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
——基于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的专利申请数据
2019-09-02贺宁馨
贺宁馨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北京 100190
近年来,随着中国科技实力的大幅提升和产业的转型升级,中国企业逐渐在高端技术领域与美国企业展开竞争,并在某些技术领域形成了竞争优势。美国为阻碍中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开始频繁地挑起经贸摩擦,并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转移到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贸易领域。2018 年 3 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 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 1 333 项商品加征 25% 的关税,其中主要是针对中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航天航空、机器人、医药、机械等产业的产品征税,这标着最新一轮中美经贸摩擦全面升级。从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的领域来看,主要是针对中国贸易顺差并不显著的高新技术领域,特别是“中国制造 2025”战略布局的十大重点技术领域。2018 年 3月发布的“301 调查”更是在开篇直接指出“中国制造 2025”是为了在高技术、新技术领域赶超美国。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借口挑起经贸摩擦,其根本目的是压制“中国制造 2025”,保持其全球技术领先者的地位[1]。
随着中国科技竞争力不断提升和中美贸易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美经贸摩擦仍将比较频繁,并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在此背景下,“中国制造 2025”等高新技术领域产业的发展必然面临着加征关税、关闭市场、投资阻碍等巨大风险,而只有加强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提高经贸谈判的筹码,从根本上解决经贸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争端。本文研究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我国典型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具有以下重要意义:① 从政府层面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调整必须基于当事国国情,发达国家以“美国化”“西方化”的标准评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极其不恰当的。鉴于我国产业发展的速度和现状都与典型西方发达国家迥然不同,本文研究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典型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提供参考。② 从企业层面来看,中美经贸摩擦必然会对我国相关产业的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对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战略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本文为中国企业评估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调整知识产权战略提供重要参考。
1 中美经贸摩擦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前,美国主要是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82 条对中国发起“特别 301 调查”①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发起贸易制裁。中美比较激烈的 3 次“交锋”分别是在1991 年、1994 年和 1996 年[2],此后,中国也长期是美国“特别 301 调查”的重点观察国;中国加入 WTO 以后,随着中美贸易的深入发展,中美经贸摩擦更加频繁。除了“特别 301 调查”,美国还依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简称“337 条款”)、《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1—1310 节(简称“301 条款”)、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款等分别发起“337 调查”“301 调查”和“232 调查”,并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而大部分调查发起的理由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近年来,中美经贸摩擦关注领域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争端从货物贸易领域转向高端技术领域,2017 年开始的新一轮中美经贸摩擦就是最好的例证。
中美经贸摩擦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美国提出的强保护要求超出了我国众多产业的实际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在外在压力和内在产业发展需要的双重推动力下,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和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摩擦和博弈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到了推动作用。根据 2017 年、2018 年“特别 301 调查”报告结果来看,美国近年来重点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假冒产品的制造、国内销售和出口;电子商务的盗版、假冒和其他问题;赔偿额过低等[3]。针对这些问题,中国近年来通过立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① 在赔偿额方面。2014 年,新《商标法》修订后实施,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人民币 50 万元增加到 300 万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 年 12月,提交审议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大幅提升专利侵权赔偿额,将法定赔偿的下限由人民币 1 万元提升到 10 万元,增长为原来的 10 倍;上限由 100 万元提升到 500 万元,增长为原来的 5 倍,并且对于故意侵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2017 年,我国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法定赔偿制度。③ 在打击侵权、盗版、假冒方面。2014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并设立北京、上海、广州 3 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截至 2018 年,我国有 19 家法院陆续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成立,是加强专利司法保护,打击侵权、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改革。2019 年 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发布“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诉讼程序。2018 年,为了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等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其中,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行政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随着我国立法和执法制度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日益提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球的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贡献。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在 2001 年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只有 19 亿美元,而 2018 年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已达到 356 亿美元,增长了近 19 倍[4]。为创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针对假冒、知识产权侵权问题,2018 年全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21.5 万件,其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 7.7 万件、商标违法案件 3.1 万件、侵权盗版案件 2 500 余件;海关查扣进出境侵权货物 4.72 万批 2 480 万件[5]。2018 年,查处侵犯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商标注册人权益案件 6 万多件,案值达到 1.51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50.1%。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远超专利民事案件量,2018 年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7.8 万件)是新收专利民事案件量(2.2 万件)的 3.6 倍。此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大幅提升。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平均赔偿额增长显著:2016 年,专利平均损害赔偿额均值达到了132万元人民币,而 2015 年仅为 45 万元人民币;2016年,商标平均损害赔偿额为 226 万元人民币,而 2015年仅为 62 万元人民币[6]。
