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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西南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规定

2019-08-16陈鑫悦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立法西南地区

陈鑫悦

【摘 要】本文以西南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和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为例,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结合西南地区地方的立法权以及立法的具体分配,不完善、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等问题,希望通过这些研究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规定,促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西南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背景及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基础。探讨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查找缺陷和不足,不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法制实践都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创新产生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具体表现,探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的过程,发现缺陷和不足,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民族问题重要思想,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党的民族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三者之间的理论联系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情况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义是:“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构”。这一定义从法律层面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了要求,权威性不容置疑,我们通过这些共识,可以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统一领导。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法定的统一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少数民族地区自古就是我国政治和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守住红线和底线,必须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任何创新实践必须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为基本前提。

第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和区域是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基础和场所。这一定义具有地域特性,即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所有少数民族都有区域自治权,这对衡量一个地方是否能够实施区域自治提出了地域和空间要求。

第三,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和行使自治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途径和手段。通过设定特定的民族自治区域、建立民族自治行政机关、进而开展民族自治等具体措施,实现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将相应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定义和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和行使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更好的与实践相结合。

1、建立自治地方

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建立的相应的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称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地方行政单位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

2、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的干部由当地所有民族共同组成,都是当地的公民,他们享有相同的政治地位。不仅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权力,更是代表着自己所属的少数民族在行使自己民族的权力,他们一方面通过法律、选举等方式保障了自己民族所属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执政少行使了自己民族的相应的权力,他们一方面是在行使国家赋予的相关权力,另一方面又管理自己所属的相关地方事务。

3、行使自治权

这些依法设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如民族立法权、中央允许的部分财政经济自主权、使用本民族文化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民族自治权称为行使自治权。将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和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融入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内,强调“两化”,可以明确突出自治民族的特色,保障自治权的落实,对发展相关理论和指导实践有一定的好处。

四、西南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

(一)农村牧区情况不同,需区别对待

由于所处地域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村和牧区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与在农耕区、地势较为平坦的地区,人口、社区相对密集,距离小,在农业经济地区,人们依靠种植作物为主要经济来源,在牧区,游牧经济依靠放牧和植草。不同的经济活动导致不同的需求。在实践过程中要分析两者在农村和牧区存在的巨大差异,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二)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不足

农牧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相对单一、方法陈旧,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创新意识。由于法律宣传教育人员短缺和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宣传教育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对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不是很乐观,还有很大提高的空间。

(三)宪法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划分过于原则

自治法的条款太原则太籠统,实施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缺乏具体的实施纲要,实施起来比较困惑。依法执政观念有待加强,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因为自治法本身没有规定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自治法由谁来负责实施、如何实施,谁来监督、违反了相关法律谁来处理、怎么处理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条文和监管措施来解决。

五、西南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支持和帮助西南地区的发展和建设,要想西南地区人民得到幸福生活,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执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树立爱祖国、 爱西南地区、建设新西南地区的思想意识。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是完善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大局的需要。

(二)因地制宜地解决农村牧区问题

要因地制宜,针对农村牧区大不相同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自然条件,制定不同的解决办法。通过集体购买增加设备数量或使用先进的耕作技术、耕作和收获设备、保障优产高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只有农民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确保农业产量和经济效益。为了保证政策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有法可依的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防止和避免受到随意性和主观性产生的偏差,促进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三)明确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

在自治法的框架之下,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比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拥有更加广泛的自治权,为实现确保自治权这一良好的工具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尽快立法将各级政府层面之间的权限划分清楚,与国家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划归中央,属于民族内部的事务由民族自治机关负责。

六、结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考虑,以保证该政策持续不断地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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