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略论
2019-08-23朱忻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文∣朱忻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自2010年5月第二轮中美战略和经济对话中提出到确认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内涵不断丰富,从主张经济层面的合作扩展至民生的各个领域。同时落实在外层空间领域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涉及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亦可指导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提到“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将外空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纳入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涉及全人类利益,例如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实施需要不同国家在利益上加以妥协;外空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需要考虑包括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需求;外空目前存在的生物污染和核动力源污染非一国带来的安全威胁,更非一国之力可以化解;外空争端急需公正高效的解决机构予以和平解决。因此,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可在参考“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基础上得到全世界人民的合作,方可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概述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整个世界的经济受到波及,在此背景下,我国在2010年5月第二轮中美战略和经济对话中提出“命运共同体”思想,试图在经济领域首次展开对“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实践。
除了在双边外交中对“命运共同体”思想进行推广和运用,我国还致力于将其推广至全世界,使其成为国家间外交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2017年,中国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功变成全球性共识,推动其多次载入联合国相关决议,取得历史性突破。
而在外层空间技术发展至今,众多空间资源权利归属、外空争端等法律问题仍悬而未决,亦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加以衡量和指导。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在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的制定中体现了各国之间的利益衡量和约束;“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为空间碎片的治理和外空环境的维护提供了指导原则;“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更是促进外层空间的技术和开发合作,符合联合国要求的对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
二、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权力观
1.和平利用外空的不同理解
(1)任何国家不拥有外空主权
《外空条约》作为空间法的“宪章”,考虑到外层空间和南极洲同样具备的特殊性,即任何国家不可对其声称主权,其在制定之初就参考约束人类对南极洲进行开发活动的《南极条约》。《南极条约》在其第一条第一句文本中规定“仅用于和平目的”,而《外空条约》并未完整保留该表述,而将“仅”(only)替换成为“专”(exclusively)一词,由此造成了后续几十年关于“和平”内涵和外延的争论,外空武器化乃至外空军事化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规制。因此,有学者称其为“有限的外空军控原则”或“有限的和平利用外空原则”。[1]类似的措施还出现在首次关于外层空间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即1957年11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2届)第1148号决议,大会督促各国达成裁军协议,特别规定了“会同研究一种视察制度以确保放送物体经过外空专为和平及科学目的”。[2]
(2)外空非军事化
外空和南极洲作为“全球公域”,在2003年由美国学者巴里·博森(Barry Posen)提出该概念,认为其“处于国家直接控制之外,但因其提供了与全球其他地区联系的通道,进而对国家和其他全球行为体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区域”。[3]由于南极洲和外空的特殊性,两者均属于全人类进行科研活动的场所且不能被主张所有权,《南极条约》的立法确实对《外空条约》设立之初确实起到指导作用,而实际上美国和苏联的提案确实借鉴前者的相关条款。然而,《南极条约》看似不留任何余地的“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却在近几年南极军民研究的两极性发展下受到军事化的威胁。事实上,美国、智利、阿根廷、日本等不少国家的南极考察后勤保障均是由军队提供支持。以后勤保障的名义开展南极军事活动,将南极科学考察与国家安全密切结合,其根本动机在于针对未来可能的南极资源争夺和领土划分中占得先机,谋取有利的全球战略态势。[4]相较而言,《外空条约》更是在文义表达上打开了“军事化”的缺口,在其订立之初,一些代表团对外层空间完全非军事化的尝试被美国和苏联明确拒绝了。[5]
(3)禁止外空武器化
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曾在1960年9月22日在联合国大会上做出以下提议:在适当核查的前提下我们赞成各国不将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送入轨道或设置在外层空间,所有航天的发射都应事先由联合国进行核实。该条规定为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进入外层空间提供了例外情形,并同时存在适当核查的操作模糊性和联合国核实权利的范围不确定性,极易成为空间大国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借口。所幸,由于苏联的反对,所有航天发射的事先核实这一项没有被列入第18届联合国大会第1884号决议和《外空条约》第4条第1款。[2]
