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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与浪漫天子的法制改革

2019-08-30杨玲

博览群书 2019年7期
关键词:蚩尤公正法官

杨玲

周昭王十九年,昭王姬瑕南征荆楚而不返。同年太子姬满即位,是为周穆王。周穆王是一位非常浪漫的天子。他喜欢不可知的远方,喜欢新奇事物。《左传·昭公十三年》说:“(穆王)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竹书纪年》记载得更详细:“十七年,王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西征,至于青鸟所解(三危山)。西征还履天下,亿有九万里。”据说,周穆王向西的奇幻之旅是乘着八匹高头大马驾驶的豪车完成的。在昆仑山上,他邂逅神话传说中的西王母,留下一段流传久远的爱情故事。直到唐代,大诗人李商隐还在吟咏此事:“瑶池阿母绮窗开,黄竹歌声动地哀。八骏日行三万里,穆王何事不重来?”(《瑶池》)常人心目中,天子应该是严肃庄重,废寝忘食地操劳国家大事的形象。贪图游玩,沉溺于女色的往往不是庸君就是暴君。但是,这一标准不适合周穆王。他喜欢周游,不拒女色,却不忘天子职责,深谙治国之道。他擅长用人,忠奸善恶分明,近耿直廉洁,远溜须拍马。周穆王晚年,审时度势地进行了一场法制改革,留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律文献《吕刑》。这是他政治历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吕刑》保存在儒家“六经”之一的《尚书》中。《尚书》记载了虞夏商周历代君王不少与法律、法治相关的言论,《吕刑》最为代表。其中阐述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良法之重要、法官应具备的品质以及公平公正执法等问题,时至今日依然不无价值。

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因时而变对于治国的重要性。国家律令作为治国策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周康王曾说:“道有升降,政由俗革。”(《尚书·毕命》)《吕刑》就是周穆王时易事宜治国思想的体现。《史记·周本纪》论及《吕刑》的产生说:“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不睦”指某些诸侯随着自身力量的强大不愿意继续听命于周天子,不再与周天子同心同德。穆王之父周昭王南征楚国就是因为楚不服从王命。不幸的是昭王此行不仅没有达到强化王权的目的,反而殒命于楚。鉴于此,穆王冀望借助法制约束各国诸侯,杜绝他们的不臣之行,维护周天子权威。这一点从《尚书·吕刑》序和《汉书·刑法志》的记载可以看得很清楚。《吕刑》序交待此文写作背景:“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即揣度,思虑。“度作刑”意即根据现实需要制定法律条文。之于是什么样的现实,《汉书·刑法志》说得很明白:“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周道既衰”的表现之一就是司马迁所言“诸侯有不睦者”。周王朝国力衰退,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动摇,因此要通过法制改革改变现状,此即《吕刑》和《汉书·刑法志》所言“以诘四方”。即禁戒各国诸侯。“眊荒”意同《吕刑》中“耄荒”,指人年纪大。可见,《吕刑》是对穆王晚年因形势所迫而进行的一次法制改革的记载。《尚书正义》亦持此观点:

王者代相革易,刑罚世轻世重,殷以变夏,周又改殷。夏法行于前代,废已久矣。今复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以周法伤重,更从轻以布告天下。以其事合于当时。

西周初年所用律令是在殷商之法的基础上损益而成,对相隔较远的夏代法律则吸收较少。西周立国近百年后,政治形势及面临的问题与初期相比有了很大改变,周初制定的法律明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这时“吕侯度时制宜,劝王改从夏法。圣人之法非不善也,而不以经远。吕侯之智非能高也,而法可以适时。苟适于时,事即可为善”(《尚书正义》)。虽然长期以来对于此次法制改革究竟是改重为轻还是改轻为重有争议,但在因时立法这一点上学者们没有疑义。《吕刑》中,穆王也说:“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法令或轻或重由社会具体情况决定,有其自身规律和要求,而不在于与前代律令的同异。由此可以肯定,《吕刑》所记法制改革是要对滞后的、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对执法程序、执法原则给予新的规范。其中体现出鲜明的因时立法的革新精神。这一精神后来为法家人士所继承并大力发展,成为他们倡导以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之一。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西周时期,虽然统治者还没有良法的清晰认识,但通过总结过往经验教训,他们已发现法律如何制定直接影响以法治国能否实施开来及实施的效果。《吕刑》开篇就阐述良法在以法治国中的重要性。穆王通过回顾蚩尤和尧以法治国产生的截然不同效用说明:依良法治国,国治;依恶法治国,国乱。他先给诸侯们讲了蚩尤所谓的法治带来的危害:

