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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域下的农村因病致贫问题探析

2019-08-06袁方陈思雅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9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农村

袁方 陈思雅

[摘要]因病致贫是导致农村贫困的最主要原因,在尝试采用可行能力理论探讨农村因病致贫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粤北Y镇8户因病致贫农户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因病致贫者往往伴随着其他致贫原因、应从多维的角度分析和制定扶贫政策。其次,虽然从经济收入角度来看,因病返贫农户目前是处于非贫困状况,但他们的实质自由已严重被剥夺,未来存在较大返贫风险。政策建议为,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乡镇企业雇佣因病致贫农民以构建扶贫的长效机制,让他们实现功能的扩展以及实质性自由的增加,最终达到真脱贫的目标。

[关键词]可行能力;农村;因病致贫;精准扶贫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贫困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几乎各国政府和区域性开发机构都把降低贫困作为其努力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使得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为世界减贫做出了重要贡献(世界银行,2009)。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确保到2020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做到脱真贫、真脱贫。那么,什么才是真脱贫?真脱贫更应该注重脱贫的质量,而非仅是脱贫的数量。特别是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脱贫机制,杜绝“摁下葫芦浮起瓢”的返贫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中国农村贫困问题的文献浩如烟海,目前学者们分别从因病、因学、因灾、家庭禀赋特征、地理条件等多方面探讨了农村因病致贫的原因和对策(郭熙保,周强,2016;马瑜等,2016;汪辉平等,2016)。其中,因病致贫是导致农村贫困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的统计数据,因病返贫贫困户占贫困户总数比例高达42%,居所有致贫因素首位。疾病不仅会侵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还将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对贫困存在着“循环放大”效果(徐小言,2017)。此外,因病致贫往往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还常常伴有返贫的风险。

在扶贫工作的实践中,收入依然是判断贫困的重要标准。诚然,从物质层面来理解贫困的内涵是最传统、最基本,也是最普遍接受的方式。然而,物质贫困视角可能会忽视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特别是,收入评价模式往往是短期的,而彻底解决因病致贫则需要长期努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提出的可行能力理论(Capability theory),将人的自由视为发展的核心,重新阐述福利和贫困的内涵。本文将采用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去探讨农村因病致贫问题,并通过粤北Y镇8户因病致贫农户案例进行綜合分析。

2 理论分析

功能(Functioning)和能力(Capability)是Sen的可行能力理论的两个核心概念。功能是指一个人的成就(achievement of a person),即这个人可以完成的事情或所处的一种状态(Sen, 1999)。功能与商品(或资源)既有紧密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对商品的拥有是实现相应功能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例如,在拥有电视的情况下,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可以获得“信息”这项功能,但若是一个双目失明或双耳失聪的残疾人则难以从电视中获得信息。能力(Capability)是由功能所派生出的概念,指一个人可以实现各种不同功能或生活状态的潜力(Saith, 2001)。同样是电视的例子,健康人可以通过观看电视,获得“信息”这项功能,但也可以在购买电视后将其锁在柜中,从而不获得“信息”功能。因此能力集就好像在不同商品组合之间作出选择,是对所有可获得的商品的一切可能的利用(Sen, 1999)。

可行能力理论同样适用于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的分析。图1为举例说明,假设农民家庭拥有土地和固定资产(农用电动车)这两项资源,土地可由所承包的农民自己耕种、也可以将其流转给他人。类似地,农用电动车既可以用于代步,也可以是运输经营的工具。对于健康农民而言,可以自己耕种土地、也可以选择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类似地,农用电动车对于健康的农民而言,既可以用于代步,也可以是运输经营的工具。但对于身患重疾的农民而言,他们能从资源或商品中获得的功能十分有限,无法耕种只能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也无法使用农用电动车进行运输经营,只能实现代步的功能。因此,健康农民与身患重疾的农民所观测到的功能水平可能是接近的,但其背后所隐藏的实质性自由——能力存在着巨大差异。

3 数据来源与分析

粤北Y镇面积为272.5km2,下辖行政村27个,常住人口3.7万人。据统计资料,2018年Y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40.57亿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商品销售额完成3.51亿元。2018年Y镇扶贫资金使用约3005.82万元,使用率达83.74%,建档立卡贫困户422户999人中实现脱贫363户837人,完成上级下达的脱贫任务。本文的8个贫困户资料均来自于Y镇镇政府扶贫办的贫困户档案,基本情况见表1。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3.1 因病致贫者往往伴随着其他致贫原因。

案例一:Y镇A村某家户主黄先生,62岁,家庭人口3人,属低保贫困户。户主初中文化教育水平,妻子去世;女儿31岁,初中文化教育水平,因患有长期慢性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儿子30岁,初中文化教育水平,身体健康,从事非农工作,受雇于个体老板。其儿子和女儿均未结婚。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主要贫困原因为缺少劳力和因病。

案例二:Y镇A村某家户主罗先生,74岁,家庭人口3人,主要劳动人口为1人,属一般贫困户。户主小学文化教育水平,因患有慢性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妻子64岁,小学文化教育水平,因年龄较大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儿子40岁,小学文化教育水平,身体健康,未婚,在家务农。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主要致贫原因为缺劳力和因病。

