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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六个坚持”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2019-07-31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李龙熙

中国工运 2019年3期
关键词:工会组织劳动职工

文/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 李龙熙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一方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必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方法、路径,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展现新作为。

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提出的新要求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工作。早在2011年8月,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出席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时就曾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其中,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要求。2015年4月,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讲话时强调,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合肥同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时指出,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广大劳动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如何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发挥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2015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阐明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以及组织领导等各方面内容,是指导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顶层设计上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党的领导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准确把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推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推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构建新时代劳动关系的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

坚持因势而新,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带来的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必然会反映在劳动关系领域。准确把握好新时代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对于找准构建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多样性。用工方式既有全日制用工又有非全日制用工,既有直接用工又有派遣用工,既有长期用工又有短期用工,不尽相同。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传统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以及以互联网、现代物流为特征的新型企业大量并存。其中数量巨大的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管理等方面与规模以上企业存在不少差异,劳动关系相对紧张。二是复杂性。新时代经济是创新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一些低效率、产能过剩的企业将会淘汰出局,一些高效创新的企业将会应时而生。经济转型,劳动力从低端产业向高端产业转换不是一蹴而就,其间必然会伴随着结构性失业。失业对于职工而言,绝非收入减少这一个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保接续、子女上学、老人赡养、车贷房贷、家庭稳定、帮扶救助、心理疏导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另外,不同类型企业在企业文化、员工管理和薪酬体制上不尽相同,职工利益诉求渐趋多元,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一些职工的利益诉求又往往与其他社会问题相互联系,等等。这些复杂多变的因素相互交织,增加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难度。三是动态性。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农民工群体向产业工人和市民转变,市场化、信息化带来的企业之间、人才之间激烈的竞争,外部贸易冲突与反制,职工“跳槽”转岗,失业再就业,等等。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与叠加影响下,劳动关系将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

从劳动关系发展方向看,虽然劳资领域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出多样、复杂、动态的特征,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模式由传统意义上的冲突对抗、分歧隔阂向新时代的协商合作、互利共赢转型已经不可逆转。这既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劳资利益整体统一的国情所决定,更是新时代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产物——高质量的发展,一定是和谐的发展。

凡事预则立,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必须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不断创新理念方法,因事而变,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健全机制,丰厚资源,加强协商,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以充分充足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推动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坚持互利双赢,准确把握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在根本利益上的整体一致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一些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工会组织要准确把握住劳资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具体利益差别”这个本质属性,把握好“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发展才能具备坚实的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撑。我们不搞劳资对抗,不搞零和博弈,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协商机制推进企业发展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整体一致,这是中国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则,是中国工会同西方工会的显著区别,也是中国工会能在世界工会运动普遍走衰的情况下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坚持互利双赢,关键要找准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工会组织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树立依靠职工、尊重职工、发展职工的科学理念,涵养和发展先进的企业文化,按照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好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教育培训、劳动安全等各项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效益提升与职工劳动报酬增长同步,履行好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企兴我荣、企衰我耻”的主人翁意识,鼓励和帮助职工在各自岗位上敬业奉献,通过合理化建议、集体协商、技术创新、练兵比武、劳资恳谈等各种方式,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努力使企业成为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坚持协商协调,准确把握三方协调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工会组织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理念。进入新时代,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他们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就业领域,他们渴望更高的劳动报酬,更适合的岗位,更好的培训,渴望更加舒心的工作环境,更加畅通的上升渠道,对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更加敏感焦虑。80后、90后新生代职工、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劳动力主体,他们的思想和视野比上一代更加开放长远,职业观念新颖,擅长网络,追求潮流。他们更加注重体面劳动,权利诉求、利益诉求、精神诉求、安全诉求日趋增加,尤其对民主、公平、正义等方面也都有了新的要求。一些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造成收入减少的职工,一些因企业改制欠薪欠保的职工,一些因疾病等因素致贫的困难职工,一些因调岗调薪、休假解雇等原因与企业发生纠纷的职工,他们也都有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与向往,都有对工会组织这个“娘家人”的深深期待。

坚持以职工为本,就是要把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会组织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就是要始终把广大职工的利益需求作为价值导向,着眼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好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给职工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以职工为本,就是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准确把握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的职工期待需求,心系职工冷暖,差别化、科学化落实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发展权益,发扬“妈妈心、婆婆嘴,跑不断的两条腿”的优良作风,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变成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竭诚为职工服务的过程、助推职工实现梦想的过程。

坚持职工为本,准确把握新时代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

劳、资、政三方协调是世界上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我国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接受和肯定重视的过程。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此后各地相继成立机构、建立机制、稳步运行,但总体上处于实践探索阶段,运行效果未达预期。党的十七大报告表述“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表述“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一次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意义非常重大。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再次将三方机制予以肯定和确认:“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九大报告这段简明扼要的表述至少表达了四方面含义。第一,主体是政府、工会和企业;第二,形式是“共同参与”,三个主体缺一不可;第三,手段是“协商协调”;第四,目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预见的是,三方机制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职能会越来越得到强化,将在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发展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大机制。劳动合同属于微观层面,侧重协调职工个体与企业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属于中观层面,侧重协调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行业(区域)企业与本行业(区域)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属于宏观层面,侧重职能与制度建设以及“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其指导性、规范性和协调性的作用更强更为突出。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娘家”,运行好三大机制,推动构建新时代劳动关系,工会组织一是要着力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吸纳更多职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不断增强劳方代表性和影响力;二是要提升工会工作者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协商协调能力,不断增强协商协调实效;三是要推动集体合同等相关法规的立法和落实工作,主动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反映职工意愿诉求,不断增加工会组织的话语权。

坚持依法构建,准确把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劳动关系的运行,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只有劳资双方尊崇法律、遵守契约,共同在法治的框架内协商协调,劳动关系才能做到和谐稳定。工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确保劳资双方利益稳固长久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劳资领域的具体实践。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注意把握好三种途径:一是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利益诉求,主动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改工作,努力把广大职工共同的意愿呼声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整个构建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在顶层设计上保障好职工权益,并积极推进劳动法律法规在实践层面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积极参与和指导企业内部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二是要学会和习惯用法治手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前提是懂法知法用法,工会干部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法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协调矛盾纠纷。劳动关系的复杂动态决定了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所有条件,工会组织同时要倡导和支持劳资双方在法无禁止前提下达成的“意思自治”,比如职工技术创新奖励、销售提成、专利实施、出差补助、工龄补贴、体检满勤等项目,并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单项协议、文件纪要等形式对“自治”结果进行确认和保障。三是要深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劳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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