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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标准法规比较研究

2019-07-31庄濠宇李婧瑜李冠斯李志勇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9年3期
关键词:限量种类重金属

庄濠宇 李婧瑜 李冠斯 魏 霜 李志勇*

(1.揭阳海关 广东揭阳 522000;2.汕头海关;3.广州海关)

1 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众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中,重金属污染具有累积性、食物链传递性和不易降解性的特点,而成为被持续关注的对象,所以,各国政府不断修订重金属限量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由于各国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且存在宗教、文化、地理及政策上的差别,其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制定的关于食品重金属限量有所不同。

泰国是中国的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农产品贸易在双边贸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2016年,泰国位于东盟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前列[1]。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数据,2017年,中国从泰国进口货值5.112×109美元,泰国从中国进口货值 2.922×109美元,分别同比增长4.86%、-12.75%。同比数据不容乐观,泰国作为东盟大国,从我国进口货值出现下降情况,应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随着自贸区的进一步升华、合作持续加深、“零关税”的全面实施,泰国和中国的农产品贸易逐渐暴露出一些由法律法规差异引起的问题,尤其是在农食产品方面[2]。

为促进中泰两国贸易友好往来,服务 “一带一路”倡议,本文通过研究中国与泰国的农食产品的法规和标准,分析了重金属限量指标,为增进互相了解,减少贸易摩擦,提升企业自检能力提供参考。

2 中国和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2.1 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泰国食用农产品的基本法是B.E.2522 《食品法》(简称《食品法》),此外,涉及农产品的法案是B.E.2551《农业标准法》(简称《农业标准法》)和《有害物质法案》[3]。《食品法》是泰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控制的主要法律,由卫生部于1979年颁布,2008年进行修改。《农业标准法》于2008年颁布,致力于完善泰国本土农产品和进口农产品的标准要求。泰国与农产品有关的标准有3 类:卫生部食品药品安全局发布的部令、农业部国家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局发布的泰国农业标准、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局发布的泰国工业标准[4]。

泰国公共卫生部No.98/B.E.2529(1986)(Standard for Foods with Contamination, Which are Sufficiently Supported《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公告规定了关于污染物标准对污染物的定义。另外,食品中有争议的污染物限量在单个食品法规中详细规定或控制。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下属的农产品标准委员会会依据农产品标准法定期发布标准信息。大多数法规通过泰国公共卫生部的公告发布。

2.2 中国食用农产品重金属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中国食用农产品应当同时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其中,《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卫生规范和方法标准4 个部分[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标准中唯一的强制性标准,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技术法规[7]。

中国农产品和食品的重金属限量基本以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的形式公布,该类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7年3月17日,卫生部发布的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8],替代了部分已废止标准自2017年9月17日起实施。此外,还有60 多个产品卫生标准和小部分产品标准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实施日期主要集中于2000—2015年,也有个别标准是20 世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旧标准,这些标准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互补使用。

3 中国与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比较

3.1 重金属项目的比较

现有资料表明,中国与泰国在重金属总体数量上差异明显,中国涉及的重金属种类有7 种,而泰国有 10 种。其中,6 种重叠(表1),镍为我国独有,而铝、锰、钡、锑为泰国独有。缺失的重金属限量规范在我国国内有行标等涉及。

表1 中国与泰国重金属检验项目数量的比较

3.2 重金属涉及的食品种类比较

中国和泰国标准中重金属限量涉及的食品种类复杂,其中,6 种中泰重叠的重金属大类数量详见表1。中国在重金属方面涉及的食品种类更详细,具体表现为在谷物、食用菌、豆类、藻类、坚果、肉、糖、淀粉、焙烤食品、酒类、冷冻饮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都有详细规定,涉及各种金属,而泰国在这些方面没有详细规定。但是,泰国在“供人消费水和冰”中的铬有限定,而中国没有。中泰两国在蔬菜、水果、油脂、饮料、可可制品等方面重叠较多,双方各有规定。

3.3 重金属限量值的比较

中国标准规定重金属限量值的食品种类细分有133 种之多,而泰国仅有22 种,其他都归类在“杂项”之中,能够交叉重合具有对比价值的具体农食产品种类只有26 种。将全部数据做具体对比,发现中泰具体金属限量值对比也有很大差别,整体比较详见表2。

