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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9-08-04

新传奇 2019年17期
关键词:公序良大圣财产

大圣与紫霞结婚5年,现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约定:大圣一次性支付紫霞“分手费”10万元。后大圣拒绝支付这笔费用,理由是二人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净资产平均分割下来每人不到10万元,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紫霞认为大圣欺骗了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圣支付分手费10万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关于财产或精神方面的补偿。

根据现有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大圣承诺给付紫霞的钱款数额高于双方离婚时婚后共同财产的价值,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约定,故应该履行,法院最终支持了紫霞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方自愿承诺或支付这笔费用,且承诺或支付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此时的支付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如果自愿支付的一方已经支付,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千万不要随意承诺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以避免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經济负担。

(《宁夏法治报》 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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