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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诰》为何把“明德”与“慎罚”并提

2019-08-30王浩

博览群书 2019年7期
关键词:殷商遗民周公

王浩

牧野之战,小邦周打败了大国殷,天下易主。僻居西土的周人成为了天下共主,从边陲之地走向了历史舞台的中央。然如何妥善地安置殷遗民,消解殷遗的敌对情绪,防止殷人的复辟,成为周人急需面对的政治挑战。

武王出兵伐商,周弱而殷强。为了争取最大范围的支持,增加克商的胜算,舆论宣传上,周武王一方面声称讨伐殷商是上帝之命,自己是恭行天命;另一方面极力声讨商纣王的暴虐昏庸,反复申明伐商仅仅是针对“独夫纣”一人而已。这一策略实为一把“双刃剑”。自积极方面观之,将商纣王和其他殷人予以区分,有利于对殷人内部进行分化瓦解,有效避免了殷商族群对周人的全面敌忾和对抗。自消极方面言之,殷商大贵族的力量未遭到打击和重创,仍坐拥强大实力,可能会随时发生反叛。

立国之初,周武王对殷遗采取安抚与监督相结合的政策。武王将殷商王畿地区分为邶、鄘、卫三部分,分封商纣王的儿子武庚于邶,并让自己的弟弟霍叔监政;在武庚之侧,又分封另外两个弟弟管叔和蔡叔于鄘、卫,对其进行监视,以防其谋反。武王一直忧心殷遗问题,认为天下未定,因而内心焦虑,寝食难安,克商两年后即患病去世。临终前,因儿子姬诵年龄尚幼,所以武王打算按殷商兄终弟及之法传位于周公旦,但周公没有领命。姬诵继位,是为周成王。但年幼的成王显然难于应对和驾驭周初复杂的政治局面,故而由周公摄政。

周公摄政引起了管叔和蔡叔的强烈不满,于是散布流言,诽谤周公有政治野心,将取成王而代之,遂举兵叛乱。武庚窥伺周人内部因争夺王权而产生激烈的斗争,认为这是复国的大好时机,因而蠢蠢欲动,联合原来殷商东面的属国商奄、薄姑、熊盈、丰、俆等共同反叛。一时间,周王室深陷内忧与外患双重困境,新生的西周政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值此存亡之际,周公决定“内弭父兄,外抚诸侯”(《逸周书·作雒》),即先努力消除宗亲贵族对自己摄政的猜疑,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联合所有未参与叛乱的诸侯,统一集中周人的力量,巩固西部领土,然后再出兵平叛。周公东征平叛的军事活动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首先解决管、蔡的叛乱,进而讨伐武庚,最后平定东夷,故《尚书大传》说:“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经过三年的平叛和东征,“才使周朝基本上完成了统一的大业,才奠定了创建周朝的基础。”(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P157)

管蔡、武庚和东夷之乱平定后,周公汲取教训,对殷遗既采取笼络、安抚的政策,同时分而治之,削弱其力量。前者主要是徙封愿与周人合作的殷商贵族微子于宋国,使其继承商祀;同时选用、提拔一些殷商贵族到王朝任职,借以抚慰人心。后者主要是将殷遗民迁徙到别的地方,使其远离故地:一是将大批殷遗迁徙至洛阳,营建洛邑,以便监视管理;二是将殷遗民成族分配给主要的姬姓封君,让诸侯就封时带往远处的封国,如鲁国、唐国分封时都赏赐了殷遗民;三是将部分殷商贵族迁往首都镐京,一则强干弱枝,以防反侧,二则借重殷文化孕育人才,为新王朝服务(参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三联书店2001年版,PP.113—131)。周人一系列“组合拳”式政策的实施,使殷商王畿地区的殷遗力量大为削弱。

康叔封是周公的弟弟,素来与周公相亲厚,并且很有才干,所以周公分封他到卫国去,使其接管殷商旧地。但卫地毕竟曾是商王朝的大本营,深受殷商文化的浸染,且对周人有着天然的敌视。能否治理好殷遗民,使其接受并服从周人的统治,事关西周政权的长治久安,所以康叔就封前,周公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训诫。《尚书》中的《康诰》《酒诰》和《梓材》,均是周公教导卫康叔如何治理殷遗民的训导告诫之辞。这些诰辞反复周详,叮咛备至,生怕康叔施政不当、治殷有失,再生事变。由此不难体察出此时周公忧慎戒惧的心态,亦能折射出周人所面临的严峻情势。

康叔此去,身上肩负着三项责任。《康诰》载周公之辞曰:

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王国维《观堂学书记》说:“‘乃服,‘服训事,言汝之职事也。以冒下文三事:弘王应保殷民,一事也;助王宅天命,二事也;助王作新民,三事也。”(转引自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10年版,P1318)因殷地刚经历过武庚、管蔡之乱,所以康叔的首要任务在于安定殷民。在安民的同时,还应完成对殷遗的改造,使其成为“新民”,主動接受并认同周人的统治及其文化。只有这样,周人才能长久地拥有天命和天下。

如何才能完成这三项使命?周公教导康叔要时刻谨记“明德慎罚”四字。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

周公指出,因为文王能够明德慎罚,体恤民众,礼敬有声望的人,所以奠基了华夏周邦,并逐步发展壮大。由是之故获得了上帝的垂青,命令文王取代大国殷,接收其天命、土地和民众。武王继续秉持明德慎罚之道,勤勉努力,最终取得了天下。所以说“明德慎罚”是周人奠定自家基业、获得天命、攻取天下的致胜法宝。