2002年6月28日,中国和俄罗斯代表曾联合提交一份“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表示对外空非军事化达成一致,具体内容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放置任何携带任何种类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安置此类武器,不以任何方式在外空部署此类武器。不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协助、不鼓励其他国家、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参与被条约所禁止的活动。由此可得,俄罗斯和中国积极倡导外空完全非军事化。就在2018年9月,一直有意打造美国“太空军”的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组建美国“太空军”的政策指令,指示国防部起草法案,在美国空军内部建立一支太空部队。该指令毫无疑问地暴露出美国利用军事力量控制外空的野心,延续美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太空控制”立场。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和轨道资源的需求,外层空间凭借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不可避免受到各国的争相抢占。《外空条约》中明文规定的“专用于和平目的”是否会落入与《南极条约》类似的尴尬境地,或者说较之更易“巧妙”地运用于科研活动,而受到各种形式的军事化行动的冲击,需要加以警惕。
2.和平利用外空的可行路径
《外空条约》的签订基于各国对外空和平发展的美好愿望,其存在的缺陷也是在订立之初就存在且不可避免的,因为没有各国利益的妥协甚至根本无法达成“专为和平利用”的一致。美国和苏联首先就对“非军事化”表示反对,即使绝大多数国家提议外空应当保持和南极洲一样的地位得到“仅用于和平目的”,但在前者的强硬态度下,除了降低对和平利用的标准,似乎连基本的“和平目的”都得不到多边条约的约束。在美国和苏联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需要“适当核查”和联合国的“事先核查”,当时的美国妥协于苏联的反对,将该种类武器进行全面的“封杀”。可以看出,一国的科技实力事实上决定了其在条约缔约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主权国家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外层空间在未来几百年的使用方式。或许对空间大国而言,外层空间的和平与否掌握权胜过资源开发使用的力度重要性,而外空军事力量足以在未来成为举足轻重的国力考察因素。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权力观要求坚持以对话解决对条约理解的不一致、以协商化解外空利用方式的分歧,统筹应对外空安全威胁。“和平利用外空”原则确实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以美国为首的空间大国可以说以实际行动拒绝推进外空非军事化。一旦外空武器化失去控制或者国家以外空作为战场作为强行推行其社会意识的领域,则世界和平将会离我们远去。在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之际,获得各国对外层空间“和平利用”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在愈演愈烈的外空军备竞赛下,外空“军事化”不可避免,但“武器化”应得到明令禁止。外层空间同样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对其如何利用,如何分配其利用领域和利用方式,应得到各国之间协商一致,杜绝某国对其实施单一控制。外空安全威胁绝非一国的灾难,它更是对所有国家造成的无法预估且胜似历史上任何战争带来的灾难性后果,需要所有国家集体应对避免陷人类于灭顶之灾。
三、“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观
1.外空资源特点
仅就地球引力作用范围这一很小的外太空领域来看,现已探明未来将可供利用和开发的空间资源大致有:航天器相对于地球表面的高远几何位置资源;能够推动宇宙飞船的太空电磁波资源、太空冰核聚变资源、太空反物质资源;高真空和微重力环境资源;太空太阳能资源;强宇宙粒子射线资源;月球及其他行星资源以及宇宙自由夸克资源、宇宙线资源、宇宙时空隧道资源等。[6]依笔者所见,外空资源可按照其利用方式和所处位置分为物质资源、环境资源和轨道资源。
各行星及月球上的矿物资源,反物质资源、太空冰、太阳能均可归属为物质资源。已经证实的月球上富含铝、铁、硅、氧、氢、铬、镁、钾及其他元素和矿物质,这些矿物质既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作为进一步提炼其他物质的原料。它们可以被运回地球使用,也可作为在月球上建造人类永久基地的材料并为驻月人员生存提供必要的生命保障支持,或用于生产从月球发射深空探测火箭的燃料。[7]反物质资源和太空冰均可产生巨大的能量,反物质作用的来源为与物质的相遇,而太空冰则由于其含有大量氘而在核聚变中释放能量。太阳能在太空中被转化为电能后,可通过微波的形式传送到地球,地球上的整流天线或二极管天线再将微波收集起来,转化成电能。[6]
环境资源包括电磁波资源、辐射资源以及外层空间本身高真空、微重力的环境。电磁波资源可以作为一种全新的推动飞船运行的能源,将在未来代替必须携带的反冲燃料。辐射资源和高真空、微重力的环境为微生物乃至生物发生变异提供条件,遗传密码的改变可以为人类提供更有价值的新物质。
轨道资源中包括近地球轨道、地球同步轨道、地球-月球轨道、环月低轨道及低地球轨道等。以近地球轨道为例,它具有可重复使用的观测和通信机会,地球资源卫星、气象卫星、商业图像系统和国际空间站均位于这一范围内。[8]
2.美国对外空资源使用态度
在《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谈判中,美国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官方立场一直是,该条约应允许公司和国家开采月球上的矿物资源。在美国长期存在的法定解释下,找到这些资源的国家将有权挖掘他们。国家本身并不拥有这些资源所在的土地,但其劳动将赋予对其所开采的矿物拥有所有权。[9]美国在2015年颁布《外空资源和开发利用法案》,该法案不仅鼓励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私人实体参与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为此提供法律保障,还更肯定了私人实体对其开发的外空资源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10]可以说,美国的此项立法开创了“谁开采谁获所有权”的危险先例,随后卢森堡于2017年通过规制商业开采外空资源的《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草案》,更为外空资源所有权归属带来不确定性。