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蚩尤作为苗民首领,制造战乱,波及百姓,使民众无法安定生活,导致各种犯罪行为滋生。为此蚩尤制定了“五虐之刑”。此法是典型的“恶法”。蚩尤用它“惩治”不服从政令的民众,杀戮无辜。苗民惯见乱政,于是不讲忠信,欺诈盛行,世风日下,“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这就是恶法带来的恶果。与蚩尤的恶法相对,尧命伯夷制定的法律则是良法。“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殷于民。士治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伯夷颁布法典,并严格依据法典治理天下,民众变得诚实忠厚。士师用公正的刑罚管理百官,百官由此懂得敬重德行。恶法导致反道德行为横行,良法促进良好道德風尚形成。通过对比,穆王提出“祥刑”概念。他对各诸侯国的国君说:“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祥刑”即善法。按周穆王所言,“祥刑”需具备三个要素:“在尔今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及”,《史记》作“宜”。这段话是说诸侯们既然希望安定百姓,那么首先要选择的是什么?难道不是由良善之士担任执法官员?要敬畏什么?难道不是敬畏国家律令?要思考什么?难道不是如何在判案时做到公正适宜?良善的法律官员、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公平公正的执法是“祥刑”的主要内容。此三者即使在现代法治中也是法律实施不容忽视的要素。

周穆王把对执法人员品行的要求放在“祥刑”第一位是非常高明的见解。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古罗马政治家和法学家西赛罗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论法律》)法律条文无论制定得多么完善,没有优秀的执法官员,法律不会自己发挥作用。因此,《吕刑》提出要选择道德高尚、有怜悯之心的人担当士师,禁绝妄图骑在民众头上作威作福者成为法官法吏。这是非常理性、智慧的做法,是法治良好实施的保证。周穆王说:“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法律对犯罪者施以惩罚是他们所应得,但是执法者不能以此为快,而要怀着悲惘之心去判决,同时还要思考如何减少、杜绝犯罪。刑罚即使没有置人死地,也会使人感到比得重病还痛苦。法官富于同情心,具备同理心,才会谨慎、公正地执法。而奸邪之人一旦进入执法者行列,只会破坏法律的公正公平。《韩非子》和《孔子家语》讲了一个相同的故事:孔子的学生季羔在卫国做法官时,曾经对一个违法犯罪者实施过刖刑。后来,季羔落难,此人本可以借机报复季羔,却反而救了他。季羔不明就里,此人说:“违法被砍脚,是我罪有应得。但你当初判决时,反复斟酌法律条文,多次审察我的供辞。我知道你非常希望能够免除对我的惩罚。狱决罪定,你满面忧伤,我也看到了。你并不是对我有私心私情,而是君子之人天性仁心的自然表露。”这个故事解释了周穆王反复强调必须让善良之人担当执法之士的原因:“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法官执法不是为了显示刑罚的权威,而是以培育良好道德、为民众谋福为目的。因为善良,就不会以惩治他人为乐,更不会利用法律行恶;因为善良,就会谨慎对待每一个案件;因为善良,方知公平正义之于社会和民众的重要。

在强调法官自身品质必须良善,反复要求法官敬畏上天,敬畏国家法律,注重自省自律的同时,《吕刑》还从法律上预防法官犯罪。穆王说:“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过”是《吕刑》中规定的较轻的一种罪名。具体指什么,没有定论。宋人王应麟解释为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小学绀珠·儆戒类》),可备一说。法官以“五过”之名给违法者定罪,容易犯五种错误:因上级旨意而枉法、公报私仇、因私情枉法、受贿枉法、受人请托枉法。《吕刑》规定,法官一旦有这种五种过错,与违法者同罪。所以周穆王一再告诫执法之士:“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提醒法官们不要受贿,受贿必然被惩罚。

制定良法,选择良善、品行高尚者担任执法官员,最终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可以真正落实到位。不足千字的《吕刑》用到“中”这个词十次。“中”即公平、公正。《说文·∣部》:“中,内也……下上通也。”段玉裁注云:“然则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中是相对于外而言,相对于偏而言。偏即不正,与偏相对的自然是正,故中有正之意,因此《尚书》中“中”常与“正”相连。如《大禹谟》:“使民合于中正之道,令人每事得中,是汝之功。”无论“中”还是“中正”均是强调为政的公平公正。早期君王们充分认识到,公平公正是赢得民心,社会有序,政权稳固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他们不断向其治下官员强调、灌输“中”“中正”的观念。所以,《吕刑》所言“刑之中”“中刑”不单单指对犯罪行为惩罚力度适中,更重要的是指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将公正公平真正落实开来,《吕刑》提出了诸多措施和要求,其考虑之周,叙述之详,在同时期世界范围内似无出其右者。

周穆王之所以在晚年不顧年迈体弱执意进行法制改革,一方面是时代所需,另一方面还因为他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虽然贵为天子,但穆王没有让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率先为民众做出敬畏国家法律的典范。他深知,公平公正执法就是施德于民。施德于民,民才能急我所急,为我所用。《左传》庄公十年记鲁庄公和曹刿讨论鲁国可否战胜齐国,鲁庄公列出了三个他认为可以战胜齐国的理由:一,和臣子共享衣食;二,祭祀时从不欺骗神灵;三,重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前两条,曹刿均持否定态度。当鲁庄公说到第三个理由时,曹刿立刻说,凭此可以和齐国一决雌雄了。曹刿所言正是对周穆王“有德惟刑”观念的落实。

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雅典政治改革时说:“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的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而在早于梭伦五百多年前,周穆王已经认识到法之公平公正的重要性。穿越千年时光,《吕刑》的这一精神依然昭质未亏。周穆王,这位趣味与才能兼备的君王,不想在历史上留名都难。

(作者系博士、博士后,兰州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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