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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世纪40年代“以金抑钞”的回顾

2019-09-03金德平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钱币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币中央银行民国

金德平 (中国钱币博物馆)

在留存至今的中国历代金锭中,我们可以发现民国金锭占有极大的比例,其中上世纪40年代的金锭又在民国金锭中占有极大比例,这现象引发人们的探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黄金货币实物的问题往往需要寻找相关文献资料,对黄金货币实物的深入分时、分型研究也需要了解其各时段的背景。在寻找相关资料中,我们发现不由自主地就走入了那一时代的经济状态、货币政策、黄金运作的背景中。

上世纪40年代,中国处于一个社会大变动、经济大动荡的时期,货币大量超发,物价飞涨,民生艰难。当时的国民政府曾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政府对外购买黄金,多次制定、变更黄金政策,主导制作多等级黄金货币,用黄金大量收兑纸币等,以抑制纸币的社会流通量,控制其贬值速度,平抑物价。在此特将查询到的几次运用黄金货币平抑纸钞的背景、举措、收效列述于下。

一 选择以“以金抑钞”,第一次发兑黄金

中国的黄金交易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曾一度很兴盛,随着民国政府整顿币制推行法币之后,金银货币的行用受到很大限制,特别是中日战争爆发,货币斗争也成为了战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金银的控制愈发严格。

民国二十七年(1938)一月民国政府财政部公布了“监督银楼业办法”,规定:“银楼业收进或售出赤金及九成金原金等,概以具有饰物器具之形状者为限,金条、金块、金叶、沙金、矿金一概不准收售。”此办法明确了民间从此时开始不准进行除饰品器具以外的黄金买卖。这一规定有着战时政策的意味,此后一段时间除黑市交易外,黄金货币的使用大为减少。

情况到1943年前后出现了变化,财政和货币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战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打的是经济,中国方面国土大量沦陷,生产能力破坏,财政收入锐减,同时军事开支大增,加之需要修建滇缅公路、机场等必要设施,财政赤字大量增加,造成货币超量发行,法币贬值,物价腾飞。

当时的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在民国三十二年七月八日致美国政府的函件中,就表明了这一点:“六年抗战期间,中国军事开支不断增加,按照本年度国家预算,支出概算原为三百六十二亿元,收入概算为二百三十二亿元,约当总支出百分之六十五,其余百分之三十五靠钞票发行……因此中国政府被迫而增发钞票,以应付此种情形。因此发生了不断的通货膨胀的趋向。要想改善现状,平定物价,必须采取能够制止通货膨胀的手段。用加税及其他办法,政府已收回在流通中的钞票之一部分,但是绝大部份还是在人民手里,用以购买及囤积物资,使物价更上涨,民生益加困难。”[1]这仅是承认民国三十二年一年超发的货币,多年的超发货币是压在社会民众身上的大山,引发的是物价飞涨,法币贬值,民生艰难,继之而来的可能是社会经济的崩溃。民国政府必须面对、设法解决这个大问题。

如何解决,通过何种方法解决?

经查最早提出主张:政府用美国贷款在国际上进口黄金,向国内民众出售,以回笼纸币,阻止通货膨胀的是中央银行的席德懋(曾任中央银行发行局副局长、外汇局局长、业务局局长,兼任造币厂厂长),“抛售黄金,首先是1942年5月由中央银行的席德懋认真提出来的。他曾寻求减少依赖印制纸币的各种出路。当时已经看出,按已实行的计划出售美金公债,是不会增加很多财政收入的。席认为,利用中国人对黄金的传统爱好,抛售黄金会比出售美金公债能吸引更多的购买者。席建议,首先出售中央银行所存的44,000盎司黄金(值美金150万元),并从3亿美元贷款中进口更多的黄金……1942年末,孔祥熙指示中国驻美大使开始为中国获得黄金进行会谈,这样,就制订出一项在中国国内广泛抛售黄金的方案……在1943年前,金价一般是随着零售物价平均数一块儿变动的,但其后,因为大量抛售黄金,金价便落后于零售物价平均数了。”[2]利用美援并请美方代为购买黄金的要求得到美国方面的同意,据美财长摩根索1943年7月15日致美总统罗斯福备忘录:“1943年7月14日我们曾致函中国财政部长孔祥熙博士,告诉他财政部准备在原则上同意中国的要求,从五亿美元财政援助中,提出二亿美元购买黄金,作为制止中国通货膨胀的一个方法……中国政府已从美国财政部在五亿美元的财政援助中,支取了二亿四千万美元:二亿美元被指定作中国政府的美金储蓄券及美金胜利公债的后盾;二千万美元用以购买黄金;二千万美元用以印制钞票及有关器材。如再以二亿元购买黄金,则中国已将五亿美元的财政借款用掉四亿四千万美元。”所以中国政府先期使用了二千万美元,后来又使用了二亿美元购买了黄金,共使用了购买黄金款二亿二千万美元。

