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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2019-08-26王晓倩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9年4期
关键词:美国农产品日本

王晓倩

摘要:立足农产品生产、包装和运销3个主要生产过流程,介绍美国和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通过横向对比分析美国和日本发展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鑒。

关键词:美国;日本;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9)04-0078-02

作为食品的主要原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使生产信息透明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流通实现追踪和溯源,为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信息传递建立沟通桥梁。目前,诸多学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从已有文献来看,对可追溯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单一、独立的政策和监管,对不同国家可追溯机制的横向研究较少。为此,在横向对比美国和日本的可追溯体系的基础上,分析美、日两国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1 美国和日本可追溯体系内容

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运输环节全程可追溯,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这3个紧密相连的环节入手,探讨美国和日本的农业活动可追溯制度。

1.1 美国

以BOSOKOVICH企业为例,其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 生产环节。BOSOKOVICH推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ood Manipulate Practice,GMP)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食品安全认证体系。从土壤处理、种子选择、灌溉施肥、使用农药到采摘的所有环节都有详细记录。2) 加工包装环节。美国所有产品供应商都建立了前追溯制度(Identify the Immediate Previous Source, IPS)和后追溯制度( Identify the Immediate Subsequent Recipient, ISR)。主要涉及产品基本信息、生产者、包装者信息和运输企业信息。3) 运输销售环节。运输企业将供应商发出的农产品信息转达给批发商、零售商。批发商进一步对产品分类标识,建立自己的条形码信息。零售商在此基础上附上零售企业条形码。如果在消费环节出了问题,企业有责任将产品召回。

1.2 日本

以稻米生产为例,日本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 生产环节。农户负责记录的主要内容有产地信息、栽培管理信息、生产者、品种、农田号等。2) 烘干储藏环节。稻米烘干和储藏主要由农协负责,他们负责登记进库检测、烘干履历、砻谷信息、检查信息、出库信息、客户信息、批次号、包装、销售客户等关键信息。3) 流通销售环节。稻米的流通主要由超市或小卖店负责,将进出库信息、批次号填入数据库,以此建成稻米综合数据库。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对稻米整个生产流程进行查询,一旦出现问题可及时找到责任人。

2 美国和日本可追溯体系比较

2.1 共同之处

2.1.1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 自生产到销售全过程可追溯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最有效途径,美国和日本都对此高度重视。无论是蔬菜种植、包装、运输,还是稻米的种植、烘干、储藏、流通,每一环节都有严格的标准,上下游信息共享,确保整条供应链的信息具有完整性。

2.1.2 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法律法规 美国和日本都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国的农产品的可追溯法律,具体如表1所示。

2.1.3 市场准入的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是产品各个方面的衡量指标。缺乏准入标准的追溯机制是不完整、无信服力的。农户的生产行为都要以符合或高于标准为目标。在农药残留标准方面,美国和日本对农药残留标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细致划分每种农药在不同农作物上的限量。同时也对蔬菜识别、蔬菜质量、蔬菜分级进行标准化管理。

2.2 不同之处

美国和日本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不同。美国为政府强制且企业自愿型。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对食品流通企业的生产全过程信息做出明确要求,同时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建立可追溯系统。日本为政府统筹型。日本的食品可追溯制度在农林水产省主导下展开,他们采取先试验示范后逐步推广的做法创建“全农放心系统”,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进行跟踪与追溯。

3 美国和日本可追溯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3.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一方面,要建立追溯数据档案管理系统,保存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条供应链上的全部信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数据可循。另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虽涵盖内容较多,但更新较少,不能有效反映当前的农产品发展现状,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完善农产品可追溯法律法规。

3.2 制定统一规范的可追溯标准

我国食品可追溯制度尚需完善。可追溯信息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可查询的可追溯信息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难辨真假。因此,建立统一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势在必行。

政府部门需将农产品“三品一标”、病虫害检验检疫等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明,作为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着手建立农产品进入市场批发零售的基本条件,并确保该过程的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3.3 加强对可追溯的有效监管

李克强总理曾在2013年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领域仍存在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问题,既有重复监管,也存在监管‘真空,监管部门职能权限划分不清”。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部门职能的无缝衔接,组建新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还需加强对食品违法事件的惩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投机行为,保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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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驰,张晓东,王登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研究进展[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17(1):18-28.

[3] 崔运鹏,庞凤玲.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与展望[J].农业展望,2015(12):66-73.

[4] 尹倩.农产品生產记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农户行为研究—基于浙江省调研的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2010.

[5] 徐浩.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中的企业行为模式研究—以武汉市江夏区典型农业企业为例[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6.

[6] 佚名.李克强: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要坚决查处[EB/OL].(2013-03-17)[2013-06-21].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317/120014858377.shtml.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ree major production processes of production, packaging and distribu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ceability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through the horizontal comparison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raceability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cea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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