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车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责
2019-08-02王立军
王立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已经逐渐成为家庭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信息,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3.96亿人;截至201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2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09亿人。通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这一信息可以看出,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也是逐年攀升。而要想成为机动车驾驶人,通过到驾校学车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如果在驾校学车过程中,学员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25日9时40分许,学员张某在公路上练习驾车(驾校教练李某在车上指导),当张某驾驶驾校的教练车行驶至东二环辅路掉头时,由于紧张,未能及时刹车,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318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学员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入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双小腿多处皮肤擦伤。赵某在该院住院治疗21天,共支付医疗费3.6万元。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评估,赵某所受身体损伤致左下肢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评定为伤残十级。赵某伤愈出院后,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与肇事者张某、教练李某和驾校协商解决。
学员张某称:虽然事故的发生是因张某驾车不当造成,但张某是在驾校学车,作为驾校的教练员李某未能保障其在学车过程中的行车安全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学车时发生事故的应由教练李某或驾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练李某称:其并非肇事司机,而且属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也应由驾校来承担。
驾校称: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人为張某,虽然是在驾校学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应由肇事者张某承担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如果张某起诉到法院,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
一、张某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学员张某紧张,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赵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张某是在学习驾驶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张某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练李某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还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李某是驾校的教练员,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在培训学员张某时导致,李某的行为很明显系职务行为,故李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因此,赵某的损失最终应由驾校承担。
在本案中,尽管学员张某和教练李某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给赵某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驾校学车的目的是为了在以后驾驶机动车时能够保障行车安全,避免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驾校学车时,学员应集中精力,认真学习驾驶技术;教练员则应在认真教学的基础上,时该注意路况,保持警惕,以保障学员的行车安全。
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