美方对如何使用这批黄金提出了建议:

在致孔博士函及与中国政府驻华盛顿代表的谈话中,我们业已明白指出,财政部之所以不反对中国的提议,是因为中国政府认为公开出售黄金能够帮助制止通货膨胀及囤积居奇,因而有利于作战的努力。因此,购买黄金的主要决定,主要是中国政府的责任,更进—步,我们已竭力向中国当局陈述,对于如何以最好的方法使用黄金,必须详加考虑,特别因为在中国现时情况下,用黄金作为制止通货膨胀的方法,本身包含着巨大的费用、困难及危险。我们特别强调,中国政府这种措施,将牺牲大量的外汇,而这些外汇,在战后是可以用以支付复兴与善后工作中所需进口货物的。

使用金币同使用金条的优劣问题,曾经详加考虑,我们同中国政府一致感觉,用金币方式公开售卖黄金,在这次是办不通的,主要理由是因为这种做法,必须给金币一个固定价值,而以“元”(法币)为计算单位的黄金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经常的和在本质上的变化,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因此,我们曾向中国驻华盛顿代表提议,黄金应以一盎斯或两盎斯的小条,向中国民众出售,以便能深入于中国民众最广阔的范围。[3]

购买的黄金委托美国政府在国际市场购买,其账目分批报给中方,如1945年7月2日美财长摩根索致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函:

兹再通知阁下:

在1945年6月12日,美金六千零十五万二千三百三十一点零三元已由中国政府在美国财政部信贷账款下,转至中国政府财务代理人中国中央银行在纽约联邦准备银行所开之黄金帐户上,并作特记。该款为一百七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点七零八盎斯纯黄金之值美金五千九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点八零元及其他费用之总和。其细数如下:

黄金1,714,285.708盎斯,每盎斯美金35元,US $ 59,999,999.80

手续费万分之二十五 US $ 150,000.00

劳力运输保险等费 US $ 2,331.23

合计 US $ 60,152,331.03

加上五月廿二日转帐者六千零十五万二千三百四十二点四五元美金,其与第二次转帐之总数为美金一亿二千零三十万四千六百七十三点四八元,即为根据我在1945年5月16日致宋子文先生函所载条款购买黄金动用之款。

以上是美方报出的两笔购买黄金费用,账目清楚。按上面所列当时的黄金国际市场价格,可大致推算出二亿二千万美元所购买黄金的数量,1盎司值35美 元,220,000,000美元除35美元约等于6,285,714盎司,如折合习惯使用的公制重量单位,1金衡制盎司重31.1035克,购置的黄金重量是195,507,705克,即约196吨,如果折算中国习用的两制(1两重31.25克),可知美方代购运来中国的黄金是626万两左右。

美国大金砖

重庆中央造币厂制10两厂条

美国代购的黄金在1945年和1946年两年中运抵中国。

所以说,重新开启黄金买卖实际是为了回收纸币,抑制纸币通胀,控制物价。当时对外的表面说法理由是,在民国三十二年财政部致各区银行监理官的训令提出:“现因各地物价、工价高涨,采金成本随之激增,而中央银行所定收金价格,系以世界金价为标准,并与外汇牌价相适应,未便提高,各金矿因不敷成本,行将相率停顿。本部为维持采金业务暨藏富于民计,经核定,暂准人民在国内自由买卖黄金。除携运出国及前往沦陷区域仍予禁止外,所有原颁取缔买卖黄金法令……均暂时停止执行。”[4]

