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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漏犯漏罪的追诉

2019-08-13阮能文彭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阮能文 彭宁

摘 要:检察机关追诉毒品犯罪漏犯漏罪,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打击犯罪的职责使然。要找准合理的切入点,掌握正确的方法,拓宽监督的渠道,才能确保追诉的效率和效果。为此,只有加强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追诉行为才能落实落地;同时,要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行使追诉权,才能确保追诉目的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毒品犯罪 漏犯漏罪 刑事追诉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漏犯漏罪的追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从检察机关追诉的漏犯漏罪类别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是,一方面,鲜见有对追诉毒品犯罪漏犯漏罪工作进行总结、探讨的理论文章,另一方面,相对于每年毒品犯罪案件受案数量和规模而言,无论是追诉的数量和质量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此,本文拟以一起成功追诉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为切入点,展开分析,探讨有关毒品犯罪案件漏犯漏罪追诉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些许借鉴。

一、案例的切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驾车出发前往重庆市酉阳县,当其在渝湘高速路酉阳县黑水镇收费站下道时,民警将其截拦,詹某某驾车冲撞开民警驾驶的车辆并逃离,途中将装有毒品的挎包丟弃。詹某某于当日下午被民警抓获,并查找到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12.6克。

(二)追诉经过

2018年3月,案件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两次提审詹某某,其仍然不认罪。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对詹某某的手机进行了电子物证鉴定。经审查手机检测鉴定意见,发现詹某某在出发前和一名“岩三哥”的男子有电话、短信联系,从短信内容来看,“岩三哥”可能居住在酉阳县,且疑为购买毒品的男子。于是,检察官及时与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共同查清了“岩三哥”的真实身份为石某某。同时,通过公安机关核查得知,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

为核实詹某某的犯罪事实,也为追诉石某某作准备。检察官前往沿河县看守所,对石某某以证人身份进行了询问,石某某在不明白检察官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就他与詹某某的关系、手机号码、案发时段与詹某某的联系等,都作了如实陈述。

在此基础上,经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石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事实,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石某某的决定。石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因前期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心得

回顾石某某贩卖毒品案,之所以能成功追诉,主要得益于检察官作了如下努力:一是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办理詹某某案件时,努力追寻其下家;二是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协作,作电子物证鉴定并及时查清“岩三哥”身份;三是主动出击,直接询问石某某;四是询问石某某时方法得当、技巧灵活,实现了询问目的。总之,承办检察官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最终将石某某绳之以法。

从追诉石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可知,树立敢于追诉的意识,掌握合理的策略,对于追诉漏犯漏罪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追诉工作而言,也概莫能外。在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仍然固守“重办案,轻监督”的观念,不敢监督,不愿追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于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而言,这种只重办案、不重监督的观念不符合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的需要。作为检察官,要认识到深挖漏罪漏犯线索、追诉犯罪是依法打击犯罪的应有之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者的应尽之责。认识到“不愿追诉是失职、不能追诉是不称职”。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来,毒品犯罪案件领域是追诉漏犯漏罪的“富矿”。因此,作为检察官,更应在这一“富矿”中深挖细掘、察微析疑,不遗漏一条漏罪,不放过一名漏犯,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只有追诉意识还不够,还必须提升善于追诉的本领,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就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案件而言,其本身就存在相应的难度,何况是追诉漏罪漏犯,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作为检察官,只有熟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技高一筹,练就火眼睛睛,才能发现漏犯漏罪线索,才敢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也才能在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敢于对其提起公诉,并确保成功判决。所以,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是做好漏犯漏罪追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毒品犯罪漏犯漏罪追诉的具体策略

(一)注重从关联的人和事中发现追诉线索

发现追诉的线索,首先要注重对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人和事的审查。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一是审查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人。审查毒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作案中和作案后与人联系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共犯,有无为其掩饰、隐瞒毒品或者毒赃的行为人等,如存在,则需要追诉。二是加大对与毒品犯罪事实相关联的事的审查。关联事的审查,这种关联包括纵向关联和横向关联。从纵向关联而言,以贩卖毒品为例,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毒品总是来源于其上家,上家贩卖的毒品又来源于其上家,犯罪嫌疑人向其下家贩卖毒品,下家还要向其下家贩卖,除非已查处到毒品的最终来源即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和最低层级的吸毒人员,否则,纵向上总是可以从上或者往下追诉。从横向关联而言,贩卖毒品就常与制造毒品相关联、制造毒品常与非法制造、买卖制毒物品相关联、贩卖毒品常与容留他人吸毒、欺骗、引诱他人吸毒关联、贩卖毒品也常与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帮助转移毒品罪等关联。因此,在审查某类毒品犯罪案件时,需要进行关联审查,以此发现追诉线索。比如,在追诉前述案例中的石某某时,就用到了对关联的人和关联的事的审查法,詹某某从成都运输大量毒品到酉阳,贩卖的可能性极大,于是通过审查手机检测报告找到与之关联的石某某,并成功追诉。三是加大对附随行为的审查。这里指的附随行为主要指与主要犯罪行为相关行为的审查。如与贩卖毒品相关的行为有汇存毒资、收取毒资、运输毒品、保管毒品等。随着对毒品打击力度的加大,为规避侦查,毒品犯罪分子单独作案的越来越少,而是有明确的分工,如有人负责联系购买毒品、有人负责存取毒资、有人专门负责运输、有人只负责贩卖等,这些附随行为与作为主行为的贩卖毒品行为相关联,同样构成犯罪,故注意审查附随行为也十分重要。

