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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与高校教育者之间法律关系初探

2019-08-21赵蕾

商情 2019年34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教育者

【摘要】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管理、依法治校逐步成为高校的管理模式,本文对依法治校模式下,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规范 教育者 被教育者 法律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大大加强。在法制逐步健全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学生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虽然伦理道德依然在高校里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传统的以传道、授业、解惑为核心的师生关系已不足以涵盖高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依法治校逐步成高校的管理模式。本文试图对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法律规范和高校教育者的范围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调整高职院校学生和高校教育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所谓教育法,它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三)行政法规,主要有《教师资格条例》等;(四)政府规章.主要是教育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一系列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等。

高职院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主要是以下几类主体:一是教师,包括公共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另外还包括辅导员.二是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工作部门、就业部门、培养部门、学院(或系、所)党委工作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实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图书馆、资料室的工作人员等等;高职院校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还要和后勤部门、保卫部门、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打交道,但随着高校后勤的社会化,高职院校学生和后勤部门的关系就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和保卫部门(实际上是公安部门的协助机构) 、档案部门之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限于篇幅,本文不予探讨。

二、高职院校学生和高校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师对应于高职院校学生的权利有以下几条:(一)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有权根据教学大纲、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与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相对应的高职院校学生义务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高职院校学生的本质任务是学习,应该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认真,完成各个阶段课程,努力取得好成绩。

(二)教师和学生工作队伍的管理学生权。除了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师就自己所上的课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进行指导外,平时主要是以辅导员为代表的学生工作队伍对学生的管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从业务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获得全面的发展。

与此相对应的是学生要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注重个人修养,谦虚谨慎,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三)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

高职院校学生在高校的学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为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如学籍管理制度、培养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为高职院校学生和学校确定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一是学籍管理制度,高职院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二是培养考核制度,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的主体是教师,教师和高职院校學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文已经讲述,这里只讲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专业课、公共课的考核由相应的教师组织,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主要由以辅导员为代表的学生工作队伍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三是毕业、结业与肄业制度,高职院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高职院校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高职院校学生对应于教师的权利有:(一)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高职院校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教师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高职院校学生的这项权利。

(二)高职院校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高职院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和以辅导员为代表的学生工作队伍对自己的学习和品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和学生工作队伍要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对高职院校学生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高职院校学生和高校教育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者所承受的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高职院校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职院校学生损坏公私财物等民事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处分是高等学校的权利,但学校一定要遵循有关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高职院校学生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高职院校学生,影响恶劣的。以上行为如果对高职院校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高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如果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以上对高职院校学生和学校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初步的探讨,调节他们之间关系的除了法律外,伦理道德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学生与学校教育者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互相抵触,而是相辅相成、互相渗透,高职院校学生和学校教育者既要遵守有关的法律义务,也要遵守相应的道德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作者简介: 赵蕾,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专任教师,教育心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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