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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

2019-08-22费晶晶

消费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建议政府

费晶晶

摘要:中国灾难的频发和流失不断增加,这与中国财富积累,人口集中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当今世界灾难风险的重要来源是恐怖主义泛滥,卫星发射失败,核电站事故等。根据研究结果,早期灾难风险源与自然灾害的早期频率存在很大差异。基于这种缘由,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以减少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目前保险的地位与其他相比在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中偏低,例如,灾后没有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方面上财政压力过大,以及没有合理处理受灾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来看对社会安定和谐有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国情建立和积极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保险 制度建立 政府 建议

通过防灾防损,政府可以有效减少预期损失的发生,弥补事件损失。解释了政府管理公共风险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对保险公司购买公共保险服务的影响有三个主要方面。首先,购买公共保险服务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这些变化是计划经济的制定者、市场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和规划者、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监督者。构建“小政府、大服务”的现代政府治理服务模式。其次,中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具有能够提供保险服务的优势。例:人力资源、组织网络、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政府希望快速实现低成本、高保障的保险服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人们对保险保障的渴望。政府可以通过公共保险服务招标来提高政府事务的效率。三是当前社会保险服务范围有限,仅服务于城镇职工“五险一金”和部分农村低保居民,不能很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风险和物质需求。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在后续行动的时代,它为居民提供农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各种责任保险等。政府需要购买面广和量大的公共保险能够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的福利水平,为人民谋幸福,它将促进国家风险水平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首先,基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制度,基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水平的政府援助制度,民政体制和慈善援助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财政援助制度是三者中最重要的灾难损失分担方法。中国的政府财政援助也很有限。还为发挥到极大的损失补偿阶段。从以下三大方面来看出: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

在我国开办的许多农业保险在事实上是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这与农业巨灾保险存着区别,农业巨灾保险是能够有效的减少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等许多巨灾风险,这种符合我国国情即我国是农业经济并不特别发达的农业大国来讲,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然而有很多巨灾风险都是除了有责任而不给予承担保险,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如温室园艺作物保险,小麦种植保险,粮食作物种植保险,牲畜保险,猪保险和乳制品保险,均采用综合保险产品设计:特殊保险产品只是针对一种灾难而设计的农业保险产品。中国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如农作物火灾保险,小麦救灾保险和香蕉树风灾保险,都使用特殊保险产品。上面提到的两个是中国农业保险产品的大部分。而我国现在的农业保险产品条款存在着弊端,不能解决所有的巨灾风险,等巨灾的来临,对被保险人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

2000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确认地震保险作为额外保险,但没有政府政策的支持,中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实施了保守的承保策略,以应对地震风险的集中和巨大的损失。虽然中国的地震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由保险承保,但它只附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当地震巨灾等一系列的灾害发生时,保监会对相关的保险赔偿增大,保险费用也变高,随着在市场上的欢迎度降低。

(三)我国洪水保险的现状

1998年长江流域洪涝灾害初期,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一家保险公司在长江流域的一小块地区试行了洪水保险。当长江洪水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发现它遇到了麻烦,保单持有人的财产巨大。最后,公司采用的方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保险费退还给每个保单持有人,保险合同单方面终止。可以看出,中国的天气和洪涝灾害相对频繁,多样化,进行洪水保险的风险也很大。

这种针对巨灾风险损失的单一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系统在应对频繁的巨灾风险事件方面无效。没有建立起后期工作,即后恢复的积极保障制度,如果没有这一完备的制度,巨灾后的重建进程得不到加快,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中国需要改变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的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面对地震,洪水和台风等灾难,必须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和救助。

二、中国政府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被认为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和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强度正在上升。在那个年代,我国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沙尘暴、冻雪等自然灾害相继频发,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巨灾的范围扩大与造成的损害程度对我国国民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危害。这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密切相关。面对灾难,巨灾保险的发展水平是无能为力的,尤其是洪水,地震和台风等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当地的居民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久而久之,居民的经济生活没有得到保障,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的动乱,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会受到影响。

三、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则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减轻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的巨灾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和巨灾造成的巨大损失。两者兼而有之,它将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家庭恢复和健康发展。巨灾保险法有着”公私合营”的特殊性,与《保险法》在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等法律要素上有着不同。巨灾保险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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