(二)从侦查工作的薄弱环节中发现追诉线索

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个别侦查人员往往注重侦破现有案件,只在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这是侦查的薄弱环节或者是被侦查人员忽视的地方,而这一环节往往能发现漏犯漏罪。比如,很多侦查人员不将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U盘等送检鉴定,只当普通的物证移送。可是,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等中往往蕴含大量的犯罪事实信息,因此,当侦查机关未作电子物证检验,一定应要求作检验鉴定,如果已作检验,就应对电子物证检测报告作全面、仔细审查,从中发现可能的上家、下家、共犯的事实信息。

侦查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存在于罪与非罪存在认识分歧之处。对于毒品类犯罪,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犯罪构成,且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往往存在交叉、包容关系,在犯罪构成存在交叉、包容的不同罪名之间,由于法定的追诉标准之间往往又不同,更增加了关联罪名的区分难度。此时,如果侦查机关内部对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分歧时,往往就不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办检察官认定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就可以依法追诉。

(三)从对犯罪嫌疑人提审中发现追诉线索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的很少,要么选择不认罪,要么避重就轻,因此,要让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让认罪不彻底的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就需要检察官善于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通过较高水平的讯问技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争取获得其有罪供述。当然,要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得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的事实和信息,是相当困难的,有时只要获得一点线索就足够。如在前述案例中,詹某某为回避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检察官讯问,也只供述和其朋友“岩三哥”在案发前一直有联系,他受邀到酉阳县玩耍,这就印证了检察官最初对“岩三哥”为购买毒品的男子的怀疑,为之后的追诉奠定了基础。

(四)从证据可疑处发现追诉线索

按照证据证明事实的理想状态,如果证据已经收集在案,且证据证明的事实是都是真实的,那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能够相互印证的。由于毒品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往往不会收集到全部证据,证据内涵的事实信息真伪共存,这就造成证据与证据之间未必能完全印证,甚至出现一些相互矛盾。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证据疑点,不但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必须,也可能为追诉漏犯漏罪提供条件。

(五)从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中发现追诉线索

漏罪漏犯的追诉是办案,而且是比普通办案难度更高的办案,毒品犯罪案件的追诉更是如此。毒品犯罪的漏犯漏罪不会是浮在案情上的,而是隐藏于大量的证据事实之下,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层层剥茧、察微析疑、条分缕析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具备,不仅仅体现在坐堂对证据的审查中,還体现在具备走出去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对于检察官而言,主动补充侦查,讯问(询问)相关的人,更能坚定内心的确信,争取追诉工作的主动。如在前述案例中,在核清“岩三哥”的真实身份并得知其被羁押在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时,检察官主动前往看守所向其核实事实,而且使用了相应的技巧,在石某某不经意间,成功收集到需要的证据,为之后的追诉工作做了很好的铺垫。

(六)从侦查机关“另案处理”中发现追诉线索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经常存在标注“另案处理”的人员的情形。此时,检察官要对“另案处理”的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在讯问同案人时也需要对“另案处理”的人的情况和事实进行讯问,注意审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久拖不管、挂案处理等情况,是否存在“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的情形。必要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另案处理”人员台账,详细登记“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处理事由等。一旦在“另案处理”的情形中发现追诉线索,就需要依法追诉。

三、实践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协调

漏犯漏罪的追诉是否成功,不只是看发出追诉决定,还得看案件是否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始终只是诉讼的一个环节,因此在追诉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十分必要,对于刑事追诉工作而言更是如此。

1.注重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追诉工作中,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十分关键,因为无论是核查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抓捕犯罪嫌疑人,还是收集、固定证据,绝大多数的工作都得由公安机关去开展。做好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是确保追诉成功的关键。具体而言,做好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需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在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之前,主动与侦查员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追诉的精准性;二是提前介入追诉案件的侦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提出有针对性的证据收集意见,确保侦查工作始终围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展开,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三是主动与侦查人员座谈,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存在问题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侦查方向和证据补证方案等。如在追诉前述案例中的石某某时,鉴于石某某不认罪,认定其犯罪事实的证据较为薄弱,检察官为此多次和侦查人员座谈,商讨补充收集证据的方案,最终将其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全部收集到位,案件得以顺利提起公诉。

2.加强和人民法院的协调。对于毒品犯罪追诉工作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协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做好与法庭在开庭审理中的临庭处置,开庭审理时按照审判长的指挥,充分阐明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二是做好庭后说理工作。在审判人员庭后向检察官了解讯问案件情况时,主动阐明意见和理由。如法庭建议补充侦查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或者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三是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研究。检察官应在检察长的带领下,列席案件研究,就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补充,确保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得到采纳,追诉的漏罪漏犯得以成功判决。

(二)谨慎使用追诉的权力

对毒品漏犯漏罪的追诉,不止关系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还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追诉的精准性,检察官应审慎提出追诉意见,在是否追诉拿捏不定时,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参与程度低、情节轻微的漏犯,可以考虑不予追诉。

(三)准确区分追诉和立案监督

只应将那些与办理的案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符合同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列为追诉的对象。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那些与原案没有直接关系的犯罪,则可以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达到惩治的目的,也可以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而不应将追诉范围无限扩大,防止将追诉行为泛化。

(四)强化刑事追诉的刚性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安机关不重视检察机关送达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结果是“追而不查”,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发挥。强化刑事追诉的刚性,检察机关可建立健全跟踪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追诉决定落实到位。具体而言,可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以检察建议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更换办案人、给予办案人员党纪政纪处理等;二是将公安机关不执行追诉决定情况层报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促进漏罪漏犯追诉工作的开展;三是移送渎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对于因徇私殉情、包庇纵容而不执行追诉决定的,及时将渎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确保追诉漏罪漏犯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