利用黄金收回流通中钞票的操作,实际是通过民国三十三年九月公布的出售黄金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办法实行的。法币折合黄金存款,是一律以法币办理存款,照当日中央银行兑换黄金牌价折算成黄金,计入户头,规定到期本金以黄金付还,利息照存入时法币数额计算,以法币支付。法币折合黄金存款至民国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停办。据民国财政部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七日向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报告运用黄金政策的经过,“……本部运用黄金政策,旨在收缩通货,稳定物价。自三十三年四月起,出售黄金现货,并举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截至三十四年六月底止,售出及兑出黄金共计三百三十五万五千余市两,收回法币共计八百三十七亿八千余万元。”实际上对于到期的存户并未足额兑付黄金,因到兑付黄金时存户被告知:“……为收缩通货,平抑物价,并树立货币之价值指标起见,政府特利用美国借款内一部分黄金,举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同时开办黄金存款,期能相辅而行,达到预期之目的……惟三十四年秋季,适值日军大举进攻,图作最后之一逞,是时后方投机者流乘机兴风作浪,致金价暴涨,扰乱金融经济甚烈。政府为遏止奸商取得非法利益, 除严厉取缔投机外,并以国家已到紧急关头,民族兴亡,匹夫有责,在购金者牺牲小部份利益,作为挽救军事危机,充实反攻经费,事属可行,因特订定黄金购户四成捐献办法。凡法币折合黄金存户,到期时偿付黄金,一律扣减四成,充反攻经费。”

二 第二次发兑黄金

大丰恒烚赤10两商铸大条

大丰恒烚赤1两商铸小条

第一波出售黄金于1945年6月基本结束。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接收了一批日伪黄金。不久又因发动内战,法币被大量印发,再一次造成法币大幅贬值,物价急剧上涨,自1946年3月民国政府又通过中央银行在上海发售黄金,回收纸币,“中央银行当局为切实控制市场起见,自三月八日起又按照市价开始在上海发售黄金,计八日抛出价为每条一百六十五万元,九日抛售价为每条一百七十万元。”[5]至1947年2月,此轮放开黄金政策又告终止,国民政府民国卅六年二月十六日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附件有《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

一、禁止黄金条块及金饰之买卖,违者没收充公。

二、禁止以黄金代替通货,作为交易收付之用,违者没收充公。

……

四、指定中央银行公告黄金价格。凡黄金持有人,得以所有之黄金向当地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兑换国币。

……

七、除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得收兑黄金外,其他银行、钱庄不得从事黄金之买卖,违者以投机操纵扰乱金融论罪,除没收其黄金外,并处经理人五年以下之徒刑,吊销商业行庄之营业执照。

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实际就是禁止黄金买卖。此时期黄金政策和买卖情况可参考当时的财政部长俞鸿钧在参政会第五次大会上报告:“……胜利以后,黄金运用之效果可得而述者:一、自去年三月起至本年二月止,一年间,因中央银行抛售黄金,法币回笼之数约为一万亿元左右。二、每逢物价将有波动时,中央银行即放出大量黄金吸收法币,物价涨势藉以缓和。综计一年间,因购买力之转移于黄金,故囤积居奇之现象得以比较减少。三、去年外汇黑市每随物价波动而波动,影响于币值信用者良非浅鲜,幸金价绝少变动。以此之故,外汇黑市未有剧烈波动。惟金融政策虽可收效于一时,究非根本稳定经济之方。尤以自去年年底以来,全国各地游资麇集上海,群以黄金为投机对象,央行如不大量抛售,则金价日髙,刺激物价。如拟以全力与投机者相搏,则牺牲甚大,徒使牟利者益増利润。于是政府运用黄金政策,不得不改弦易辙。自《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施行后,黄金禁止买卖,并严禁黑市交易,盖便金价与物价绝缘,减少物价波动之因素,似均不失为因时制宜之措施。”[6]

关于在此一年期间,买入卖出黄金数字,《财政部档》(民国卅六年五月十五日):“据国行帐册所载,自上年三月开始出售黄金以来,迄本年二月十五日止,共计售出纯金三百五十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一点零六七盎斯(熔金损耗不计在内),折合九九熔赤三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八条,约计三百五十三万一千六百八十市两,累计收回国币九千九百八十九亿二千二百二十七万七千五百元。”

