了招投标信息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电子发票、数据挖掘、信息收集等技术的不断突破创新,使得招投标信息化系统的生命力得以延续不断。信息化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使得发达国家招投标信息化系统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得以提高,大大增强了系统服务能力。
2.2.3 市场机制、竞争环境有序
国外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形成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快速发展的网络信息科技,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这些国家的招投标信息化系统普遍具有流程规范、过程透明、高效便捷的特点。
3 我国招投标信息化优化策略分析
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提出未来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优化策略。
3.1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招投标信息化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的持续跟进。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市场公平,更好发挥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须统一招投标信息化技术规范,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执行的规章细则。进一步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整个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3.2 推动信息化技术突破
通过国内外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现状的对比可知,现阶段我国在技术层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网络技术是现阶段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瓶颈所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迈进,市场对于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这类的需求越发迫切。招投标信息化的目标是实现各流程环节的在线进行,因此为确保大量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势在必行[3]。
3.3 规范招投标信用体系
大力推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的建立并逐步丰富完善有关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约束作用,从而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建立招投标参与方及其从业人员信用库并实时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全国招投标市场信用库与各地方信用庫的互联共享,能够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进一步提升行业主体的自我监管意识。
主要参考文献
[1]侯源涛. 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15.
[2]徐斌.电子招投标信息化管理实践[J].中国招标,2014(46):14-15.
[3]陈定.浅谈电子招投标信息化管理资源数据库的支撑[J].招标与投标,2015(8):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