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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法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目的

2019-08-16余思亮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澳门刑法

余思亮

【摘 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出台,进一步将香港、澳门及广东九市的社会、经济和民生加强融合,三地法制协调就成为了融合成功的关键。2005年5月20日香港与澳门签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可见区际刑事的融合及协调,皆属于大湾区发展的方向。基于历史原因,三地的刑罚制度都有其獨特的法律淵源,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成为刑事程序的开展、结束及消灭的决定性因素。结合学说理论、法院判决和现实案例,探讨澳门刑法追诉时效制度。

【关键词】澳门;刑法;追诉时效

一、刑法时效制度概述

(一)设立时效制度目的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i。刑法作为维持社会公正的法律功具,为何对司法机关追究的职能上设立期限,这是否会产生纵容犯罪的效果呢?然而,时间的流逝不能使我们认为一种犯罪没有发生,但从某个时间点起,刑法不再有动机或理由进行干预。ii 葡萄牙学者迪亚斯(Jorge de Figueiredo Dias)指出追究时效制度并非构成排除违法性的原因,而是一种脱离惩罚的理由。iii澳门《刑法典》中追诉时效就是其中一种最主要的消灭刑事责任的途径。iv

二、刑法追诉期限制度现况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随以下时效而消灭刑事的追诉权:“a) 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追诉权随二十年而消灭;b) 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十年但不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追诉权随十五年而消灭;c) 可处以最高限度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追诉权随十年而消灭;d) 可处以最高限度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于五年徒刑之犯罪,追诉权随五年而消灭;e) 其他情况者,两年。”

三、刑法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法律明文下追诉期限的计算机制

澳门《刑法典》第111条,在一般犯罪的情况下,即不存在继续犯、犯罪未遂、連续犯及习惯犯,“追诉时效之期间,自事实既遂之日起开始进行”。内地《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在连续犯及继续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时,追诉期限从犯罪的行为结束日起算。澳门《刑法典》第111条,属继续犯,自既遂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间;连续犯及习惯犯,自作出最后行为之日起。内地与澳门的刑法均对连续犯及继续犯作出相似的规定。首先,须明确“追诉”的内涵,追诉是指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所以,追诉期限必须由犯罪之日起,直至审判之日止。“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的日子,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故此,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从而使认定犯罪的标准绝不可能相同。澳门《刑法典》以犯罪事实“既遂”作为标准,依照澳门终审法院最新的解释v:在行为人产生一项犯罪想法到其实施犯罪之间的过程,称为犯罪实施阶段。行为人犯罪决意产生之后,行为人可作出犯罪的准备活动,称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罪行得到完全的执行,视为犯罪既遂。与迪亚斯的解释vi完全一致,这一未遂行为的客观定义为“具有形式性的特点:至于究竟哪些行为算是实行犯罪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要看罪状的具体描述” vii。

(二)学理下追诉期限的计算机制

在澳门,习惯犯指行为人以犯罪作为生活方式的犯罪类型,并只是重复同一个犯罪行为viii。习惯犯的期间计算方式以作出最后行为之日起计算。

(三)犯罪未遂追诉期限的计算机制

澳门《刑法典》明文确定犯罪未遂,自作出最后实行行为之日起。ix以澳门终审法院第49/2017号案为例:“只要行为人拿到被窃取之物,窃取即告达成,即使被窃取物一直处于非安全状态亦然。这也便是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所采纳的观点。目前逐渐占据上风的观点是,盗窃罪的既遂在物品进入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并达到一个最起码的平稳状态的那一刻宣告达成”。判决书指出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一宗抢劫的犯罪活动,但基于“窃贼获得对所盗取物品的(实际及)和平控制之前,受害人(失窃人)都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侵害人(行为人)也是可以中止犯罪的” x。由于行为人的窃取犯罪行为,财物被“拿到”犯罪即为既遂,但终审法院采取新学说之后,窃取物被必须处于“和平控制”,否则只为未遂。由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与达致和平控制之间,可以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则《刑法典》第111条第2款C中规定以“最后实行行为之日起”,与同条第1款“自事实既遂之日起开始进行”,就明显为两个不同的时间。澳门《刑法典》于新近司法见解后,更明确了犯罪未遂的实施行为的时间。

(四)追诉时效计算的延长机制

澳门《刑法典》第112条,追诉时效在下列情况中止:“a) 因无法定许可或无非刑事法院所作之判决,或因必须将一审理前之先决问题发回予非刑事法庭,又或因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而依法不能开始或继续刑事程序期间;b)自作出控诉通知时起刑事程序处于待决状态期间,但属缺席审判之诉讼程序除外;c)行为人在澳门以外服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期间。”澳门《刑法典》第113条,在下列情况下,追诉时效中断:“a) 作出行为人以嫌犯身分被讯问之通知;b) 实施强制措施;c) 作出起诉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d) 定出在缺席审判之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之日。”澳门《刑法典》的追诉时效的中止及中断机制,主要针对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均以法院的程序为理由,而使追诉时效产生中止或中断。中止及中断都系基于司法程序中的正常可能发生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疑犯)被实施强制措施。《刑法典》中止追诉时效,只是使其停止计算,而且中止不得起逾三年xi;在中断程序内,虽然会使其追诉时效重新起算;在正常之时效期间内,新加的期间只能为原时效的二分之一,在特别情况下,新加的必须少于两年。

四、总结

追诉时效是消灭刑罚权的事由,迪亚斯认为预防理论可以分为“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两大面向,每个面向又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方法。一般预防的“一般”是指“大众”,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社会大众的信服或恐惧等心理作用来减少犯罪。特别预防的“特别”是指“个别犯罪人”,亦即已被送进司法机关处理的嫌犯或已定罪的犯人,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对特定犯罪人的处罚或改善来减少他们的再犯xii。时日推移,虽然没法消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罪责,但从某一个时间开始,刑法已不再存在干预私人生活的理据xiii。澳门刑法理论认为经过一段时日以后,行为人已返回正常的生活模式,没有再为其作出教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i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5版,第648页。

ii [葡]Vide MAURACH / G?SSEL / ZIPF, Derecho Penal, 2, p. 968. 转引自Silva, Pedro Filipe Gama da,A prescri?觭ao como causa de extin??o da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FDUC- Teses de Mestrado,p.11.

iii [葡] DIAS, Jorge de Figueiredo,Direito Penal Português, As Consequências Jurídicas do Crime, Aequitas, Editorial Noticias, 1993.p.701-2.轉引自Silva, Pedro Filipe Gama da,A prescri?觭ao como causa de extin??o da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FDUC- Teses de Mestrado,p.12.

iv 澳门《刑法典》第110-113条。

v 澳门终审法院第49/2017号案。

vi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着:《Direito Penal, Parte Geral, Tomo I, Quest?es Fundamentais, A Doutrina do Crime》,科英布拉出版社,第二版,第二次重印,2012年,第685页。转引自门终审法院第49/2017号案。

vii《刑法典》第21条第1款。

viii AZEVEDO, Marcelo André de; SALIM, Alexandre. Direito Penal: Parte Geral. 6? ed. Salvador: JusPodivm, 2016.p.151.

ix 澳門《刑法典》第111條C。

x TAIPA DE CARVALHO,A Legítima Defesa,科英布拉出版社,1995年,第300至306頁。轉引自澳門終審法院第49/2017號案。

xi 澳門《刑法典》第113条。

xii 迪亚斯(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法》,澳门大学法学院内部教材,第21页。

xiii Silva, Pedro Filipe Gama da,A prescri?觭ao como causa de extin?觭ao da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FDUC- Teses de Mestrado,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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