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巨资打赏谁埋单
2019-09-03朱泽阳
朱泽阳
9岁女孩10天打赏近10万元
2008年出生的郑睿家住江苏常州,是一名小学生。2017年9月开学后,时年9周岁的郑睿向爸妈提出要用手机做作业。郑睿的母亲吴婷想想可能是学校有要求,正好自己手头有两部手机,就满足了女儿的要求,把平常不大用的手机交给郑睿使用。郑睿的爸爸郑潜称,自己和妻子经营娱乐场所,晚上下班很晚,有时要到夜里三点左右才回家,每次回家后会把丢给女儿的手机拿到自己房间里,放学后再给女儿用。
然而夫妻俩没想到的是,手机交给女儿后却遇到了大麻烦。郑睿在使用过程中竟然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上注册了快手账号,取名“蜡笔小新!1064”。账号注册了以后,郑睿便开始频频购买快币。
证据显示,2018年9月23日至10月3日十天里,郑睿在快手APP软件内143次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购买698元,平均每天充值1万元。截至一审法院庭审时,郑睿的快手账号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9万多元的快币到哪儿去了呢?郑潜夫妻俩一查,才发现女儿用这些快币给主播打赏了。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等都得到了女儿的打赏。
郑潜在庭审中称女儿是通过信用卡透支的。郑潜表示,妻子吴婷的手机绑定了苹果ID,1000元内小额支出不用密码即可付款。吴婷使用该手机时,用苹果的ID绑定了支付宝,支付宝绑定了银行卡,余额中有钱的时候会先从余额中扣除。“吴婷当时是有两个支付宝的,这个给女儿用的手机原本是绑定银行卡做理财用的。”郑潜在庭审中说。
直播平台辩称自己无责
短短十天时间,不谙世事的女儿就这样在网上“消费”掉10万元,夫妻俩经咨询律师后,认为这事直播平台难辞其咎。两人一合计,便于2018年4月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直播平台快手公司立即返还郑睿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个月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睿购币款6万元;驳回郑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郑睿负担473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快手公司不服,于2018年9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郑睿全部诉讼请求。
快手公司在上诉时指出,一审中郑睿仅提供了几段拷贝的视频录像,未能提供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且从拷贝的视屏录像中不能看出郑睿使用的就是涉案手机,也没有画面捕捉到郑睿有购买快币和“打赏”的行为。因此,该监控视频不能作为认定郑睿使用手机购买快币及“打赏”的依据。
快手公司称,无论是购买快币行为还是“打赏”行为,快手公司仅仅起到平台作用,与郑睿均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假设本案购买快币的行为系郑睿所为,上诉人快手公司与郑睿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郑睿所购买的快币是通过苹果公司APPStore购买的,其交易的相对方是苹果公司,故郑睿是与苹果公司之间发生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与快手公司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同时,根据郑睿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购买快币后的钱款均打入苹果公司账户,并非快手公司账户。郑睿购买快币后,在快手公司APP平臺选中礼物,将礼物“打赏”给其喜欢的主播,该“打赏”行为系郑睿与各主播之间形成的无名合同关系,与快手公司依然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要求快手公司退还购币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快手公司指出,假设本案购买快币的行为系上诉人郑睿所为,一审法院片面的认定购买快币行为无效,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睿在实施购买快币和“打赏”行为时已年满八周岁。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虽然整体标的较大,但是消费金额最多为698元,最低仅为1元。故一审法院认为郑睿实施的全部行为均与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属于机械地错误适用法律。
快手公司进一步指出,假设本案购买快币的行为系被上诉人郑睿所为,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发生在郑睿与苹果公司、郑睿与各主播之间,快手公司仅作为一个贯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台,不具有被告的诉讼身份。一审法院在未通知苹果公司及被打赏的各主播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此案,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快手公司还表示,本案不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购买快币及“打赏”行为系郑睿所为,而且本案还存在一种可能即郑睿购买快币及“打赏”行为系经过母亲吴婷明知并且授意的。根据苹果公司交易习惯,在APPStore上购买东西有一前置条件,即首先要登录苹果ID账号。苹果ID账号在经常使用的情况下,ID账号不用重复输入,但是ID账号密码是在每次下载软件或者购买软件前必须输入的。郑睿作为一个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不是在吴婷告知ID账号密码及授意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完成烦琐的支付过程的。
快手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仅根据“打赏”对象即判断充值行为系郑睿所为太过草率,要求快手公司为家长的过错承担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另外,家长监管不善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家长应当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责任。快手公司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已经尽了警示义务,不应当为家长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
郑睿及其代理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一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各方证据可以认定打赏的行为是郑睿本人所为,快手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快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驳回直播平台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中在快手公司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主体认定问题。一审中郑睿提交了郑睿通过手机购买快币截图、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原件、注册资料及充值快币的明细、打赏部分主播的详细ID资料等证据证明郑睿使用本案所涉手机进行操作。其中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所附雪堰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郑睿的询问笔录中,郑睿向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明了其报案原因、下载快手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情况的详细情况,派出所处警认为系郑睿在快手平台上充值快币给主播刷礼物。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郑潜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主体为郑睿。快手公司认为行为主体非郑睿,快手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快手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睿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郑睿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购买,郑睿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鄭睿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对购币款分配如另有约定,快手公司可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郑睿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行为无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郑睿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郑睿购币款6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快手公司负担。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 评
如今,网络直播发展迅速,未成年人甚至十岁以下的人刷“抖音”“快手”的人数不断攀升,观看直播并送礼物的现象层出不穷,有的金额甚至高达数十万元。本案结合案涉快币的充值时间段与郑睿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支持了郑睿返还财产的诉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防止孩子出现类似在网上非理性的打赏行为。同时,本案也对直播平台加强营销管理、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