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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遭遇寒冬?

2019-09-05汤禹成杜茂林朱静煊南方周末实习生马晨晨

南方周末 2019-09-05
关键词:南方周末商家消费者

南方周末记者 汤禹成 杜茂林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朱静煊 南方周末实习生 马晨晨

“这个分类不科学,即便是私利性的职业打假也有间接的公益效果。只要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打假索赔,无论是为了公利、私利,都应该支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表示。

有些部门认为职业索赔人可以像啄木鸟净化市场,“但要知道啄木鸟多了,树也是会枯死的”。

王海举了个例子,比如标签上的羊毛含量和实物含量有50%的差距,有的地方判定属于瑕疵,有的地方认定为欺诈。

南方周末记者 汤禹成 杜茂林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朱静煊

南方周末实习生 马晨晨

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5小时内,12家超市、便利店,16瓶饮料,87.5元。

5天后,这张购物清单变成了深圳市场监管局咨询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收到的12份投诉举报,其中8份称这些饮料没有在中国大陆经销资格,违反食品安

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另外4份则称其中的豆奶含有泛酸钙,属于非法添加。

举报人黄雷要求这些店家按法律给予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店家行政处罚。

前述平台数据显示,黄雷的投诉远不止这12单。2019年3月中下旬,他的投诉举报共计302宗,涉及近三百家商店,这些购买行为发生在10日内,平均每天购买30次,每次购买都会对应提起1个投诉举报,最高纪录为1天内购买46次。

在深圳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工作人员刘猛看来,这并非正常消费,而是典型的职业索赔者行为。宝安监管局根据2018年1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决定对这12份投诉举报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通常被称为“职业索赔”。2019年,中央层面连续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自2019年3月,很多地方把职业打假人列为黑恶势力,已有一半以上打假人退出行业。职业索赔开始遭遇真正的寒冬。

“往往对准 小瑕疵”

2017年,甘肃食品电商经营者梁倩娟遇到了职业索赔人,店里一款被标为“绿色食品”的粉条遭到举报。梁倩娟以为无添加就是绿色食品,索赔人却告知她必须有官方“绿色食品”认证。

对方购买了两袋粉条,共40元,起初索要800元赔偿,梁倩娟没答应,于是索赔人向市食药监与工商局投诉。店铺被责令整改,但对方没有罢休,威胁说得不到赔偿还会继续向省级部门投诉。梁倩娟后来得知,对方曾以同样套路向多家电商索赔,但最终不堪其扰,协商后按“虚假宣传”的惩罚规定赔偿对方400元。

在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众多案例中,网络职业索赔者面目相似,卖家遇到的情况也有套路可循。

常常先是某个新账号购买了某件物品,然后反馈诸如包装不规范、厂址未说明的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外加赔偿几百到上千元。如果遭拒,他们就会投诉到工商局、药监局。很多时候,他们并不期待监管部门给出答复,而是希望商家花钱以求撤销投诉。如果商家没有主动联系,部分人还会继续施加压力,直言继续投诉到省工商局,或在某个群里公开商家信息让更多人来针对这家店。

考虑到心理压力和维权成本,商家往往选择妥协。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敏华曾参与研究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制》,期望从法律上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苏敏华说,这个课题成立的背景,便是近年来职业打假逐渐“走偏”。

“走偏是指,他们打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标签、标注的瑕疵。”苏敏华解释。质量问题需要经过鉴定,周期长、费用高,标签瑕疵则一目了然。

后来为与出于公益目的的打假行为作区分,苏敏华课题名中的“职业打假”改成了“职业索赔”或“职业索偿”。“职业索赔人的目的是赚钱,不是为了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就抓住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所以‘打假不是很符合他们的职业特征,‘索赔更符合。”

据苏敏华了解,上海有一批人以此为职业。

她调研过几家大型商场,商家告诉她,大部分职业索赔人抓住的都是标签瑕疵,他们甚至怀疑有人把临期商品带进去,但因为有监控盲区,很难证明。

不过,在王海看来,现有问题的根源是相关部门执法尺度不一,且处理效率过低。王海举了个例子,比如标签上的羊毛含量和实物含量有50%的差距,有的地方判定属于瑕疵,有的地方认定为欺诈,这就导致经营者对违法后果没有确定的预期,容易怀有侥幸心理。同时,一件案件的处理周期一般在60-90天,“效率太低了。”王海说,“实际上出台速裁程序,这种显见的标签问题半个小时内完全可以作出裁决。”

“标签规范之后,这部分打假人就没假可打了。有人想继续,就去找质量问题了。职业打假会一步步升级进化。”王海说。

“2015年是节点”“知假买假”增8倍

人们对职业打假的印象,最初正来自王海。

1995年3月2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后,后来被称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首次向假冒伪劣产品宣战。

2013年12月9日,最高法出台相关规定,对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认为是官方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肯定。

消法后来经过两次修正。2014年3月开始施行的新消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打击力度更大。随着新消法实施,来自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数量迅速增长。据中国之声2015年3月报道,新消法实施一年,北京、江苏、浙江、辽宁等地涉及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10倍左右,其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案件占七成左右,同比增长近八倍。

2015年,全国人大还修订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后者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进入恶意索赔行业的人日益增多,波及面也越来越广。

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这些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区别于“职业打假”,职业索赔人强调以索赔获利为目的,打假只是一个手段。