“明德”就是统治者要勤勉地推行德政。周人对“德”的重视,与其天命思想有密切关系。在中国思想史上,周初的天命思想经历了一次大的转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殷人认为,天命是不可转移的,永远保佑一家一姓。商纣王就曾自负地说“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但小邦周战胜大国殷以及殷代夏的史实,使周公、召公等人认识到天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转移的,从而提出了“惟命不于常”(《康诰》)的天命观,进而发展出“天不可信”(《君奭》)的观点;而天命转移的关键是统治者能否敬德保民。面对现实,周人产生了深深的忧患意识,“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于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终出于不祥”(《君奭》),“惟王受命,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呜呼,曷其奈何弗敬!”(《召诰》)从历史的反思中,周人认识到惟有敬德保民方能获得天命,也才能长久地保有天命。周人的天命观强调对人事的重视以及引入“德”的观念来解释天命,是周人赋予的理性的新内涵。

周公告诫康叔,“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乃其乂民”。强调天威(命)不可测知、难以相信,但人民的安静与否是很容易察见到的,所以要注意体察民情。老百姓难于治理、安抚,所以要常怀戒慎之心。作为执政者,自己要竭尽心力去处理政事,千万不能贪图安逸。

在治殷的具体策略上,周公建议以殷治殷,即借鉴取法殷代的先王和老成人成功的治国经验:

今民将在!祗遹乃文考,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

周公认为,经过商纣暴政的荼毒和多年的战乱,殷地老百姓的生活非常痛苦,所以应继续遵循文王学习殷人先进文化的传统,广泛寻求殷家古先圣王的治国之道;同时虚心听取商邑中老成人的教诲,用心体会他们的训教;此外普遍地寻求古代圣王安定和治理人民的遗闻旧说,用以保民,使其安居乐业。《史记·卫世家》云:“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说的也是这个道理。“明德”要求执政者个人不能贪图安逸、享乐,要体恤民情,要以爱民、亲民、安民、养民为要务,而不能虐民、残民。

“慎罚”即审慎地施用刑罚。其主要原则包括:

一、原情定罪,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一贯和偶犯。“人有小罪,非眚,乃惟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周公认为,有些人虽犯了小罪,但不知反思悔过,而是经常犯罪,其罪虽小,但应从严从重处置,不可不杀;有的人犯了大罪,但并非经常为恶,只是过失犯罪,且知悔过,可从轻处置,免其一死。

二、刑罚之事一定要深思熟虑,慎之又慎。“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要囚”即“幽囚”之意。周公告诫康叔断狱时一定要思考五六天乃至十天的时间,再做决断,千万不可马虎草率。因为刑罚之事,事关百姓性命,有时判错之后,甚至连改正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必须反复斟酌。这是“慎罚”精神最直接和直观的体现。

三、借鉴参考殷商旧法,吸收其合理内容。“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孔颖达解释说:“既卫居殷墟,又周承于殷后,刑书相因,故兼用其有理者。谓当时刑书或无正条,而殷有故事,可兼用,若今律无条,求故事之比也。”([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正义、黄怀信整理《尚书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P539)强调决狱时要借鉴参考殷商的经验和做法,吸收殷刑中的合理内容。《荀子·正名》说:“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殷代刑法的系统、完备与严苛由此可见一斑。周公命康叔师法殷罚,不但是因其国俗,也是因为殷代刑法较为允當的缘故。

四、断狱应谨遵律法,不以封君个人好恶为转移。“汝陈时臬司,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审理案件用殷人的常法,刑杀要罪与刑相称,卫康叔不能予以干预。换言之,一切以刑律为准绳,而不以康叔个人的主观意愿为准则。

五、执法者对百姓要有怜悯之心,不能为了刑罚而刑罚。

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勑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

曾运乾先生解释说:

乃大明服,民明于心而诚服也。大畏民志,民其自相勑正而为懋和也。视民有罪,若己有疾。如得其情,哀矜勿喜,民其毕弃咎恶也。视保其民,若保赤子。推心而中其欲,制度以防其奸,则民其康乂,自无犯法者矣。三者刑措之道也。……故为民上者不陷民于罪,民未有自离于罪者。(曾运乾《尚书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P172)

从中可以看到,周人特别注重对百姓的慈爱、教化,虽用刑而不专于刑。法律的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劝民从善。对百姓应当像抚养婴孩一样给予关心、教育;对待犯罪的百姓,依法审判,但不应以此为喜,而应感同身受,像自己得病一样难过。执政者更不能随意制定威虐之刑,惩罚民众。

除告以用刑的原则外,周公告诫康叔,下列几种情况必须予以刑罚处置,绝不姑息。第一,寇攘奸宄,杀人越货,强不畏死者,没有人不怨恨这些人,当依刑律处置;第二,不孝不友之人,当依文王所制定的刑罚,“刑兹无赦”;第三,不循大法的官员,绝不纵容,当杀之;第四,大弃王命的诸侯,当用武力征讨之。

“明德慎罚”思想虽然是周公教导康叔如何治理殷遗民时提出来的,但其实质是周公在反思历史的基础上对周人治国策略的精当概括和提炼。“明德”与“慎罚”是治国的两种方式和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明德”的核心是爱民;“明德”为“慎罚”提供价值依据和目标;“慎罚”旨在通过刑罚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良俗,从而达到德治的目的,其本身就是“明德”精神的体现。周人的“明德慎罚”思想不仅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对中国“德治主义”传统的形成具有奠基意义,对当代的国家治理也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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