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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19-08-16来玮琦雷晗嫣吴锦尧朋昊向鸿瑾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直播个人所得税建议

来玮琦 雷晗嫣 吴锦尧 朋昊 向鸿瑾

【摘 要】网络打赏在近年的中国社会越来越普遍,打赏总规模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针对通过此项行为所获收入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式却停滞不前,导致了大批税收收入流失。为解决这个问题,本研究依据收入定义明确、法律借鉴设计、外部意见整合流程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网络打赏;直播;个人所得税;监管;建议

一、绪论

网络打赏在近年的中国社会越来越普遍,打赏总规模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针对通过此项行为所获收入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式却停滞不前,导致了大批税收收入流失。为解决这个问题,本研究依据收入定义明确、法律借鉴设计、外部意见整合流程进行了探索。

二、研究背景

(一)网络打赏现状

(1)“网络打赏”定义以及征税合理性。网络打赏是指用户对于网上发布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通过用钱买网上虚拟礼物或者直接转账等方式给发布者的一种奖励。比如说微博文章的赞赏功能,观看网络直播时可以送潜艇等礼物,微信文章的赞赏功能等等。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在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礼品收入”没有明确包括在内。因此,许多观点认为,获取打赏收入的受赠人暂无纳税依据,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一个核心特征是“无偿性”,而网络平台打赏是一种双向的互利互惠行为,即被打赏者提供了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打赏者向被打赏者支付服务价金,因此应当纳税。

(2)网络打赏市场规模2016-2020年变化。据相关调查显示,网络直播市场规模2014年超过54亿元,预计2020年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600亿。这六年其规模扩大至将近8倍,增速也逐年上升。因此,一旦网络打赏收入中存在税收方面的漏洞,将会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损失。

(3)网络打赏的主要人群。根据《2018年3月直播app行业研究报告》,app用户已超2亿,网络打赏的主力军为18-30岁的人群,将近占60%。由此可以看出这一行业影响力之深,因此,实现其税收公平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我国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征税方式不足

网络直播主要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利用支付宝、微信、电子银行等网络支付方式进行瞬间交易,这种数字化信息形式在互联网中储存与传播的交易方式,使得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因此,现有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待革新。

1.1 传统税收征管的弊端

1.1.1互联网+时代下的直播行业税收征管问题

(1)支付方式多样化导致税收监管成本上升。当用户奖励主播时,可以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由于选择的第三方支付不同,税务机关仅仅通过银行系统掌握直播平台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远远不够,可能会造成税款流失。

(2)主播收入多样化,税源难以监控。主播收入呈现多样化特征,除了底薪以外,还有打赏、额外奖励以及各种线下收入。这使得税源难以监控,监控难度和成本太高。

(3)代扣代缴不到位,存在偷逃税现象。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独立主播还是签约主播,都是由直播平台或者由经纪公司进行代扣代缴(见表1)。但是我国中小型直播公司数量众多,规模小,财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意识不强,存在偷逃税现象。

(4)交易人员具有隐蔽性。直播平台主播流动性大,用户流量大。同时,用户及主播具有隐匿性的特点,有些平台仅用手机号码即可完成注册,交易人员填写的身份信息难以核实。基于以上两点,税务机关难以对直播平台交易双方进行监管,交易主体难以确定。

(5)交易地点具有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直播行业是采取线上经营的模式,不受地理位置的制约,只要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随时随地即可进行直播。因此交易地点难以确认,具有虚拟性。

(6)交易凭证的电子化。随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合同越来越受欢迎,税务机关无法通过传统的纸质实物凭证来核查直播公司财务数据,只能通过电子凭证。但其数量多、易篡改的问题又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挑战。

1.1.2核定征收的弊端

(1)应纳税额难以精准估计,导致税源流失或税负加重。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同;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或税负加重。

(2)应税所得率不易确定。不同行业利润率有较大差异,垄断行业平均利润高,商业零售行业平均利润低;基层税务机关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四、关于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理论方面。目前为止,网络直播相关规范仅有《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与《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在个税征收上仍是空白。因此,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目前的基础之上,借鉴《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相關条例,编纂并颁布《网络直播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作为网络直播行业个税征收规范。

1.原因。我们认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而网络直播亦可认作一种新兴形式的演出,因此,《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直播的税务征收办法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2.具体条目。以向直播从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要求各网络直播服务者想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参考演出市场个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税务保全措施、税款入库、自行申报、违规处罚及偷税惩罚措施等条款。

(二)实际操作方面

1.大数据在税务中的应用。结合对税务局和专业教授的采访,我们也发现现在大数据在税收中的应用已经在开始慢慢试点,并且为了确保税收的完整性,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种类繁多,不好监管。此外,在通信网络高度互通互联的条件下,信息能够通过网络,在世界各地、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广泛地传播,这样一来,税收的监管就有了联动性,与银行、金融机构等联合的信用系统的成立也使得监管力度更大,惩处手段更有威慑性。

2.网络平台的纳税监管义务

(1)网络平台代缴现状。在采访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规模较大的直播平台都承担着代缴个税的职能,而部分规模较小、账务成本较高的公司如一直播则在近期内改变税收支付方式,个人主播的税款从平台代缴改为了个人主播自行交税,超过800元的部分,需要按照5%的比率来缴纳税金。除此之外,网络平台对于主播收入的抽成较高,三到七成不等,对于不同级别的主播分成也有一定的差别。而如果按税收规则,主播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方也需对相应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营收税。

(2)提高网络平台纳税监管质量。而如何提高平台的纳税监管质量?首先平台接收主播的时候要严格实名认证,各主播想要进行直播活动,必须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登记注册直播账号,这样就能确保平台对旗下的主播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如果每个主播都登记在册,即使有主播在不同平台直播,也能确定其身份,可以追查其获得的打赏情况,有效督促其公平合理纳税。其次,平台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更新公司规章制度,对网络主播深入监管。如果合同或规章制度上清楚地写明了打赏收入分配的详细方法,并且确定主播是在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收入和相应的分成比例,计算出主播的应纳税所得额,便于其依法查账、依法征收。

【参考文献】

1. 2018中国网络直播发展态势调查http://www.sohu.com/a/216724580_791628

2. 核查 | 成年人才是网络直播打赏的主要用户,未成年人不应背锅http://wemedia.ifeng.com/63154674/wemedia.shtml

3. 极光大数据:2018年3月直播app行业研究报告[DB/OL] 2018-2 https://www.jiguang.cn/reports/236

4. 于嘉音 《直播行业税收问题》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WXH201712024.htm

5. 刘义树 吴顺文 于贤金 卢楠《网络直播企业所得税税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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