三 第三次发兑黄金

时至1948年下半年民国政府意图实行货币改革,发行金圆券,在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公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其附件之一《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直指人民所持有的金银外币,为了发行金圆券大肆搜刮民间金银而规定:“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在中华民国境内禁止流通、买卖或持有……人民持有黄金、白银、银币或外国币券者,应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依下列各款之规定兑换金圆券:一、黄金按其纯含量每市两兑给金圆券二百元。二、白银按其纯含量每市两兑给金圆券三元。三、银币每元兑给金圆券二元。四、美国币券每元兑给金圆券四元,其他各国币券照中央银行外汇汇率兑给金圆券……人民持有之金饰、银饰准许继续持有及转让,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条所定兑换率之价格买卖之。”

按此规定,金银不但禁止流通和买卖,甚至禁止持有!持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金银兑换为金圆券,不兑换为金圆券者面临的是被告发、没收,以致判刑、拘役,但如兑换为纸币则会面临财产大幅度贬值,其必然后果是民众手里的资产被无形剥夺。据《中央银行档》,1948年8月23日至10月31日止,中央银行收兑的黄金上海是1,102,528.696两,外埠是554,813.452两,共计1,657,342.148两[7]。

但是,金圆券只是一种新的货币单位,并不是有效的经济政策,一种新的通货代替一种旧的通货并不能建立起信用,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政府的岁入只是其支出的十五分之一的情况下,新的恶性通货膨胀必然发生,金圆券币改也必然彻底失败。

当时金圆券贬值之剧烈,民生之艰难,军政开支之窘迫,今人难以想象。摘录两段那一时期的文字:

惟迩来金圆券贬值剧烈,恰最近市面贬水,银币每元折合金圆券已至一亿五千余万元,而中央所拨文武人员待遇,折合银币为数甚微,即以荐任最高级薪额照调正十二万倍计算,每人每月所得金元一千四百十六万元,尚不及银币一角。且调正之款,不能按时拨到,此间央行亦无现钞可借,公教员役生活困难之苦,已濒绝境。(《财政部档》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青海省政府致财政部电)

通货过度膨胀以后,物价疯狂上涨,政府开支急遽增加。其初预算为千万元者,越宿即倍增,而税务收入原定千万元者,转瞬即折其半……收支相去既远,钞券贬值势如水泻,虽漏夜印制,终有不及……终至市场紊乱、人心惶惑,最后则为人民所拒用,纸币信用遂为隳坏无余。因之政府财政已无法为之收付,工业、商业资金无法周转……因果循环,愈演愈烈,士气益觉不振,民生愈陷困苦。凡此现象,言之可痛,此为本年五月以后一般情形。

金圆券现为人民拒用以后,民间日常所需,以及工业商业交易媒介,必须有代用之物,始克支应……其时政府各种军政支出又不容一日停顿,为环境所迫,只得以库存外币、黄金、银元以为支应。(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徐堪《财政金融报告》,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在此金圆券币制改革彻底失败,新纸币已完全没有信用的情况下,民国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金融改革案》,在“乙、关于金融币制者”项下明定“黄金、白银准许人民买卖,中央银行为平准市价,亦得为金银之买卖。”

其具体措施,在民国卅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银行发布公告—《中央银行办理存款兑现通则》,其中已规定:“依照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定期存款及兑换金圆、黄金、银币。”“存款定期满一年以上者,除按周息二分计息,并于到期时以金圆券偿付本息外,存款人得于存款时,以与存款同额之金圆券兑换金圆,在金圆未铸成前,得按《修正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三两款之规定比率兑取黄金或银币。”“兑换之黄金,其单位重量分五钱、一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种。”正是在金圆券币制改革彻底失败, 纸币为人民拒用,为应付政府各种军政支出和民间日常所需,民国政府宣布民众可以有条件地以官价兑取上海中央造币厂制作的五等厂条黄金(三两的实际未制作),使用金银,金银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上海厂制10两厂条

上海厂制半两厂条

然而1949年1月16日黄金政策又告变更,临时政务会议又通过发行黄金短期公债,废止存兑金银办法的决定[8]。第三轮以纸币兑付金银自1948年11月22日起至1949年1月15日停办,实际仅办理了不到两个月,总计兑出485,939两。