案例三:Y镇B村某家户主杨先生,55岁,家庭人口2人,主要劳动人口为1人,属于一般贫困户。户主小学文化教育水平,身体健康,在镇内务工;妻子51岁,小学文化教育水平,因重疾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主要致贫原因为因病。

案例四:Y镇B村某家户主邹先生,今年51岁,家庭人口3人,主要劳动人口为1人,属一般贫困户。其本人教育程度为小学,身体健康,在镇内务工;其父亲林广源因患长期慢性病于近年去世;其两个儿子分别为8岁和10岁,在本地小学读书。经核查,其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家庭主要贫困原因为缺资金、因病和因学。

案例五:Y镇C村某家户主梁先生,今年58岁,家庭人口3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为1人,属低保贫困户。其本人教育程度为小学,患长期慢性病,在镇内务工;其妻子因患长期慢性病于近年去世;其女儿今年31岁,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其儿子今年28岁,教育程度为小学,患有长期慢性病,没有劳动能力。经核查,其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家庭主要贫困原因为缺劳力、因病。

农户及其家人若患有慢性病,其结果是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将会对农户贫困产生直接和间接两方面影响。首先,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将直接减少收入的来源,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从而使其陷入贫困。其次,缺乏劳动力、缺乏资金以及缺乏知识将放大疾病的作用,间接地进一步加深农民贫困的深度。从上述的五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疾病并非是导致贫困的唯一因素,往往还伴随着其他致贫原因。因此,在消灭贫困的实践中,应以提升农民就业能力和人力资本为手段,化解因疾病对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负面影响。例如,当地政府根据该家庭实际情况和户主的意愿对他们进行产业帮扶、资产帮扶、就业帮扶和教育帮扶。主要通过科学养鸡的技能培训,扶持农户家庭进行肉鸡养殖,获得经济收入。此外,还通过给予住房改造补助进行资产帮扶。在教育扶贫方面,镇政府给予每位贫困家庭尚在学习阶段的未成年子女每个学年度3000元补助。这些措施均取得良好的扶贫效果。

3.2 因病致贫者存在较大返贫风险。

案例六:Y镇B村某家户主杨先生,55岁,家庭人口2人,属于低保贫困户。户主本人残疾,小学文化教育水平,丧失劳动能力;母亲82岁,小学文化教育水平,患有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主要致贫原因为因病、因残和缺劳力。

案例七:Y镇D村某家户主梁先生,今年59岁,家庭人口1人,其本人患长期慢性病,属五保户,教育程度为小学。经核查,其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元以下,家庭主要贫困原因为因病,以及缺劳力。

案例八:Y镇E村某家户主黄先生,今年70岁,家庭人口3人,没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属低保贫困户。其本人教育程度为初中,患长期慢性病,无劳动能力;其妻子今年69岁,教育程度为初中,患长期慢性病,无劳动能力;其儿子今年44岁,教育程度小学,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经核查,其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家庭主要贫困原因为缺劳力、因病。

对于残疾或老龄农户而言,他们几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难以通过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或教育帮扶等措施实现脱贫。在实践中,政府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低保金来维持生活。镇政府扶贫办根据该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上述家庭进行政策性补贴。经过三年的帮扶,上述家庭于2018年实现脱贫,2018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万元。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于户主及其家人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低保金,虽然目前从经济收入的角度来看,已经处于脱贫状态,但万一未来补贴和保险中断,他们最有可能返回贫困。因此,还需要政府的长期关注。

4 结论与讨论

本文尝试使用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去探讨农村因病致贫问题,并通过粤北Y镇8户因病致贫农户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因病致贫者往往伴随着其他致贫原因、应从多维的角度分析和制定扶贫政策,以实现精准扶贫的效果。其次,因病返贫者存在较大返贫风险,特别是几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或老年农户,只能通过政府补贴和保险维持生活,且未来面临着较大的返贫风险。虽然从经济收入角度来看,他们目前是处于非贫困状况,但因病致贫农户的实质自由已严重被剥夺,在所拥有资源和商品的基础上无法获取更多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单纯的政府补贴或保险可能并非最优方法,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乡镇企业雇佣因病致贫农民。例如,可让纺织厂或者工艺品生产厂外派一些简单的半成品纺织品或工艺品任务,按完成个数计算酬劳,让行动不便的贫困户在家就能完成,工具材料和完成品均由工厂统一发放和验收。这样,一方面可以引导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参与扶贫中,构建扶贫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因病致贫的农民将有机会改变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从而扩展实现的功能以及实质性的自由,最终达到真脱贫的目标。

[參考文献]

[1] 郭熙保,周强.长期多维贫困、不平等与致贫因素[J].经济研究,2016,51(6):143-156.

[2] 马瑜,李政宵,马敏.中国老年多维贫困的测度和致贫因素—基于社区和家庭的分层研究[J].经济问题,2016(10):27-33.

[3] 汪辉平,王增涛,马鹏程.农村地区因病致贫情况分析与思考—基于西部9省市1214个因病致贫户的调查数据[J].经济学家,2016(10):71-81.

[4] 徐小言.农村健康保障链构建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17.

[5] Saith, Ruhi. Capabilities: the Concept and its Operationalisation[R]. Queen Elizabeth House Working Paper 66, Oxford University, 2001.

[6] Sen, Amartya. Freedom as development[M].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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