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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研究

2019-08-16郭冰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功能

郭冰

【摘 要】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就业体系的重要支柱,肩负着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使命。一直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的功能方面都有所欠缺,产生效果和作用都有些不尽人意,已经影响到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覆盖范围、给付方式、费率机制、基金支出方面分析了制约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因素,并针对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现状分析

(一)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总体状况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制和大量工人下岗的背景下,失业保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1992~2003年期间,我国有超过50%的参保失业者在失业保险基金资助下重新实现了就业。2003~2016年,城镇失业登记率一直在3%-4%之间波动,失业保险刊失业人员的覆盖面基本维持在37%~45%之间,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受益面最低为18.96%,最高不超过58%;人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发放均逐年增长;得到有效使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比率在2012年达到最高峰86.55%,此后持续下滑,最低时不到40%;从使用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情况看,职业介绍成功率在1999年最高,达到54.9%,2016年最低,仅为37.31%,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率基本同步。

(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差异使东中西部地区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呈现显著的区域差异。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与城镇就业人数基本正相关,东部地区失业保险覆盖率与受益率均远超中西部,中部地区失业保险受益率最低,西部地区失业保险受益率是中部的2倍多。中部地区多为农业大省,劳动力丰富,但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以充分吸纳劳动力,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出,他们不在本地缴纳失业保险金,也不可能在本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失业保险享受率低的局面。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影响因素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与受益面较为狭窄

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劳动者等5类人群。1999-2016年期间失业保险覆盖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应保人数和实际参保人数相差较大;失业保险受益率在逐年下滑,特别是2009-2016年期间徘徊在25%甚至更低水平,说明每4个失业者中就有3人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受益面过于狭窄。

(二)费率机制的反激励作用

首先缴费基数可能抑制雇佣量。其中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容易造成企业减少雇佣量。这是因为企业在固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相当于缴纳固定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相比于“减少工资额,增加雇佣量”,更倾向于选择“提高工资额,减少雇佣量”,利用“效率工资”来提高企业自身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其次,统一费率不利于减少失业。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以统一的费率2%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性。对于失业风险高的单位,其容易造成较大的解雇量,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保险金给付方式抑制积极性

给付期限和固定数额降低再就业积极性。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较长,最长可达24个月。有学者分析论证表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维持失业状态的期限呈现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越长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越能削弱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同时,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以固定数额的方式给付的,这同样不利于失业人员增加其寻找另一份工作的强度,因为在维持失业状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容易养成懒惰的心理,缺乏相应的动力促进其再就业。

(四)有关促进就业的基金投入不足

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机制中,再就业效果依赖于对应的配套服务,而配套服务开展的好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投入资金额度影响,当前政府财政普遍紧张,用于促进就业的配套资金十分有限,从而限制了促进就业服务的快速高效开展,促进就业情况成效不显。就业状况没有显著改善,其反馈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资源就少得多,无法形成两者间的良性互动。

三、提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經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率高达90%,规定只要在国家失业保险法所罗列类别内的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失业保险;德国的覆盖率也很高,规定每周被雇佣时间达到18个小时及以上的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失业保险。许多非正规就业人员面临的失业风险较大,因此将这类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内有着重要意义。对此,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在暂时性失业时不领取保险金,从而有效防止失业。

(二)完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该为雇佣水平高的企业提供费率优惠,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较多,在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效率工资的双重刺激下可能会给这类企业造成裁员压力,导致企业解雇员工提高社会失业率。同时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敏感度较高,激励企业维持较高的雇佣水平,鼓励雇佣水平较低的同类企业增加雇佣数量,从而进一步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其次采用差别费率抑制解雇。对失业风险率较高的行业提高缴费费率,对失业风险率较低的行业降低缴费费率,促使高失业风险企业对失业率上升承担责任。

(三)改进失业保险给付机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并采取递减发放的方式,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越长,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越少,同时要相应增加领取保险金的限制条件,从而有效增加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意愿和强度。其次通过再就业工资部分替代失业保险金。通过实行部分替代,即当失业人员再就业工资低于失业保险金或者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时,规定可以继续领取差额部分比例的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基木生活水平,同时避免失业人员因为再就业的工资过低而选择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构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动机制

首先要建立沟通流畅反馈及时的职业培训体系。英国的失业人员如果在培训后顺利获得技能证书,则可以根据所获技能证书的等级得到相应更多的失业保险金。我国加大职业培训的资金投放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起流畅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听取失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切实需要哪些技能训练项目,跟踪各项职业培训的后续效果,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其次要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网络平台。在网络上建立失业人员远程教育平台,提供完善丰富的远程教育服务,提高其的硬件知识储备,增加他们在就业市场竞争力。

四、总结

在当前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失业问题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才能更好应对失业问题。因此,需要明确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的发展趋势,通过优化促进就业的制度设计,改变给付方式、缴费形式强化对就业的激励作用,我国应立足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变消极的事后救济为积极的事前预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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