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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RB/T 214-2017策略研究

2019-08-02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9年6期

戴晓锋

摘 要:RB/T 214-2017标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ISO/IEC 17025-2017版的主要变化,增加部分要求,但条款基本没有变。因此,原来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不需要换版,只需要修订就可以了。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评审;机动车检验机构

Implementation of RB/T 214-2017 strategy for vehicle inspection body--Management system (the fourth part)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225127, China)

Abstract: RB/T 214-2017 standard, based on the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adds som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the main changes of ISO/IEC 17025-2017 edition, but the terms remain basically unchanged. Therefore, the original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 documents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teria for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qualifications do not need to be replaced, only need to be revised.

Keywords: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vehicle inspection body

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以上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RB/T 214-2017现已全面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进行体系改版修订工作。本文从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入手,说明体系文件修改内容及方法,结合RB/T 218-2017,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体系文件如何修订。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对照,本文以RB/T 214-2017“4要求”的内容顺序为参照,逐条阐述。

本文将从“管理体系”方面,说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如何实施RB/T 214-2017,管理体系应作何变化。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研究4.5.14至4.5.18条款,重点研究“4.5.14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4.5.15 测量不确定度”“4.5.16 数据信息管理”及“4.5.18 样品处置”。“4.5.17 抽样”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涉及,故不做过多研究,其余条款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研究。

1“4.5.14”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5.14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標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RB/T 218-2017要求:

4.5.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同时具有GB 21861中所述机动车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或在用机动车检验的全部检验能力,摩托车检验能力具备两轮摩托车检验能力即可。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应同时具有GB 18565中所述汽车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全部检验能力。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2)将“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修改为“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

(3)增加“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实施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该方法应是机动车检验机构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方法。

(2)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应是标准方法,不采用非标准方法(或机动车检验机构自制方法)。

(3)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如果标准、规范、方法不能被操作人员直接使用,或其内容不便于理解,规定不够简明或缺少足够的信息,或方法中有可选择的步骤,会在方法运用时造成因人而异,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正确性时,则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

(5)偏离指一定的允许范围、一定的数量和一定的时间段等条件下的书面许可。机动车检验机构一般不允许发生偏离方法。

(6)机动车检验机构无需自己制定的检验检测方法,也不可使用自己制定的检测方法。

(7)机动车检验机構应对所使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明确每个新方法投人使用的时间,并及时跟进检验检测技术的发展,定期评审方法能否满足检验检测需求。对于标准方法,应定期跟踪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时采用最新版本标准。

(8)国务院行业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也可作为资质认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过验证方可使用,验证应有记录。

2“4.5.15”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5.15 测量不确定度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检验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内容。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测量不确定度”;

(2)增加了“检验检测项目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实施要点:

机动车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无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可不制定该程序。鼓励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测试出现临界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3“4.5.16”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5.16 数据信息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

(b)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的保护程序;

(c)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保持其功能正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RB/T 218-2017要求:

4.5.6 机动车检验的固定式检验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并应满足与主管部门数据传输接口要求,不得改变联网检验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数据。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所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计算机联网检验控制系统应满足GB/T 26765的要求。

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理器)等。

(b) 机动车排放检验使用的排放检验控制系统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范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联网规范要求进行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c)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所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汽车综合性能检验应满足JT/T 478对计算机联网控制检验检测系统的相关要求。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数据信息管理”;

(2)删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3)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4)修改了“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確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实施要点: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

①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确认、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

②对所有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制定数据保护程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

③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测和校准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4.5.17”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5.17 抽样

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RB/T 218-2017要求:

4.5.3 机动车检验不涉及抽样。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抽样”;

(2)增加了进行抽样情况的描述——“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

(3)增加了“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做出声明。”

实施要点: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涉及抽样。

5“4.5.18”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5.18 样品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RB/T 218-2017要求:

4.5.7 机动车检验的样品标识可直接使用具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代码(VIN码)和车辆号牌,或车架号。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样品处置”;

(2)对需要进行样品控制的记录的过程增加“保护”“保留”“清理”“返回”等过程,删除“制备”过程;

(3)“保持”改为“维护”。

实施要点: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承检车辆管理程序,对承检车辆在接收、处置、保护、检验或交回等过程应予以控制和记录。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承检的标识系统,应具有唯一性标识和检验检测过程的状态标识。

(3)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接收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车辆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车辆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讨论的内容。

6 总结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该方法应是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方法。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予以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使用非标准方法,也不允许方法偏离。

(2)机动车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无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可不制定该程序。鼓励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测试出现临界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有要求时,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3)机动车检验机构应获得检验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4)机动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以及车辆流转交接单,其建立的车辆标识系统应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