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向伴侣借款,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8-21陈佳强秦沓
陈佳强 秦沓
叶海英与王鸿飞夫妻结婚十年,不久前因感情破裂离婚。王鸿飞原以为因离婚打官司已经是很大的难堪,却不曾想离婚不久叶海英又诉至法院,称在她与王鸿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鸿飞先后三次向她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叶海英要求王鸿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
王鸿飞十分不解,他虽然在外经营管理工程项目,偶有借钱的时候,但从未向妻子伸过手。再说,叶海英薪资微薄,又哪儿来这么多钱能借给自己?在法庭上,对于王鸿飞的怀疑,叶海英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朋友所借,但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叶海英出具了三份借条,上面均有王鸿飞的签字。王鸿飞不得不承认,但他旋即又称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海英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况且,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叶海英也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王鸿飞认为,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需要为此还款。
面对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叶海英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婚内夫妻互借合同是否有效且效力如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认定借款的真实性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案中,不仅王鸿飞本人否认这些借款的真实存在,叶海英称该款项系向亲戚朋友所借,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这些迹象表明叶海英将该款项借给王鸿飞的事实主张值得懷疑,而叶海英未对该合理怀疑进行解释。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应着重考察叶海英是否具有出借该笔款项的能力以及王鸿飞是否有举债的必要。就本案而言,王鸿飞为工程一时之需借用160万元是有可能的。但对叶海英而言,要查明其是否有出借涉案巨额款项的能力。叶海英称这些款项系向朋友所借,却无法提供具体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叶海英已经偿还或至今仍欠他人这些款项的事实,因此值得怀疑。
第二,应认定款项的性质
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款项的性质也决定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这些款项。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王鸿飞向叶海英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王鸿飞个人事务,那么王鸿飞应返还一半给叶海英;如果借款源自叶海英个人财产,而用于王鸿飞个人事务,那么王鸿飞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
第三,主张财产分别制者应担负举证责任
在普通借款合同关系中,原告只需要提供借据就可以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但由于本案所述叶海英与王鸿飞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叶海英必须另外完成两项举证责任,即其所述借款源自其个人财产并且用于王鸿飞个人事务。此外,在王鸿飞对该借款发生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后,叶海英应该进一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补强。如若不能,叶海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继而,法院会认定叶海英未向王鸿飞提供真实借款。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