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019-08-06冯麟
冯麟
摘要:法官错案追究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指的是办理案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由相关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追究其责任的制度。近年来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要求对法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对法官来说这是一个更高的标准要求,公平公正是法治社会要求的目标之一。司法机关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因素,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人们的视野中不断出现,不断影响着司法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纠正了大量错判案件,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仅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更破坏了法律的威严性,严重在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扮演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着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道德取向的角色。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但其仍有不足。本人从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中西方错案责任的比较,分析出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以及不足之处,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關键词:法官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
一、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近况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记载了司法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出入人罪"的具体适用情形。而我国现在的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不足之处与弊端日渐凸显,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就目前而言仅限各地方及各法院内部的规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系统的规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就已存在,但并未明确的系统的表现出来。如今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存在着一种混乱的情况,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原则去规范各地法官的审判行为,同时责任承担程度也轻重不一,这从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冤假错案的出现。从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来看并不是是单纯的为了惩罚制裁法官,而是为了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一种有力的监督,确保公平正义主要是为了事前防御而不是仅仅只在时候处罚。近年来从各地曝光出的冤假错案来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本应及时得到处理的冤假错案或者在法官审理时能避免的错案并没有的到很好的解决。
二、中西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比较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着针对法官违法失职的两种处理方式,法官弹劾与法官惩戒,这些处理方式灵活多样。例如,美国建立了法官惩戒制度以此来处罚那些违反了基本准则的法官《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是它的主要依据。法案规定,任何人认为法官对他抱有偏见都可以投诉至上诉法院。该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有一定的理由,则任命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结果送至巡回区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对于确有不当行为的法官,理事会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斥、公开指责或申斥、命令在指定的时间内不派案件、要求其主动退休以及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惩戒措施。与美国相比,我国对于法官的错案追究采取终身制,即使法官离职退休也要为不合法或严重失职违法的审判行为负责,对于发现的错案也可以及时准确的找到当时负责审理的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比美国的弹劾制和惩戒制度更加严厉,对于被错判的人来说公平公正更易体现,这是我国终身制的一个巨大优点。但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仍有着自己的不足,例如对于错案的审查美国法院的首席法官会任命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对案件进行审查,这就避免了由原审法官对案件裁判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会导致有些冤假错案难以被发现的情况。结合西方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灵活多变等的优点联系我国社会实践和历史经验综合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三、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错案”的界定标准不一,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对于错案的界定标准,这导致对错案的界定和相关理论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中,各地错案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时并没有具体解释“错案”的内涵和标准,也没对达到错案的案件标准和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进行界定,对于错案的定义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众说纷纭。在学术界,有的学者提出错案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不符法律的规定以及其他的错误。错案责任的认定不清,在无具体的法律可依据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责任归结在法官的身上对法官进行追责,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二)行政氛围浓厚,司法责任分散
司法独立一直是我们所要求并坚持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院在行使职责时仍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扰。除此之外,绩效福利也对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并与错误案件的问责制相关联,在绩效福利的驱使下,法官的工作就有了很大的内部压力或束缚,并且这些绩效福利往往与法官的自身利益相挂钩,在自身利益与公平正义之间,法官作为一个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在面对这些时,肯定也会存在难以兼顾的时候,这就会很容易偏向错误的一方,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同时,造成错案的原因并不单单只是法官的违法审判或者其他的失职行为,因为法院不是只有法官的存在,一个案件虽然法官全程参与,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是由法官亲自来处理的,很多其他司法人员也会参与到案件中,每个人责任不一,具体负责的工作也会出现相交叉的地方,责任分散而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因此不能仅仅将错案的责任都归结到法官身上。
