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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分类研究

2019-08-16陈鸣飞刘育民

中国工程咨询 2019年8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规违法

文/陈鸣飞 刘育民

引言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是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产生问题的最直接原因。一个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往往是一方或多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或多个乃至一系列质量风险行为所致。不同类型的质量风险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风险度,对工程质量最终的形成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研究工程质量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分类对于工程质量争议解决中的质量责任划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风险行为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其形成的多阶段、参与多主体和影响的多因素所致。从它形成的时间阶段来看,可能发生在规划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使用维护阶段;从它形成的责任主体来看,又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单位及生产单位、检测单位等。换言之,凡是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行为主体都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定义,“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工程质量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从是否有利于质量目标实现来看,组织行为分为正向组织行为和反向组织行为。显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是一种反向的组织行为,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意味着该质量责任主体存在阻碍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作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直接最活跃因素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其实施的质量风险行为直接导致了建设工程最终质量问题的产生。对一个已经成形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言,可以是一方质量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或多个质量风险行为所致,也可以为多个质量责任主体共同实施了一系列质量风险行为所致。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分类

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表现形式对工程质量产生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作为投资方的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其主要实施管理类的行为,反向表现为风险行为时则更多地表现为违法违规管理类的质量风险行为。如:“未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违法分包或者肢解发包工程”都是建设单位在实践中常见的违法违规类管理行为。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则更多地实施技术类行为,反向表现为风险行为时则更多地表现为技术缺陷类的质量风险行为,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有缺陷”、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都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在实践中常见的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而施工单位既存在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其反向表现的风险行为既包括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也包括违法违规类管理行为。比如,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违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风险行为属于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质量风险行为则属于违法违规管理类行为。显然,技术缺陷类的质量风险行为直接与工程质量的形成相关,并可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加以明确。而违法违规管理类的行为则是违背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虽然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但该类行为无法通过鉴定机构鉴定。除了上述的行为类型外,还有一部分质量风险行为游离于法律法规的框架约束外,既不属于可由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又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违规类质量风险行为,将这类质量风险行为统一归类为不规范类质量风险行为。因为,该类质量风险行为要么违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么不符合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如建设单位“未对有重大修改或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等。

基于上述的论述和分类原则,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可能发生的质量风险行为按照其表现形式及相应特点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可由鉴定机构通过技术鉴定加以明确,是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最直接、危害性最大的质量行为。违法违规管理类质量风险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虽不直接导致质量问题,但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有着间接作用,比起技术缺陷类质量风险行为,其危害性次之。不规范类质量风险行为虽未违背法律法规中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违背了规范性文件或者约定俗成的业内通行做法,对于工程质量的产生仍然存在潜在的风险,因此也应考虑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表1 建设项目参与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分类表

表2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分配表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分类的应用意义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分类研究的目的是将不同表现形式的质量风险行为按照其特点及表现形式进行归类梳理,从而将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复杂多变的质量风险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基于上述类型化识别结果,运用合适的决策方法,能够对不同类型的质量风险行为所产生的严重性进行定量化判定,从而为工程质量责任的分担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如对于某一次工程质量事故而言,将质量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质量风险行为按照“技术缺陷类”“违法违规管理类”“不规范类”进行识别和梳理(如表2所示),其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实施的是管理类行为,因此不存在技术缺陷类的质量风险行为。运用合适的决策方法,可以对质量风险行为的类别及同一类别的不同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质量风险行为进行比较赋值,然后将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在该次质量事故中所实施的质量风险行为转为量化评价指标,便可以定量化地计算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

四、结束语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学术著作及工程经验,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提出了分类的依据和类型识别方法。利用本文的分类研究成果,能为后续工程质量争议解决中的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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