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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常见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9-08-02刘伟

汽车与安全 2019年6期

刘伟

摘 要: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本文梳理了在机动车查验环节发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典型问题,提出核对检验报告的工作建议,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验监管;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通过网上审核、视频巡查、现场抽查和档案复核的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进行的监管工作。目前,全国车辆检验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不均衡,部分地区的检验机构规范化水平较差,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较多不符合标准和不规范的问题,严重的还存在数据造假的违规情形。在机动车查验环节,加强对检验报告的核对能够有效打击此类违规情形,是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途径之一。

1相关规定

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已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注册登记环节提交和审核的相关要求。

(1)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查验岗审查国产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4)的规定,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存在问题

2.1对检验合格证明的认识不到位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4),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所以笔者认为机动车档案中存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这样既便于查验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又便于车辆转出后转入地判断车辆是否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同时符合首注负责制原则,为事故倒查、厘清责任提供有力依据。

2.2关键业务环节缺失

在查验环节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进行有效核查,常见问题如下:

(1)查验员根本不比对《公告》,也不去核查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认为那不是自己的责任,致使不合格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埋下隐患。

(2)查验员不核对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数据和填写是否规范有效,认为只要有检验合格证明车辆就合格。

(3)查验员虽然核对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数据与《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标注数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但发现检验报告中整备质量明显高于《合格证》标注数值,不去查找检验机构超重原因而是另外委托一家有地磅的机构重新称重,并将明显超重不合格检验合格证明和重新称重符合标准的合格的地磅单一起存入档案;

(4)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单数据明显与《合格证》中整备质量不符超出误差范围,检验机构自行委托其他社会上地磅出具称重单一并存入档案,一辆车出现三种出入较大的不同数值。

(5)个别检测机构对车辆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明显超出误差范围的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在注册检验环节外廓尺寸检测时采用在用车允许公差范围,整备质量检测时轻型货车采用中重型货车整备质量误差标准等违规作弊现象时有发生。

2.3业务程序不顺畅

个别车管所对办理注册登记的需要上线检验的机动车先进行查验,合格后车主拿着有查验员签注合格的查验记录表上检测机构检验车辆,查验表随同相关手续由检测机构一并上传至车管部门查验审核,本末倒置,违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没有发挥好检测机构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

3工作建议

在机动车查验过程中,查验员应重视报告单的审查,不要因为自己的大意或疏忽给安检机构钻空子,给查验员埋下重大失职隐患。

笔者认为查验员非车辆定检专业人员,检测机构对自身提供的报告单真实性负全责。查验员重点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的具体规定要求,认真核对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数值,并比较与《机动车出厂产品合格证》及《公告》的误差是否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报告单填写是否规范等要素。

3.1 检查样式和签注内容的规范性

报告单填写依据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式样)全国统一,但表格中行数、各单元格大小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纸张可采用A4纸,表格中字体可采用宋体,实际检验填写结果可采用仿宋体或楷体等。“基本信息栏”为必须填写项,“检验结论”栏由授权签字人签注“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字”加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印章。特别说明除“授权签字人”及“合格”“不合格”必须手签外所有数据必须打印。

3.2核对检验项目的合规性

查验员核对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比对检验报告中各项指标的检验结果与《合格证》《公告》注明的数据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GB 21861-2014的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外廓尺寸的公差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挂车为±1%或±50mm,在用车检验时为±2%或±100mm。因此,一些检验机构对外廓尺寸超过注册登记检验要求的车辆,就使用在用车的检验标准让其通过检验。

典型案例:图3所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为打印,新车外廓尺寸检验违规采用在用车标准,无整备质量数值。图4所示仪器设备报告单无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数值且填写不规范。

3.3 检查检验流程的合理性

严格路试检验流程,通常情况下制动检验应采用台式方式进行,除非不适用于儀器设备制动检验的车辆经批准方可安排路试制动检验。机动车的检验的固定式检验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并能满足与主管部门数据传输接口要求,机动车检验不得分包的条件。

典型案例:能上线检测的车型未上线检测,只有地磅检测单且整备质量填写不规范,如图5所示。

典型案例:数据填写不规范,关键数字未填写,存在缺少检验项目与及地磅数值与合格证数值严重不符现象,检测机构委托社会地磅出具称重单,如图6所示。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登记规定

[2]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4] 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5]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