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污染水体行为如何处罚?
2019-08-15文|于卉
文|于 卉
案例
2019年4月15日,江苏省射阳县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某养殖场污水乱排乱倒,污染周围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养殖场为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猪粪进入简易沉淀池沉淀,干粪被堆放在养殖场西侧围墙边,稀粪从沉淀池溢出,直接排入养殖场西侧沟河,造成环境污染。
对养殖废水排入水体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应适用哪个法律条款实施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疑问。
分析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因此,对畜禽养殖场排污的行为,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该养殖场向水体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项条款规定。
但《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里并没有明确直接和对应的罚则。对养殖废水排入水体的违法排污行为,应如何处罚呢?
对养殖废水排污的实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这两项条款里有其他废弃物的表述,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
那么,到底是适用第(四)项还是第(九)项进行处罚?关键应该看畜禽粪便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与哪种污染物更接近。
相比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而言,畜禽粪便更贴近于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对水体的污染程度两者更为接近。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污染程度更高,其罚款数额也相应更高。因此,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思考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处置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在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二十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处置要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并在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前文所述,《水污染防治法》只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但没有明确的畜禽养殖污染法律责任规定。因此,建议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水体法律适用问题,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相关条款或出台相关解释予以明确,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避免产生法律适用问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