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土地资源优势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2019-07-31闫刚
闫刚
打好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事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经济发展问题,更是重大政治问题。耕保司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部党组的统一安排,坚持把打好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作为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检验,作为维护核心、紧跟核心政治态度的检验,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检验,积极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快释放土地政策助推脱贫攻坚的新动能。
重点推进两方面工作:
一、积极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激发贫困地区内动力
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我部先后出台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多个政策性文件,其中《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明确了具体支持政策。
一是允许用地边建设边报批。为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各项建设尽快落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对待深度贫困地区的用地,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地审批程序上实行特事特办,特殊支持。
二是允许以“边占边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原有要求,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先行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针对部分深度贫困地区先补后占落实难的实际情况,允许以边补边占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并以补充耕地与改造现有劣质耕地相结合方式,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在部出台补改结合政策之前,深度贫困地区提前实行这一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三是实事求是确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我部在确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时,充分考虑贫困地区发展实际,将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的省级公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同时,将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也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用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法律规定办理,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整体效率,提高用地保障服务水平。
二、运用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筹集扶贫资金
在开展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制度研究中,把重点解决资源匮乏省市补充耕地难题的统筹思路,拓展到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优势互补,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机制,发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政策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一是强调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规范有序运行,需要跨省域补充耕地的省、直辖市,须向国家提出统筹补充耕地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确定统筹补充耕地规模;有关省、直辖市在国务院批准统筹规模范围内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国家根据统筹规模组织有关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是分类确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范围。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份界定为两种情况: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补充耕地不足部分;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其他省份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
三是明确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作为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主要来源。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集中力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规定跨省域补充耕地的主要来源是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防止毁林毁草开垦和盲目滩涂围垦垦造耕地,通过田、水、路、林、村区域性综合整治增加耕地,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加大生态修复与保护力度。
四是综合耕地数质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份,要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为体现耕地占补数质平衡,以占用的耕地数量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同时,将全国26个省(市)划分为五档分别确定调节系数,以体现区域经济差异(法律规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份不包括自治区)。全国而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为6万~80万元/亩(其中水田11万~100万元/亩)。
五是筹集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收支管理,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部分作为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支付给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通过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建立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有偿调剂机制,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资金转移渠道,在当前国家脱贫攻坚关键期、乡村振兴战略启动期,筹集更多资金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编辑 林凤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