凡根据美国立法规定,从事小行星资源或外空资源商业开采的美国公民应对所获取的任何小行星资源或外空资源享有权利(entitled to),包括对依照可适用法律和遵守美国的国际义务而采获的小行星资源或外空资源享有占有 ( possess)、所有(own)、运输、使用和出售等权利。[11]对于外空资源的运输、使用、出售权归属于相关责任人不存在异议,而对其占有乃至所有权允许开放给私人实体或者企业,受到包括俄罗斯等国家的尖锐批评。
3.卢森堡对外空资源使用态度
卢森堡议会在2017年7月13日通过了《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草案》,并于同年8月1日生效。其法案第一条即确立“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甚至比美国立法更加直接明晰。就其整体内容来看,卢森堡2017 年《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草案》是一部主要关于商业开采外空资源活动的授权程序和监管立法,详细全面地规定了卢森堡政府对拟从事商业开采外空资源活动的企业申请人的审批与监管程序和权限。[11]
对比《外空条约》第2条的表述可得,条约禁止“据为己有”的客体是“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卢森堡主张“据为己有”的客体是“外空资源”。笔者认为,外空资源作为外层空间的一部分,同样适用《外空条约》第2条“不得据为己有”规定。在卢森堡2017 年《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草案》中,其私自以“本法不适用于卫星通信、轨道位置或频段利用”的排除法定性了“外空资源”的范围,是不经过《外空条约》缔约国一致同意的单方面立法。除此之外,卢森堡确定了为商业之目的实施探索与利用外空资源任务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方式,即运营人向各大臣提交书面申请。这一行为逆外空和平化之潮流,各国对于外空资源的争夺将加剧外空不安全性。
4.外空资源合作开发利用的可行路径
如果人类把空间技术科学用于和平目的,就可以利用来开发外空自然资源,从而转过来继续推动空间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12]随着美国和卢森堡对外空资源的竞相追逐,引发联合国以及各主权国家对外空资源地位的高度关注。我们应认识到,外空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虽然在《月球协定》中早有规定,但由于缔约国数量过少未能有效约束空间大国。《月球协定》因此未达成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也没有一致的国家实践证明该地位,外空资源尚未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成为国际习惯法,因此其所有权定性悬而未决。在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共同遗产”这一概念要求建立一个国际机制,以便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即将成为可行的。考虑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外空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确实可为私人实体所拥有,而《外空条约》中规定的“兼顾他国利益”也可作为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支撑。
我国提出的“命运共同体”思想提出了共同利益观,不仅契合上述《外空条约》中规范外空活动的规定,也维护《月球协定》中“适当顾及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应利益”关于外空资源共享的规定,符合外空开发和利用的潮流。依笔者所见,“共同利益”原则要求私人实体或主权国家不能声称对外空资源的所有权,而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能适当顾及发展中国家能源匮乏的困境,探索建立国际外空资源管理机构是可行的一项措施。就我国而言,中国可考虑从严解释现有的国际空间法规则和原则,营造不利于单边进行外空资源开发的国际规则舆论环境,使美国在具体鼓励私人实体开展和实施相关开发活动的问题上有所顾忌。[13]
四、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观
1.外空活动对外空环境的不利改变
外层空间的核污染及生物污染加剧,外层空间环境日益恶化,外层空间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加剧了外层空间自然体系失衡。现阶段,航天器所采用的大多仍是化学燃料,一方面很难燃烧殆尽,另一方面由于燃烧过程中化学反应的发生,会产生大量或有害或无害的新物质。除此之外,核动力源由于体积小、寿命长及其他特性,特别适用于甚至必须用于在外层空间的某些任务,但若使用不当将会带来极大的放射性污染,造成地球的灾难。放射性废物以各种形式存在,其物理和化学特性、放射性浓度或活度、半衰期和生物毒性可能差别很大,它与别的有害物质或一般废物不同,它的放射性危害作用不能通过普通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消除,而只能通过自身衰变或核反应嬗变来降低其放射水平,最后达到无害化处理。[14]另外,一些核能大国试图将地球核废料运送到外空进行处理,以避免因无法在地球上有效处理而给人类带来的威胁。但是由于外空地理条件的特殊性,物质的活性与在地球上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污染后果。[15]有些核能大国甚至试图将地球核废料运送到外层空间进行处理,这可能会使人类面临真正的“灭顶之灾”。[16]
2.保护外空活动可持续发展的可行路径