2 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对“中国制造 2025”涉及的两个重点产业——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的专利进行检索分析,调研典型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工业机器人产业和智能汽车产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传统制造业的转型、支柱产业智能化升级的情况,具有代表性,可以反映出“中国制造 2025”布局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专利申请量呈现指数型增长态势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发展迅猛,专利数量增长飞速,部分产业的专利数量已经开始赶超美国、日本,并呈现指数型增长态势,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已经成为全球企业投资的热点;但是,对中国的企业来讲,未来可能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图 1和 2 分别是对 2009—2018 年中国、美国、日本 3 国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领域专利累计申请量的对比。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工业机器人专利累计申请量在 2014 年以前远低于美国、日本的累计申请量;但美国、日本的累计申请量呈平稳的上升趋势,而中国的累计申请量呈加速的指数上升趋势,特别是 2015—2018 年增长迅猛,远超越美国、日本的累计申请量。智能汽车的专利累计申请量增长态势与工业机器人的类似,美国、日本的累计申请量呈现平稳上升态势,中国在 2015—2018 年累计申请量呈现指数上升态势,远超美国、日本。
图1 2009—2018年中国、美国、日本工业机器人专利累计申请量增长历程
图2 2009—2018年中国、美国、日本智能汽车专利累计申请量增长历程
2.2 专利多而不强,集中在应用技术领域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研发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专利多而不强,绝大多数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研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工业机器人排名前十的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小类分析,结果如表 1 所示:目前,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应用技术领域,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IPC 小类排名前三的专利申请分别是“机械手”(B25J)、“钎焊或脱焊”(B23K)、“运输或贮存装置”(B65G)。但是在高端技术——“电数字数据处理”(G06F)领域,中国的技术较为薄弱。比较“机械手”“电数字数据处理”2 个技术领域中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专利累计申请量:截至2018年,“机械手”小类五国的相关专利累计申请量排名依次是日本、中国、韩国、德国、美国;日本、中国的申请量远多于美国、德国、韩国。“电数字数据处理”小类,五国的相关专利累计申请量排名依次是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德国;美国的相关专利最多,中国的相关专利低于前三名国家,仅略多于德国。
目前,中国在应用技术领域的产业比较优势比较明显。表 1 中的专利排名反映了各国家产业的比较优势。对于工业机器人领域,技术优势最强的 3 个国家是日本、美国、中国,但这 3 个国家的发展战略、特色之处存在明显差异。日本是世界最大的工业机器人制造商。2016 年,日本的工业机器人制造商占据了全球供应量的 52%。日本的工业机器人技术基本在全产业链上都有布局且技术优势明显,其技术发展的系统性、全面性强于中国、美国。中、美两国受制多重因素的限制,目前只在工业机器人的特定方面具备比较优势:美国主要是在基础研发领域——工业机器人芯片、电数字数据处理等技术领域保持领先;中国主要是在应用技术——焊接、热切割、激光加工和运输或贮存装置等应用领域保持领先。
2.3 专利资源集中在科研机构,企业研发能力偏弱
通过对工业机器人、智能汽车全球专利累计申请量排名前 20 的机构和中国排名前 20 的机构的比较(表 2 和 3)发现:工业机器人领域的大部分专利是由发达国家掌握,并主要是国外企业掌握;中国的相关技术是由高校、科研机构掌握,仅有国家电网、新松、埃斯顿、拓斯达 4 家企业进入了中国专利申请量前 20 的排名。与工业机器人类似,智能汽车领域的大部分专利也由发达国家的企业掌握,但国家电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中国企业经过了多年的技术积累,进入了全球专利申请量前 20 的排名;中国的相关专利主要是由高校、科研机构掌握,企业的研发能力相对较弱。
表 1 截至 2018 年工业机器人 IPC 小类中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专利累计申请量排名
表 2 截至 2018 年工业机器人领域专利累计申请量全球和中国排名前 20 的机构
表 3 截至 2018 年智能汽车领域专利累计申请量全球和中国排名前 20 的机构
3 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专利申请量的急剧增长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急剧增长反映出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这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专利审查、专利诉讼、行政执法等方面。① 呈指数型增长的专利申请,对国家的专利审查部门造成较大压力,需采取相应措施,在现有审查资源的基础上,平衡好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关系,既不积压专利,又能保证专利审查的质量。② 急剧增长的专利申请,带来了专利诉讼案件的急速增加,给司法系统造成了较大压力,需采取有效途径缓解专利诉讼案件的积压问题。
(2)产业的转型升级亟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应用技术领域,基础研发领域相对薄弱。专利资源集中在科研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研发能力偏弱。随着“中国制造2025”持续推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刻不容缓。产业的转型必然迫使企业在基础、核心技术领域寻求突破,需企业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金,从而获取基础、核心技术的专利。而为保证基础、核心技术专利数量逐步增长,亟待逐步增强专利保护强度。否则,在较低的专利保护强度下,投入大量研发成本而获取基础、核心专利权的企业,可能面临收不回成本的困境,从而对产业的转型升级造成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亟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① 对于专利司法保护制度,亟待解决赔偿额较低、赔偿额计算规则不够细化、法官自由裁量等问题。② 应充分应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制度,对于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需帮助申请人快速获取专利权、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对于打击假冒、盗版、侵权,应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作用。
4 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政策建议
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与美国的竞争加剧,中美经贸摩擦越来越频繁。我国既不能屈服于中美经贸摩擦的压力,以“美国化”“西方化”的标准,脱离中国发展阶段的现状来评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也不能墨守成规,一直维持不适应于产业转型升级的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基于工业机器人和智能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从战略层面,提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3 点政策建议。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体系。① 积极探索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针对高价值专利,开辟“申请—审查—诉讼”的高速服务通道,使申请人快速获取并有效维护高价值专利权;② 积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以司法为主、行政为辅的维权机制;③ 有效地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
(2)区分产业,实施知识产权的差异化保护。中国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意味着“一刀切”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行不通,必然会造成保护的不均衡。因此,必须区分产业,实施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建立《产业许可费率指南》作为法院判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对不同产业参考行业的平均许可费率给予损害赔偿,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② 在重点技术领域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③ 对特定产业,应单独立法进行保护,通过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对不同产业的差异化保护。
(3)建立适应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动态优化机制。建立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快速响应科技和产业迅猛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①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量化评价体系,加强我国主要产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实证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量化研究,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② 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经济发展相互作用机理,评价在产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于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③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优化机制,通过革新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措施等方式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使其与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匹配,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动态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