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9-08-07王纯
王纯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夫妻共债认定不清 一方莫名“被负债”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然而这个法律因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一度成为“模糊地带”。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引发了很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此收到了大量群众来信。
李某因前夫借的一笔200余万元的债务而陷入困境。经过法院两次审理,在李某看来这笔并未用于她和前夫共同生活的债务,因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被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唯一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工资被冻结。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然而最大的问题在于,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难度很大,因为很少有人会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更难以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
杭州女子黄某在旁人眼里,算是人生赢家:是某银行的中层,儿子就读于重点学校,拥有市中心河景公寓。2012年,黄某与前夫结束了长达14年的婚姻,原以为生活可以有新的开始,但一张张法院的传票,让她感觉坠入了深渊。原来在她离婚前,前夫王某于2011年4月至年底独自向他人借款合计490万元,而黄某对此一无所知,更没有用到分文。
庭审期间黄某因举证困难,官司历经一审和二审,黄某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定对前夫的49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付息责任。从此,黄某的生活质量急转直下,她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部分收入被划走用于承担共同还款付息,还被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高铁,家门口甚至被人摆上了花圈。
走投无路的黄某决定作最后的努力,她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其前夫的巨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于是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终法院认定,该欠款属于黄某前夫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无须再承担490万元借款的返还责任。
在众多的维权者中,黄某算是幸运的,还有更多不幸的“被负债”者,其维权之路依然漫长且迷茫。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据统计,在非举债的夫或妻一方称对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24条”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从2014年起激增至万起以上,此后几年逐年递增。
曾经有一项实名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被负债”者中,87.1%为女性。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2.8%的举债方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完全无处质证,举证难度极大。仅25.8%的涉案诉称借款可能用于经营;52.6%债权人为职业高利贷者;还有少部分涉案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涉案诉讼为虚假诉讼。77.8%的举债方资不抵债或逃债,导致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处追偿。受害人群体严重缺乏有效社会支持,部分受害人表现出创伤后应激障碍。
夫妻“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
与李某、黄某一样饱受夫妻共债之苦的无辜者为数众多,其中以女性为主,她们自发成立了维权联盟,各界人士和各级妇女组织也都纷纷声援,强烈呼吁修改第24条。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就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5份建议,要求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审查。有鉴于此,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第24条的夫妻债务发布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进行了根本性调整。
然而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该项调整并没有写入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因而草案維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对此,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在“第24条”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司法解释也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属于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为此建议还是把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时隔近一年,此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于之前的第24条存在扩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严重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中损害非直接负债方配偶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最终放弃了继续修订‘时间推定规则的想法,而是另辟蹊径地发布了修改第24条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该解释大幅限缩了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双方共同签字及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他债务,这一限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过度优待债权人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博士说。
他认为,一国采用何种法定夫妻财产制,杂糅了民众观念与继受传统等因素,至少在我国此次民法典编纂中,立法者尚未展现出废除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意愿。一旦承认婚姻具有改变夫妻双方财产权属状态的效力,婚后所得共同制就无法摆脱处理夫妻债务问题的难题。作为未来的一个目标,夫妻债务规范体系既不应当优待,也不应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应当尽量趋近夫妻双方无婚状态下的利益格局,来确定夫妻双方各自的责任财产范围,这才是在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置前提下,最能合理体现夫妻债务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