四 第四次发兑黄金

在全国战场上中国人民解放军节节胜利的形势下,国民党做了败退台湾的各项准备,其中包括秘密将大量黄金运到台湾,在台湾进行了币制改革发行新台币,中央造币厂在台湾设立分厂等。

据《中央银行档》“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钩密呈总统蒋中正文”:“关于职行库存金银,前奉钧座面谕:应即密运台、穗等地分存,等因。经已先后妥运台北黄金二百万零四千四百五十九市两,广州银币一千万元,前经呈报在案。日前又奉钧谕:应再筹运一批前往厦门妥存。经已准备完成,为慎密起见,仍借用海关巡舰‘海星’号装运,计装黄金一百五十一箱,合纯金五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九市两,银币一千箱合四百万元。”除1948年底的这些运台黄金外,1949年又有后续的几批黄金运抵台湾,包括原存上海、厦门、美国、日本的。

国民党为控制台湾的金融经济,在台湾进行了币制改革,发行新台币。规定旧台币四万元折合新币一元。为了消除社会对新台币的不信任,维持在台湾的统治,保证新台币的发行,又一次准许新台币与黄金挂钩,1949年6月20日起实行《黄金储蓄办法》,持有新台币者,得照规定结购外汇,或照黄金储蓄存款办法之规定,折存黄金储蓄存款,即规定存户缴纳新台币,即可比照官价折算等值黄金入帐,到期即可領取黄金。“1949年6月15日,发行新台币。为建立民众与市场的信心,国民政府从运台黄金中提拨80万两,外加美金一千万元,交于台湾银行作为发行准备。当时黄金储备办法被用来捍卫新台币价位,到期被领出的黄金数量,已远超原定的新台币发行准备80万两黄金。”[9]

台湾厂制5两厂条

台银1两金片(金瑞山,验)

由于新台币发行不久即超量发行,随之货币贬值,黄金的黑市价格也持续上涨,大量黄金被通过《黄金储蓄办法》兑出,故1950年12月底银行不再办理黄金存款,1951年4月台湾实行金融管制,除饰品外禁止黄金买卖,经统计通过《黄金储蓄办法》被兑出的黄金约达200万市两。

如果算上发行新台币,上世纪40年代民国政府利用手中的黄金共四次出手以稳定纸币,总计四次兑出黄金共约935万两左右(另有一些黄金制作厂条后,被直接用于军饷等开支则不在此统计数字内[10]),以图回收纸币,抑制纸币贬值,其结果虽大多以失败告终,但此项货币政策的目的是明确的,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一些作用。其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决定的,并不能过多地归咎于货币政策。今天我们梳理、了解当时国民政府为应对复杂的形势,而实行的一些货币政策,仍是有意义的。

民国政府的“以金抑钞”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民国时期黄金货币的发展,也是民国时期,特别是上世纪40年代产生大量金锭的原因。

此时期的黄金货币延续和发展了中国2000年黄金货币的历史;民国大量从国外进口黄金,使国内的黄金数量大为增加,比较历代的黄金货币,民国时期黄金货币的使用量是最大的;有政府背景的黄金货币的登台是为当时的法定货币站台、护驾,它已有了明显的官方货币的色彩;黄金货币一般而言用作大额货币,是一种准货币,但此时期发行的大量中央造币厂制作的厂条,制作规范,每枚铭刻编号、成色、重量,且等次分明,又大量制作1两、半两厂条,便于支付使用,使其货币化程度得到很大发展;社会民众为自己资产的保值,纷纷兑换黄金,使这时期的黄金货币比以往任何历史时代更深入民间。

注释:

[1]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第511-512页,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416-41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

[2] [美]杨格著:《1937至1945年的中国及其外援》第7章 第317—318页,见《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882页。

[3]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第512-513页,见《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418页。

[4]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财政部档案。

[5] 《金融周报》第14卷第11期,1946年3月13日。

[6] 《银行周报》第31卷第24期,1947年6月16日。

[7]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760页。

[8] 《中央银行月报》新4卷第2期,1949年2月。

[9] 戴学文:《你所不知道的国府黄金》206页,台湾波多西工作室2018年4月。

[10] 吴兴镛:《黄金档案》180-181页,时英出版社 199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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