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而复活”,科学再次挑战死亡
2019-08-05张田勘
张田勘
2019年4月18日出刊的英國《自然》杂志刊登题为《让时光返流》的封面文章,内容是,耶鲁大学医学院的神经科学家内纳德·塞斯坦研究团队研发了一套名为BrainEx的体外灌注系统,能让死亡数小时后的猪脑恢复脑循环和部分脑细胞功能,并维持至少6小时。
成功“复活”死亡猪脑
塞斯坦团队从食品加工厂获得死亡的猪,并从猪的头部取出完整的猪脑,然后通过颈动脉将猪脑与体外灌注系统,即BrainEx系统(可以模拟正常37摄氏度体温下血流脉动的体外灌注)相连,供给猪脑一种以血红蛋白为主的无细胞灌注液。
这些猪已经死亡4小时以上,在接通BrainEx系统的持续6小时灌注期间,有32个猪大脑恢复了主要动脉、小血管和毛细血管的循环。不仅如此,在对灌流液中施加一种用于增加人脑血流的药物后,这些猪脑的血管出现扩张,加快了灌流液流速。这表明,死亡的猪大脑对药物也产生了相应的反应。
更重要的是,BrainEx系统对大脑神经系统的修复。在BrainEx系统的支持下,猪的大脑皮质的神经元死亡有所减少,神经细胞的形态和密度得以保持,部分神经细胞的功能也恢复了。证据是,用电极检测单个神经元的生物电流活动,可以发现神经元产生自发突触活动。这说明,大脑拥有的脑细胞恢复功能或许比过去所认为的还要好。
神经元功能的恢复被视为是大脑功能保持和恢复的重要基础。过去认为,人和其他一些高级哺乳动物的大脑十分脆弱,一旦血供停止4分钟-6分钟,可因为缺氧和缺少营养支持而造成神经元不可逆的伤害和死亡,所以对心脑缺血的急救一般要求越早越好,最好是在6分钟内实施。
此次研究结果表明,血供中断后的脑细胞功能退化更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由于资源有限,此次研究是在维持了6小时后人为中断了灌注。假如不中断,BrainEx系统是否可以维持猪脑功能更长时间,以及能否恢复全部正常的脑功能尚不清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结果并不能肯定已死亡的猪恢复了脑意识、感觉,或其他与大脑高级功能相关的全脑电活动。所以,塞斯坦也谨慎地说,大脑神经生理活动的复苏与整体功能的恢复不能相提并论。
然而,仅仅是大脑在死亡后有部分生理活动的复苏也足以对现今的脑死亡标准以及由此制定的器官移植政策、制度和程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同期《自然》上刊发的评论指出:“BrainEx研究开辟了以前无法想象的可能性”。
“死亡”被重新定义
BrainEx系统让死亡大脑部分复苏对社会的冲击目前可以想象的首先是脑死亡标准,以及随后的器官移植。现在,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实施脑死亡标准,2017年我国有超过5000多个心脑死亡的病人做了器官捐赠,其中,至少有1/3的病人属于脑死亡情况。根据塞斯坦团队的研究结果,如果脑死亡还有转圜可能,实际上也就会阻止脑死亡标准的实施,结果是,难以摘取脑死亡供者的器官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
对于死亡,从古至今人类社会一直遵循的是心肺死亡(呼吸心跳停止)标准。1959年法国学者莫拉雷和古隆在第二十三届国际神经学会上以23个大脑受到严重损伤的病例报告为依据,提出凡是被诊断为深度昏迷的患者,其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由此,他们首次提出了“过度昏迷”的概念并使用了“脑死亡”这一术语。随后这一概念被医学界逐渐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临床死亡判定上并未得到实行。
1966年美国医学界提出,应当把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第二十二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标准包括: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自发呼吸;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这些标准,并在24小时-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同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制定了脑死亡标准,依据的基本就是哈佛医学院的标准,但是也有一定的差异,包括5项:昏迷,对整个环境应答反应消失;各种反射消失,瞳孔无对光反射,呈扩张状态;自主呼吸消失,包括停止人工呼吸3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如果不以人工维持,血压急剧下降;甚至给予刺激,脑电图呈直线。以上情况应除去低体温(小于23℃)患者和药物滥用者。24小时重复上述测试,结果不变,方能确认。
脑死亡的争议
脑死亡本身也存在争议,例如,脑死亡还分为全脑死亡和脑干死亡。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以脑干死亡作为脑死亡标准,1998年,英国卫生部正式提出《脑干死亡诊断之准则:包含确定和管理潜在的器官与组织捐赠者的方针》。另外,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全脑死亡应是脑死亡的标准,这能避免大脑死亡、脑干死亡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
目前世界各国医学专家相继提出了大约30余种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实行的脑死亡标准都是全脑死亡标准。主要分为4类。
第一类是法律明文规定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这样的国家有美国、芬兰、德国等;第二类是虽无正式的法律,但临床上和实际上承认脑死亡,这样的国家包括比利时、英国、新西兰等;第三类是同时认可心肺死亡和脑死亡,这类国家包括日本、奥地利等;第四类是法律上不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但医学上承认脑死亡,如中国。
中国也制定了医学上的脑死亡标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以及《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技术规范(儿童质控版)》,采用综合标准来判断死亡。实质上,综合标准也就是心肺死亡标准,它得到中国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接受和认可,直到现在也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但脑死亡标准只是在医学界认同,并没有被法学界、社会和公众采纳,因此,中国的器官移植主要还是依据心肺死亡标准来摘取供者的器官。
塞斯坦等人的研究结果可能对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冲击最大,并且对已经认可和实施脑死亡的其他100多个国家也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