(三)法官对案件积极性锐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在面对案件时,因为对错案的畏惧,法官行使审判权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约束和限制,很多法官会选择保守的看法进行判决。因此在具体处理某一案件时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判上会受到影响,为了尽力规避错案,法官对于案件的思考多了许多顾虑,在终身负责的要求下,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变得慎重,这就会出现能不办就不办,多半多错的心里态度,并且每年在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巨大,法官的压力只增不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也就随之减退。
四、对完善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在案件审理时有效的方式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实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对于违法审判的法官进行处罚也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们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预防、防止错案的发生而不是单纯的只是处罚违法审判的法官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制度改革开启了新篇章,口号为“让法官判决和裁判负责“是提出来的。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案件负有的责任,就可清晰明了了。
(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依据法律规范审判行为
加强对于案件监督,不光要在审判中同时审判结束后也要有对于案件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审判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严谨负责。同时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各司法人员相互配合互相监督,不能仅靠法官一人,对于错案或存有疑问的案件及时处理,不能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同时法官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彼此协作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除此之外,法院还有许多司法工作者,要提高这些司法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这部分司法工作者后也应加强对于自己负责案件的监督,及时反馈情况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二)对于错案的审查不能仅仅依靠再审,法院内部建立独立的错案认定机构,对与错案的认定要更加严谨
错案认定机构的组成人员并不是固定的,可以采取聘任制或者专家组成的方式打乱人员,随机组队,没有固定的分配模式或组队模式。这些人员不光是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或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其中业务水平突出,更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人员可以采取聘任制将其纳入错案认定机构,同时订立规章严格规范工作和人员要求,错案认定机构的人员不能为在职法官。对于案件的认定应当封闭式进行人员保密一旦发现错案,认真全面的审查案件是否为错案以及具体原因,确认无误后再来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严格对于错案的认定,不能随随便便便将一案打入错案的一边,并且要保證认定错案不会受到其他机关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于错案的认定更加严格、严谨。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
在如今不断强调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必不可少。我国应提高对于法官的职业要求,提升法官职业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在不断要求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的同时提升整体法官队伍的道德素养。同时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以及正当的激励措施,关注法官们的心理健康及时调节心理压力过大的人员,保持法官对于审理案件工作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加强对于法官的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评分制对于更方面能力都较差的法官应当及时予以及时处理,法院内部应及时做出行动,将其踢出法官的队伍,维护法官在人们心中公正的形象,同时也提升了法官的职业自豪感提升公民归于法官这个职业群体的尊重,让更多有职业修养的法律工作者加入法官队伍。至于被清出法官队伍的人员要求其不得担任法官以及不得担任原法院所在地的律师等其他的严格的限制。对于法官的任命也可以将其信息和以往承办过的案件放在法院的官网上,鼓励公民进行投票,多方面对其进行考察,不管是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还要对道德素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升法官形象以及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四)及时立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难免会有出现的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或者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泛等问题,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及时解决社会出现的所有问题,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有时很难找到依据,这就会造成无法可依。在诸多原因的影响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仍存在着不足,例如,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难以真正的解决问题、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这些问题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解决等。因此,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真正反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要,立法立足于社会实际要切实可行不断与新的社会实际相结合。同时,对于不符合时代要求和出现错误的法律要及时废止,不断更新,将有关法律废止的信息及时公布,是人民及时了解具体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也使得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加准确公正。与此同时,法律的出台也应考虑人民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让人民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知识,并及时将反馈汇总,让法律距离人民生活近一点,而不是高高在上不可触碰。切实解决法官审理案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尽可能消除法律规范不完整或不明确的现象。从法律自身上,最大限度的避免无法可依的现象。
五、结语
培根在《人生论》里谈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 饮泉中下毒”。法律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最坚实的保障,也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若法律都不能实现公平正义那社会就会陷入一片混乱,最终国家秩序将会遭到巨大的冲击,严重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实行法官作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错案的发生,因此应对于错案的界定不能宽泛化、模糊化,应全面的系统的去判定错案的界线,并且将各地对于错案的认定的标准统一化、系统化,规范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也是对法律的权威性的维护,它的设立一方面可以对法官行使审判权产生一定的约束,使其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另一方面能过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价值观和司法权威以及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效的防止和及时解决错案的出现对违法失职的法官及时处罚。西方对于法官失职的惩戒灵活多变,我们在汲取其优势的同时又要坚持我们的终身负责制,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不断努力。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