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爆破物品储存库设计标准比较
2019-08-08
(北京安联国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1312)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煤矿及非煤矿矿山的不断建设,井下矿山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需求也在增长。特别是近些年来,各有关单位从安全角度考虑,井下矿山也逐步将地面爆炸材料库转移至井下,这样可以避免民用爆炸物品的频繁进出矿山井下,既起到了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也便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本文结合甘肃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井下爆破器材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相关问题进行相关设计标准比较,得出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建议。
A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为:铅锌矿的开采、选矿购销;铅锭、锌锭的委托加工与销售。配套建设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位于该公司井下700水平。下面依据国内各类标准对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设计,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总平面布置进行隐患排查。
1 国内各种与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的标准适用范围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
该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该标准是通用型标准,所有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都应满足该标准。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2013)。
该标准适用于冶金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矿设计。所有冶金矿山涉及到的库房都应满足该标准。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GB50915-2013)。
该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设计。一般来说,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均称为有色金属。
《煤矿安全规程》(2016)及《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
上述两个标准适用于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中井底车场硐室的设计,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也包含其中。
2 相关标准的比较
见表1。
3 A公司适用标准的分析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铅锌矿的开采。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等规定,评价组对该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的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现场考核和资料查阅,对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分析,确定了该储存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运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对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了定性、定量评价,确定了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描述,该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仅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了设计和建设,而忽略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对阻波墙的设置要求,而且在硐室布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忽略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对发放硐室的设置和布置的要求。虽然该库房设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破器材及人员出入,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但是在两个出口都设置了储存硐室,存在缺少硐室设计,部分硐室存在交叉作业的现象。故在安全评价隐患排查过程中,安全评价组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企业按规定增设阻波墙和发放硐室,并对其他硐室的布置进行了调整。虽然该公司在整改后满足了相关标准的要求,排除了安全隐患,但是由于基础设施改动较大,导致了延误了生产工期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表1 各类标准有关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比较
4 总结
通过上述比较和分析,在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明确适用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应该是初步设计后进行安全评价,辨识与分析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建设过程及建成投入使用后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后果,提出预防、降低和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评价采取措施后该项目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基础建设一旦完成后再发现与应该执行的标准不符合,甚至在发生事故后才发现隐患,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