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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之比较

2019-08-22刘晋松

消费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法学经济法学

刘晋松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国内法体系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法与民法作为具有一定专业性但两者联系性又相对较强的法律体系,其与社会市场变化有着直接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法,民法作为传统法,民法学教学对经济法学教学有着直接影响。接下来本文将对经济法学与民法学教学进行一定比较分析,总结两者实际特点并制定适用于两者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学 民法学 教学比较

从现实角度出发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全面建立,我国经济法与民法两者之间关系也随之发生一定变化:在市场日常行为中民法往往是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的,经济法无法将民法置于民事行为外,因此这种复杂的关系造就了经济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的密切相关性。

一、当前我国民法学教学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民法学在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度看重分论的现象较为明显,通常在民法总论系统中包含总论和分论,但大部分地区在民法学教学期间,都不太关注民法学总论,只是将教学重点放在分论上。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即总论相对较为成熟,且其所具有的国际化趋同性特性较为突出。整体制度构建相对较为完善,相应教师在总论教学期间往往会不自觉陷入形式化教学的境地,且受教者也不喜欢总论教学;而分论由于本身制度构建相对较为薄弱,可随时紧扣社会热点的特性,使得其教学趣味性更加突出,受教者也更喜欢学习分论,这便使得当前我国民法教学呈现以分论为主的教学模式。

以此同时民法学教学期间,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位于学科就业排名的后三位,这便使得法学专业教学必须重视学生就业难的现象,继而围绕民法学教学做了大规模的教育改革,而改革措施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做为教育改革重点,校方和教师在进行民法教学时开始将学生实践能力放在第一位,随着而来的是无法控制民法学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合理分配,使得整个民法学教学所表现出的轻理论重实践的特性极为突出。

民法本身所具有的实质性功能特点使得其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条符合自身的发展方向和自我延续路径,因此其“自成一派”的体系,使得整个民法学教材以及民法学理论书籍等所具有的独有性更加明显,相应专业书本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到其他学科的知识,完全与其他学科呈现隔离状态。

二、当前我国经济法学教学存在问题分析

从现实角度出发来看目前我国经济法学教学由于其是所具有的新兴特点,使得其整天理论完善性上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与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比较可看出,经济学理论总论仍然存在一定缺陷性:而随着社会发展从事经济法研究人数的不断增加,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定位、理念、调整对象往往存在一定分歧性,很难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而经济法分论由于缺少总论的指导依据,直接使得整个经济法学教材在编著上呈现多元化和多样性,比如不同地区、不同编者等所编著经济法教材内容差异性便相对较为明显,直接导致经济法学教学难度加大同时,整体教学模式也无法得以有效展现。

且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虽然都属于法学,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较为明显,经济法本身虽然有着极强的经济性,但经济法作为法律化经济政策,其所整体变动性极高。比如一直以来经济政策都会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形势的转变而同步改变运营趋势和发展方向,这所导致的经济法研究对象无法体现出明确性,必须要与实时的经济环境相符合,结合现实情况来合理转变研究对象,使经济法学价值功效充分得以展现。这些都使得我国经济法教学过程对教师教学灵活性和全局性意识要求极高,一旦教师不具备过硬的专业资质整个经济法学教学效果便完全无法体现,严重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稳定开展进行。

三、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之比较

结合上文对当前我国民法教学现状以及经济法教学存在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形式和关联上较为明显,而民法学重视分论轻视总论的教学现象主要是因其总论较为完善,将其与经济法学教学做实时比较,则可从总论分论合理设置入手,来对当前经济法学教学存在问题进行一定改进完善。明确经济法学总论与分论关系主要是呈现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总论即是指原则,而分论便是具体制度信息:由此可见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比,存在总论和分论背离的现象,其不似民法学总论与分论呈现一体化的形式,因此注重对经济法学总论和分论的系统协调便显得极为必要:以此构建适当的教学方案,确保学生能够在有明确总论原则的目标指导依据基础上,充分了解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具体联系,以此确保经济学教学目标与教学体系的完备性充分得以展现。

经济法本身属于新兴的现代法,其与民法相比理论基础较差,且经济法也不像民法有适合自身内在的发展路径,因此经济法必须通过与民法的差异比较,在进行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做好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合理吸收和改进,以此使经济法教学体系能够充分得以展现。与此同时由于经济法学本身理论基础较差的现象,其必然不能像民法学一样施行重实践轻理论的教学方式,而要先做好对理论根基的改善。

同时这个过程中相应专业人员也必须明确经济法学教学目标,要以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為做相应设置,确保学生运用经济法理念、原则、框架得到有效培养,同时促进其对生活中经济现象分析能力,以此使经济法教学理论与学生学习方向形成一致性,继而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经济法学教学所存在问题,提升经济法教学水平。

结束语:综上所述,通过对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之比较,可以看出经济法学与民法学本身相似之处较多,且两者都作为法学范畴内重要组成内容,并不存在前后主次之分,因此在实际教学期间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当前时代发展情况,互取所长来保障经济法学教育教学和民法教育教学都可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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