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纳入审计业务必要性研究
2019-08-16高丽
高丽
【摘 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应用于商业信用销售、信用交易以及个人求职等各个领域。此外,个人信用报告还为询问者提供了检查和规范其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验证机制。随着审计职能的不断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一下关于将个人征信纳入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个人征信;审计制度;审计准则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又称消费信贷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随着客户需求的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不仅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业务领域,也逐渐转向提供综合社会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目前,在中国没有进行个人审计计纳入服务范围,未来针对个人信用制度的监管它必然要求审计机构的监管评估。淘宝不良评价记录、欺诈性保险费、伪造个人信息等可能成为个人信用审计报告中的“污点”。
1、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现状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相对发达,并进一步扩展到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领域,与典当、担保、租赁等机构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表示,只有做好基础工作、做透研究、做稳妥措施,并且与各个方面深入协调好,才有助于个人征信机构建设及其牌照发放。2017年稍早由央行明确表明的信用合作社组织被称为百行信用报告有限公司。2018年2月22日,银监会宣布,百行信用报告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申请已获中央银行批准。许可的内容包括设立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的许可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资格批准。许可日期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
个人征信制度显然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数据缺失和采集。首先在数据共享问题上,由于现有机构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平台形成的闭环,在客观层面分割了信息链,导致信息不全面,有效性不足,难以形成真实有效的数据共享平台。
其次,数据采集的范围也非常敏感。其中不仅包括个人日常行为,例如滴滴打车、无证经营、高铁霸座等行为,还包括更为严重的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据统计,截止2019年5月10日,近五年间,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尽管随着央行颁布的国内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信联的面纱已被揭下,但数据共享,信息采集敏感等问题并不会迎刃而解,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
2、我国个人征信审计制度的缺失
相比较于起步发展较早的美国和欧洲,在亚洲日本的征信业历史最悠久,通过综合对比欧洲的公共征信模式、美国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日本的征信业运营模式,对我国征信业提出加入审计业务囊括范围。
目前,中央银行征信系统收集非银行信息,如公积金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电信信息、税务信息、执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但执法通知除外。其他信息或者仅覆盖极少部分地区,或者信息基本停止更新。这些未更新的非银行信息反而对个人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而个人征信不只局限于此,对于海关进出境、行业从事认定、子女及亲属享受待遇等方面均可以包含在内[2]。
审计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者的财政收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民主和法治,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支出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同样,这一规则也适用于个人信用审计。审计人员可在个人信息采集、企业与个人信息关联、个人财务状况、个人失信程度等方面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准则是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基础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以口头或书面询问被审计人员相关资信情况,并基于大数据技术对被审计人员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失信行为、资产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审查。
3、实施个人征信审计的必要性
现有国内征信中心数据只能用在放贷这个场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很明显这个范围已经不足以表示个人失信的严重性。鉴于数据采集和数据共享的困难性,审计由于其成立初期的数据采集能力以及人员专业性,有足够的能力进行个人审计的业务。
3.1审计具有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本质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利益关系。独立性在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在发表意见时保持客观、专业的怀疑态度[3]。它实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所持的公平、公正的态度,一种在执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部压力的心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脱,主观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尤其是不作出自己的结论。
3.2大数据背景下审计更能保护信息安全
当前在平台网站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应该公开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信息如个人投资项目审批信息、股权投资信息、政府采购项目等尚未纳入平台;在审计环境下可以有条件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如納税、社保、公积金、水电煤气、房地产、车辆、户籍等信息,这些信息是相关业务机构最需要了解掌握的信息,因为这是判断信息主体有效身份的直接依据[4]。
3.3审计组织介入有效避免用户互刷信用混乱问题
现阶段,经常出现个人用户为了提高自身银行卡信用分等通过消费、转账之类的行为来进行互刷,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打着可以提升个人信用或者消除自身信用不良记录的幌子提供服务,不论这类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提供此类服务,此项行为本身已经严重导致个人征信可靠度的混乱。
目前存在的8家进行个人征信牌照发放的公司均不具备完善的审计系统和审计手段,明显弱势与相对发展成熟的审计组织。同时,审计可出具审计报告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保障,对于被审计个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于牌照的简单,审计报告书具有相关法律意义。对于受理被审计人业务的企业或部门,也提供了更为牢固的保障。
现有征信制度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失信记录会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所以对于个人来说,管理好自身征信情况至关重要。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需求潜力巨大,仅征信中心難以弥补市场缺失,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培育,成为多维度下的征信市场主体,由于审计机构的专业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规定,势必能更好的开展好个人征信单独审计的业务。
4、结语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审计业务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契机,审计业务的范围可进一步得到扩大,对于审计从业人员也是一个更为巨大的挑战。个人征信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版块,将其纳入审计业务范围更有助于有效,快捷的进行个人征信评估,对于被审计方也是更为理想的证明依据。
【参考文献】
[1]牟思宇.浅谈我国个人征信制度[J].商,2015(09):218.
[2]彭明威.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征信业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No.281(27):82-83.
[3]岳方坤.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J].商,2016(06):169.
[4]蒋立茹.“云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路径探索——基于“云审计”平台的构建[J].商业会计,2015(11):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