在各国加快对外层空间探索的背景下,外层空间的环境也对地球家园的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建立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改进核能和平利用技术。彻底消除核武器不是一蹴而就的,探索建立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需要全世界的推动。在该体系下,有核武器国家承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无核武器国家承诺不发展核武器,才能不断推广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和平利用技术。核武器的产生始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寻求国家安全更应考虑到国内政权的巩固和国际形象的维护等。而核不扩散体系的建立和核能的利用并不是矛盾的,国际社会应合作开发新型和平利用核能的方式,建设更经济、更安全的核反应堆,不但提高核能利用率,而且保证防扩散措施的落实。[17]无论在核能的军事应用还是在和平利用过程中,国家承担着规划、管理、监督、出口管控标准制定和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与核责任补偿的重任,还有对核技术开发、核燃料生产、乏燃料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并肩负国际合作交流任务。[18]
五、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观
1.外空争端特点
外层空间活动争端是指从事或参与外层空间活动的主体相互之间在权利、利益等关系上发生的分歧或纠纷。在外空权利和利益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为碰撞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及商事纠纷。2009年2月10日,一颗美国卫星在西伯利亚上空离地面约800 km处与一颗俄罗斯卫星相撞,不仅造成了美国卫星服务中断,还产生了数千块太空碎片。1978年1月24日,苏联的宇宙954号核动力飞船失控,坠毁于加拿大境内,造成了严重的大范围的放射性环境污染。而随着太空旅游的兴起及部分高科技公司如美国“Space X”公司、英国维珍银河公司对外空商业化的助力,外空商事纠纷不可避免。
外空争端由于发生在人类尚在探索的外层空间,参与主体不限于国家,一旦发生争端需要尽快解决以避免造成更广泛的后果。由于传统的跨国争端主要集中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主要依赖对等的国家主体或政治方式或予以法律方式解决。在外空活动需要巨额金钱及高端科技投入的现状下,外空私营化逐渐明晰,而规制私人主体的外空活动给外空争端的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一旦发生卫星碰撞事件,对于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失甚至给一国领土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要即刻付诸解决,比如1978年加拿大对苏联核动力飞船坠毁在其境内带来的碎片予以高度重视并迅速联系美国加以处理。
2.外空争端解决的可行路径
中美在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重申在轨碰撞规避符合双方和平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共同利益,认为安全解决在轨危险接近需要进一步磋商,以在双方现有合作基础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减小意外碰撞概率。外空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仅对于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及这一“全球公域”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是为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安全保障,至少在国际法规制层面不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在外层空间的治理中,各国学者贡献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试图为形式多样的外空争端提供可行的路径。在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争端解决同样也是需要各国共商共建的内容,以期构建良好的多边合作关系谋求外空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任何国际争端都可予以政治方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便可以较低成本和较高效率解决纠纷,但同时这一解决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面临重重困难,故本文主要就法律方式解决外空争端展开论述。
(1)国际法院解决的可行性分析
运用国际法院解决外空争端的局限性是较为明显的。首先被提及的应当是管辖权。虽然国际法院作为处理国际争端的权威司法机构,其管辖权限仍然是有限的,导致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处于非常边缘化的地位。[19]当一国将外空争端事项解释为“政治性争端”而拒绝受国际法院管辖时,受害国将在诉诸国际法院这一方式上面临重重困难。其次,国际法院受理的纠纷主体要求是国家之间的争端。也许在《国际法院规约》订立之初,订立者并未预料到未来的国家间争端将会要求国际法院去处理私人之间的跨国争端或者私人主体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这一缺陷也是无可厚非的。第三,国际法院的处理效率完全无法应对空间技术的发展速度带来的外空争端。按照 1978 年修订的国际法院规则和国际法院的实践,处理一个案件需要几年。每一个由争端当事国共同提交的案件,进行书面程序需要交换二到三次书面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需要更长的时间。口头程序结束后,还需几个月完成判决文本。就国际法院设立的特别法庭而言,法国航空与空间法学会建立了一个专门解决外空争端的法庭,但至今并无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将外空争端提交此仲裁庭。
(2)常设仲裁法院解决的可行性分析
2011年12月,常设仲裁法院通过了《外层空间活动争端任择性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为“《仲裁规则》”),标志着在外空活动领域发生的争端可以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常设仲裁法院出台的《仲裁规则》是改革现有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尝试。[20]由于仲裁方式本身具有的灵活性,该规则为外空私营化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法律尝试,而仲裁的秘密性和高效率可以在不公布空间技术的前提下更快速地解决外空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