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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9-08-06陶雅芬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4期
关键词:国家战略外贸出口知识产权

摘 要: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加入TRIPS协议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带一路的方向指引为我国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提供了历史机遇。一带一路提出五年以来,我国企业逐渐走出去,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纠纷使众多企业望而却步。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探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希望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保驾护航。

关键词:一带一路;外贸出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家战略

一、时代背景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从它提出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稳步增加,同时与贸易国的贸易摩擦,贸易纠纷等也接踵而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些问题中,知识产权纠纷也让众多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一直以来,外贸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而贸易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严重影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规划,也是一带一路进程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并进行长远规划的地方。知识产权的竞争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的积累与沉淀。所以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迫在眉睫。

所谓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意在确立各国之间的保护制度和保护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二、知识产权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一带一路”形势下,我国出口贸易获得迅速发展,同时却面临着知识产权不断增多的困扰,这种现象存在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以下将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来逐一分析。在国内层面上,侧重于企业和国家两个维度。在国外层面上,从国家战略选择,发达国家抢注商标进而制定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滥用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一)国内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积极努力与国际接轨,相继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接轨还有较大的差距,与TRIPS协定在相关立法内容上还有空白。尤其在一带一路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从制造业等低端制造转向技术产业,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不少企业把握战略机遇期,积极在海外投资设厂,将企业进一步拓展到海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在这过程中由于技术上跟国外的对冲,政策上有部分冲突与矛盾等原因,使我国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泥潭中,拖缓企业的战略布局以及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

首先从企业自身投入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更多的涉足制造业等技术含量较低的领域,技术储备少。其次在技术成果转化率上,我国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其中能够真正实现生产产业化的不足5%,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企业注重研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其应用于生产实践之中,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品,并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回报率,将其利益最大化。倘若这一途径不够通畅,就丧失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原动力。

同时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起步较晚,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是所拥有的数量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有很多路要走。在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之中,我国企业往往处于劣势。虽然现在仍处于劣势,但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尽量与国际接轨,也取得了很多的进步。我们还需再接再厉,打好这场攻坚战。

(二)国际方面

1国家战略的选择

以美国为例,知识产权的立法成为国家进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特别立法政策,针对输出国的产品和技术实施限制措施。也就是说通过利用相关国内法,对进口的商品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2发达国家抢注商标进而制定国际标准

当一国将技术作为国家生产力时,会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通过抢注商标,是我国丧失先发优势,同时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标准,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層层阻隔。由于在知识产权注册上不占优势,这层阻隔也难以突破。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具专业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是国家力量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角逐过程。主动选择与被动加入的利益博弈,是我国必须做出的选择。由于抢占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制定的制高点,同时外国政府采取相关法律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应用上步履维艰,而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也使我国望而却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标准的制定者才是这个行业的领军者,一旦丧失先发优势,便需要更大的成本去改变劣势状态。由于我们缺乏相关优势,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往往处于被蹂躏的状态。所以要积极参加到相关规则的制定之中,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二)政府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公共服务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发达国家认为拥有公共资源和权力的政府理应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服务。韩新加坡政府为满足需求不断上升的知识产权服务,大力支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机构成立,在知识产权注册、数据、咨询、交易、金融、管理与运营等方面提供服务,如推出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平台、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项目;美国和日本都鼓励成立非政府性的知识产权民间协会,不同的是美国的民间组织着眼于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如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而日本的民间组织通过集体自卫管理,侧重于保护本国内部的知识产权,如不正当竞争研究会和反假冒研究会。

(三)推动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签署

签订多边贸易协定是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发达国家凭借政治与经济优势以国际立法的形式将自身的国家意志输出国际,并在与发展中国家博弈中不断宣扬其“普世价值观”,目的是要求不发达国家自觉遵守发达国家设定的规则,成为其执行标准,更好地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早在1994年美国就推动《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签订,在该协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先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了显著性的加强,规则条目更多,标准更加严格,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多边知识产权体系。但是,近年来美国、日本等国认为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执行标准上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商业要求,纷纷要求脱离WTO和WIPO框架的约束,寻求在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中实现更丰厚的收益,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承担更多义务,于是《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应运而生,核心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贸易体制,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不妨以此为鉴,联合起来,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技术上的融通,建立一套站在广大发张中国家立场上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参考文献:

[1]张明月,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及规避研究[M],湘潭大学。

[2]周玲,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我国的应对措施[M],吉林大学。

作者简介:

陶雅芬,1995年11月8日出生,女,汉族,籍贯山西运城,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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