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原则初探与研究
2019-08-16袁诗雨
袁诗雨
【摘 要】眾所周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劳动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更是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把握劳动法的具体切入点。但由于我国劳动法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并未在劳动法具体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将部分原则隐含于相关的条文中。因此,学术界许多学者将目光聚集于此空白之处,使得此问题在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将从基本原则法定化的重要性、学者观点和个人看法等三方面研究、论述此问题。
【关键词】基本原则;法定化;重要性;学界观点;不足之处;三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定化的重要性
由于劳动法对基本原则缺乏明文规定,导致学界认识的混乱和实务上对劳动者保护的困难,而将劳动法基本原则成文化是解决客观现实问题问题的可取之策,对推动建设更为完整的劳动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定化,是构建完备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更好地预测方向。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是有法可依的基础性工作。将劳动法基本原则成文化,对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加以规定,把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明文加以规定,从而使法律调整具有可预测性和方向性,方便民众知法守法。
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定化,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调整作用,最终要落实到劳动法的实施中去。对法律规则的解释,需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一旦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律矛盾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填补法律漏洞,消除法律矛盾,以此弥补立法的不足。
二、学界观点与个人分析
(一)条文直接移植说
此学说的观点较为传统,该学说认为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是我国劳动法的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的原则,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的原则等。
我们应一分为二的看待此种学说。一方面,该学说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基本依据,是宪法的具体化,这使得此观点具有权威性与实际可行性。但另一方面,该学说照搬、简单罗列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根据劳动法的这一具体部门法的规范制定原则。各项原则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性,不是为劳动法量身定做的,不能形成基本原则体系,无法从整体反映价值取向。
(二)高度抽象概括说
此种学说是通过抽象性的概括来阐述具体的基本原则。而此学说也有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劳动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三点,即劳动权利、义务竞合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相结合原则。第二、第三种观点也是如此较为简明扼要的概括。
个人认为该学说通过对劳动法的提炼与概括,总结出较为简明的基本原则,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劳动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更加符合当代立法的趋势。但是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过于关注广度,而忽视了应有的深度,将一些过浅显、单薄的原则上升为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这是不符合劳动法立法实际要求的。
(三)主辅原则说
主辅原则说认为,劳动法原则是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基本原则,还包括具体原则。个人认为,此学说是较为新颖的学说,体现了立法上的多层次与有高低,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但是,这样的具体区分太过冗杂且偏离了基本原则这一主航道,不能为劳动法的完善提供正确的方向。
三、个人看法
(一)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它遵循着侧重点、有偏向性的立法模式。基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点,雇主和劳动者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新的身份”形成。因此,契约所体现的“消极自由”、“形式平等”所造成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实质不自由、不平等必须加以克服。而这种克服,就落到了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利益原则”上。
部分学者认为,侧重保护就等同于对用人单位权益加以抛弃,这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种不法侵害。因此,基本原则法定化之时应在此原则之后添加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原则才可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平。其实不然,若同时兼顾二者必将失去劳动法的特色,不符合劳动法独特性这一基本特征。在劳资关系中,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不匹配等原因使得双方力量悬殊,且已经有许多法律的设立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利益,若在基本原则中再强化用人单位的利益,会拉大双方的距离。应明确的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定化目的是在劳动关系的产生、延续、终止中,寻找劳资双方正确的平衡点。在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好劳资关系,如何缓和劳资冲突,如何将劳动者权益纳入合法保护的范围之中,是劳动法需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定化而调整的问题。只有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的措施,构筑科学的劳动关系,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劳动权利平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部分学者认为,平等劳动维护与特殊劳动保护是相反的,平等了就不可能特殊保护。但我认为实际上两者却并不矛盾。“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因此,我们不仅仅要追求形式上的公平,更要寻求实质上的公平。
一方面,建立劳动者平等竞争的机制,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劳动者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更能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我们要从现实国情出发,必须考虑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对一些由于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形成的特殊群体给予相应保护,这是对劳动法中一般保护的必要补充。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不仅仅只依据僵化的逻辑推理,更应该包含温情,在具体条文的制定时,体现人文关怀。
(三)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不对称的,因此劳动关系的发生、延续、终止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同时,劳动者是单位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主人,需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三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架构联系。三方协调原则通过对日常出现的重大劳动争议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调解与斡旋,协调各方权益,兼顾多方利益,选取最佳方案,进而解决现实的劳动关系问题,更好地维护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政府与社会减震器,减少劳动争议和突发行性事件,化解矛盾,避免社会动荡,才能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四、总结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及司法的依据和准则。基本原则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能否保障,劳动关系能否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等重大问题。通过劳动法公法、私法融合的社会调节机制来勾勒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轮廓,并逐渐将其法定化。以倾斜立法的方式,特殊保护的方式,以三方协调的方式,发挥国家、社会、个人各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保障相关的社会权益,推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完善劳动法的立法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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