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15—2018《皮革服装》
2019-08-30
QB/T 1615—2018《皮革服装》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并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替代QB/T 1615—2006旧版标准。与QB/T 1615—2006《皮革服装》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以下11个方面:
(1)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不适用于36个月(含)以下的婴幼儿服装”的条款,并删除了旧标准中“毛革服装参照使用”的内容。
(2)调整了“号型及规格”要求,要求号型的选用和表示应符合GB/T 1335.1、GB/T 1335.2和GB/T 1335.3的规定,规格按GB/T 1335.1、GB/T 1335.2和GB/T 1335.3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允许偏差应符合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
(3)对“部位用料”措辞及质量要求的表述做了部分修订(见表1)。
表1 修改后部位用料质量要求
(4)增加了“辅料和配件”的理化性能指标,要求辅料和配件应符合本标准中表2的规定,纺织品和毛皮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标准附录B中表B.2和表B.3的规定,毛皮领子应符合QB/T 2970的规定。
(5)试验方法中增加了对纺织品、毛皮领子、毛皮辅料的规定,要求纺织品在裁剪、制作以前按附录B进行检验,毛皮领子按QB/T 2970的规定进行检验,毛皮辅料在裁剪、制作以前按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附录B进行检验。
(6)调整了“成品等级划分规则”顺序。
(7)修改了“常规型式检验”中的“抽样数量”,要求抽样按产品批量(L)随机抽验:L≤100时,抽验3件(套);100<L≤500时,抽验5件(套);500<L≤1 000时,抽验20件(套);L>1 000时,抽验30件(套)。委托检验时,可从生产该批产品的原料中抽取3张皮革,0.5 m纺织品、适量毛皮检验理化性能指标。
(8)修改了“单件判定规则”中“优等品”规定,严重缺陷数为0,一般缺陷数为0,轻微缺陷数≤3。
(9)调整了“批量判定规则”。优等品批是指当抽验样本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合格品批是指抽验样本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1件(及以上)样本不合格,应进行二次检验,抽验数量应增加1倍,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降等或不合格品处理。
(10)细化了“标签”中材质标注规定。新标准对皮革服装标签的要求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对材质标注做了详细的规定。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号型(规格)、货号、主体材质(少量、装饰性材质可不标注)和合格(检验)标志:主体皮革材质应标注动物种类(可标注大类),如羊皮革、猪皮革、牛皮革等;主体皮革材质采用剖层皮革,应标注“剖层”字样;主体纺织材料应标注主要纤维成分(单一纤维含量超过1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毛皮领子、面积较大的毛皮辅料应标注动物种类(可标注大类),如羊毛皮、兔毛皮、狐狸毛皮、水貂毛皮等;装饰性毛皮可标注为“毛皮”“毛条”;特殊工艺、特殊风格宜明示;进口产品应标注产地至国家或地区。
(11)附录B中增加了“皮革”“纺织品”“毛皮”的理化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它们的理化性能指标详见表2~4。
表2 皮革理化性能指标
表3 纺织品理化性能指标
表4 毛皮理化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