公安接到关于恶意索赔的举报越来越多,法院审理涉及恶意索赔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个阶段,多个部门都认识到了这种行为的弊端,产生了整治职业索偿的初步认识。”刘猛说。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办主任吕国威亦有同感。修订后的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针对广告用语、宣传用语中譬如“我是最好之一”等表述,“恶意”重复投诉案件开始增多。吕国威说,2018年,杭州市平台一共有26万件投诉举报,其中1/3由职业索赔人发起。

“近一年来在增多。”和东南沿海地区不同,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的李喜长较晚感受到职业索赔人带来的“麻烦”,他是该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主任,李喜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索赔已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

举报数量激增意味着行政资源的大量投入,不同地方陆续开始行动。

地方实践:超出合理投诉可终止调查

过去一年,上海、东莞、杭州余杭区等地相继出台指导意见,从行政、司法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遏制恶意举报投诉行为。

2018年1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超出合理消费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终止调查。

刘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第九十七条从征求意见时就颇具争议,有人认为不该限制“职业举报人”,理由是上位法并无明确规定。后来条文几经修改,“食品监管部门、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代表据理力争,才有了如今的明确规定”。

这无疑给了市场监管部门一把利刃。

刘猛一名同事,仅个人名下处理的投诉举报就达两百余件。压下的案件数量一多,系统还会亮红灯。如果超期没办完,将直接影响评优考核和晋升路线。如果举报者或投诉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满意,他们还会主动向监察部门投诉。刘猛认为,索赔者举报办案人员的目的在于向其施加压力,使其尽快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大数据平台筛查出2018年7月份到2019年6月份期间的6名职业举报人。最高的尹姓投诉人有263宗投诉,其中对于过期食品的投诉就有185宗,且有143宗发生在宝安区。刘猛表示,通过这样的风险排查,可以有效指导辖区局的74个监管所,“(如果投诉人)是这六个人中的一个,我们直接就用九十七条做终止调查。”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打假的问题无需解决。

李喜长的观点代表了大部分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看法:“如今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并不清晰,法律过多保护消费者,而不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应该是中立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在两者间寻找平衡。

更早的2016年,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曾发布《关于对销售过期食品情节轻微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300元、当事人及时处置、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者,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最低处500元罚款。

▶下转第6版

依据内部执行标准,只有首次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才适用这项标准,而有些商家可能被职业举报团伙多次举报,因此仍按5万元的起线罚款。“我不可能一直用这个指导意见,突破法律的规定,给商家做减轻处罚,只能说第一次给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机会。”刘猛说,“毕竟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不能一再纵容你去销售过期食品。”

“职业索赔现象之所以存在甚至泛滥,很大程度上在于司法和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职业索赔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拥有20年消费维权经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表示,事实上,一些职业索赔人,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这引起了李喜长的共鸣。有一次,他们去山西偏远地区调研,发现在乡镇开店的,因为职业索赔者不断滋扰,导致家里贷款开的店倒闭,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李喜长了解,目前在推动国家立法层面,各部门对此意见仍难统一。

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越到基层,干部担负的工作量越大,“大量行政成本花在了应付职业索赔人身上。”李喜长的分析是,有些部门则认为职业索赔人可以像啄木鸟净化市场,“但要知道啄木鸟多了,树也是会枯死的”。

在刘猛看来,打击职业索赔需要不同部门配合,“一方面是司法部门的努力,另一方面是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努力。”根据他的观察,改变已经逐渐发生,“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商品价格十倍以下求偿的权利。过去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时可能判决十倍顶格的赔偿。而现在已经收紧赔偿标准,也经常出现判决退货退款而驳回赔偿请求的情况。”

一直都是争议焦点

苏敏华介绍,上海市在2018年年底开始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2018年10月,上海发布《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上海将通过大数据建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重点关注,与普通消费者或者举报人进行适当区分。

其中“分类管理”逻辑和深圳的条例类似,都是对举报人身份进行鉴别,区分其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行为。

此种逻辑也有争议。“这个分类不科学,即便是私利性的职业打假也有间接的公益效果。只要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打假索赔,无论是为了公利、私利,都应该支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并不赞同这样的分类,“或许是政府没有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职责所在。政府的职责是尽最大可能去杜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现象,如果自身难以完成此任务,就应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是职业打假人士的参与。”

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常常更尴尬——没有专门的法规,亦缺少统一的尺度。由于不同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读不同,甚至类似的案例也可能面临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日,韩付坤在青岛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买了6瓶红酒,四天后再次购买,一共花了20160元。走出超市后,韩付坤上车拿出一瓶瓶红酒挨个检查,确认酒瓶上均没有中文标签,并拍摄下从购买、付账到检查的全过程,后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为由向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起诉商家,要求返还购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驳回了韩付坤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因之一是他不属于“消费者”,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而非出于生活需要。故无法获得赔偿。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多美好批发超市支付韩付坤赔偿金201600元。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一直都是争议焦点。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条规定明确否认了职业索赔人的消费者身份,据苏敏华介绍,正是由于该条规定,两年过去,送审稿仍未通过。

2016年夏天,杭州职业索赔人刘艳也曾被否定“消费者”身份,在一起网购日本奶粉的纠纷中败诉。这起案例被列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判决首次对“职业索赔人”作出界定: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明确,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不在消法保护范围内。

(应采访对象要求,黄雷、刘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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