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工作在司法辅助中的作用
2019-08-06曾丽坚
曾丽坚
在国家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深化和推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是实现“让法官专注审判”目标、打造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协力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一条有效途径。
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有效衔接,可以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公证工作在司法辅助,在拓展公证作业空间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发挥公证“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的“防疫站”作用,疏导化解诉讼根源,为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社会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概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以习近平总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进入系统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有效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二〇一七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申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通知京沪江浙粤闽陕川等12个省/区/市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试点工作。从各地近两年的实施试点情况看,各地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与执行等环节积极主动参与工作,充分运用和发挥服务、沟通、证明与监督的公证职能,切实有效的缓解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效化解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丰富了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路径。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主要内容
1、参与调解。在法院邀请下,公证机构进入法院调解组织名册里,参与调解,通过各方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后,按照当事人意愿,对相关的给付内容与债权关系予以公证。
2、参与调查取证。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婚姻与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取证。在核查确认相关证据后,公证机构可将核查的内容与结果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
3、参与送达。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公证机构可参与案件每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4、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与线索,并核实被保全财产权属人的占有与使用情况等。通常来说,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保全人提交的担保书,并核实担保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5、参与执行。公证机构能参与人民法院和解、调查与送达等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核实执行中的线索及执行标的,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的财物。
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模式
1、申请模式。“通知”明确表示“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也就是说公证机关参与司法辅助需按照申请启动公证程序,这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的要求相符。
2、委托模式。“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公证参与司法调解、取证、送达等辅助事务,要以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为前提。
3、协同模式。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设置组织架构,将公证机制引入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
4、进驻模式。公证机构派公证人员常驻人民法院,开展公证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这种模式是在多地公证实务成为较为常见的模式。
四、公证工作在司法辅助中的作用
1、推动解决纠纷格局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诉讼、仲裁与调解这三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与行业调解/协会调解/法律调解等调解方式大多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范围边界与作用局限有限。而人民调解使用范围广,而成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担纲”。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是诉讼与调解搭建的二元格局,但尚需一种普遍适用的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公证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特征,具有调解的功能,可以介入民商事务的各方面。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领域,公证工作包含公证调解、公证法律服务与参与纠纷解决活动全流程的司法辅助服务等三个方面。公证调解又可以分为家事、保险、物业与不动产等方面的调解,或者作为这些方面的调解机制的重要补充。公证融入纠纷调解体系中,将充实并完善过去的调解格局,与司法诉讼和人民调解搭建“三足鼎立”之势,凭借公证在调解之外的司法辅助职能疏导案件,有效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促进简繁分流,优化诉讼运行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可以推动纠纷解决体系蓬勃发展,外向延伸原有系统。
2、促进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化改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旨在对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公平、非正义、不诚信、不安全的行为的纠正,通过救济措施来弥补行为不足,改变利益失衡的问题。纠纷矛盾解决机制运作既要顾及效率,更要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与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平等。一直以来,司法诉讼之外的传统替代型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存在适法性不高的问题,在实现快速化解矛盾的同时,能经得住法律的考验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在资源配置和立场划分方面与司法诉讼是一致的,其注重程序与结果正义,是非常专业的运作系统,以严谨的准则与灵活的手法弱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间的对立关系,以让各方当事人满意的局面结束纠纷。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会对原有的体系尤其是“得饶人处且铙人”之类的传统的生活化引导产生较大的影响,权责分配将更趋理性,法律界限与规则将更加明确,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将不言而喻,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简化优化相关事务。多种替代性解纷机制和公证制度的相互融合,发挥各自所长,必然会带来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发展。
3、形成符合市場规律的法治生态环境
在经历市场洗礼不断试验后,在深入挖掘各类机制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打造基础稳固、内容丰富的治理体系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目标,而不是为了实现机制间的简单组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发展步伐未曾停息。然而在探索实践中,未免出现跑偏,走入误区的情形,比如为营建大调解氛围而出现五花八门的调解机制,为响应节约司法资源的号召而大量兴建调解室,为建立非诉讼纠纷处理体系而照搬英美模式,这些探索实践需要在新的情境下进行优化调整。当前,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灵活性不够,行政化较强,活力释放不充分,独立性不强。各种社会资源与法律资源未得到充分的激活,司法机关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只是“有限控制”,未能建立市场化的独立价值体,未能与诉讼机制有效融合与互动。公证制度是直面社会选择,依据供求变化,富有弹性的灵活性执业服务系统。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异于一剂活水,将推动接通各类机制运营主体间互相委托、互为助益的协作链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以其灵活性与高效率影响并促进其他解纷机制的健康发展,进而为营建符合市场规律的法治生态环境贡献其力量。
参考文献:
[1]詹蔚莹、周敏冬,全面推进公证机构与法院对接,构建高效融合的司法辅助新模式[J],中国公证 2018(11)
[2]张纵华,公证机构如何更好地参与司法辅助事务[N],人民法院报,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