表2 中国和泰国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虽然中泰有11 种能够直接对应或中国细分种类与泰国杂项能够间接对应,且其重金属限量值要求相等,但从表2可见,我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值要求整体明显严于泰国,占79%,也仍然有部分产品要求不比泰国严格。原因是:(1)我国标准规定重金属限量值的食品种类远比泰国多,泰国将其他种类都归在“杂项”之中,而杂项仅有一个数值可供参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10 种要求松于泰国,包括“螺旋藻及其制品”“食用盐”“香辛料类”“茶叶”“干菊花”“苦丁茶”中的铅松于泰国“杂项”中的铅含量要求;“双壳类”“海蜇制品”中的铅松于泰国大类“海产品”中的铅含量要求;“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中的镉松于泰国“杂项”中的镉含量要求。(2)与泰国相反,我国并没有设立“杂项”的概念,这种情况下泰国有8 种要求是我国没有明确对应的,包括泰国“天然矿泉水”中的铅(如果以我国标准中的“包装饮用水”与之对应,则两者相等)、泰国“黄油”中的铅(即使以我国标准中的“油脂及其制品”与之对应,仍然松于泰国)、“油脂类”“从大豆蛋白水解得到的调味品”“黑巧克力、巧克力涂层等”“巧克力涂层产品、未提及的其他巧克力产品”中的汞(我国标准没有与之对应的食品细分种类)。最后,真正明确对应且泰国要求严于中国的种类只有“蜂蜜”中的铅,详见表3。

表3 中泰4 种主要的重金属限量值关键差异列举

4 中国与泰国农食产品重金属标准对比分析

4.1 食品种类细分方式不同

我国与泰国在重金属限量所涉及的具体食品种类上差距较大,各类金属下的细分种类,我国几乎是泰国的2 倍;涉及明确重金属限量值的食品分类,我国几乎是泰国的7 倍。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食品种类丰富;另一方面是因为泰国把不常见的食品种类归到“其他类”中做统一处理。因此出现中泰双方规定食品种类不重叠,导致某些食品中重金属项目我国确定的限量值比泰国“杂项”类要求松,或泰国比我国“其他类”高。同时也应看到,有3 种重金属是泰国标准涉及而我国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方面,我国重金属标准落后于泰国。

4.2 标准体系框架不同

中国虽然在食品细分类别上远优于泰国,但是泰国食品类标准的框架采用国际模式,基本法涵盖了使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全过程,食品基本法等同于农产品基本法。而中国对农产品立法采取分段模式,分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为生产监管和市场销售做参考。我国参与监管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较多,职能多有交叉重叠;而泰国《食品法》规定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与中国差异较大。它由公共卫生部常任秘书长担任主席协调其他部门共同管理,是典型的单主管、多协作模式,权责模式清晰。尤其是2018年8月27日,成立总理办公室下辖的标准办公室,由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农业和合作社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医学科学系(WHO)和科学技术部科学服务部(B.Sc.)4 个部门联合组建,其资源使用率和行政效率都将有所提高。从这个角度上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导致统筹安排比较困难,而泰国后发制人、学习国际优秀模式,进步较快;另一方面我国职能改革步伐缓慢也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5 建议

5.1 进一步完善我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

完善我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的食品种类细分,吸取国际标准化的优秀做法,加快空白重金属限量值的确定和规范。在食品种类细分中增加杂项或其他项的归类,调整合理要求,以弥补我国现行标准或技术的不足,保证当我国标准与外来标准有出入时,不至于一片空白毫无要求。向泰国学习在食品标准领域向国际前沿靠拢、弯道超车的做法。尽快去除落后的、方法不妥的、与国际差距较大的标准要求,建立中泰标准对话机制,互相补充,为中泰贸易交流铺好标准相对统一、口径相对一致的道路。

5.2 跟进泰国标准更新信息

及时掌握国际上尤其是泰国等贸易国关于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动态,适时更新和改进我国相关标准,对标准无法涉及的领域和交叉区域,及时发布应对措施和指南,防止出现差错。对于泰国限量值严于我国要求的部分,在相关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做重点提示。例如,针对重金属铅,我国虽然分类十分详细,但对于茶类物质的限量值调整较高,有些甚至高达5.0 mg/kg,而泰国虽然没有细化分类,但将此类物质归类于“杂项”,统一定为1.0 mg/kg,稍不注意,容易出现误判,这对于我国企业非常不利;针对重金属汞,我国没有油脂类、巧克力类的特殊要求,而泰国有专门的法案规定了限量值,如果没有重点提醒,误以为该类食品属于 “杂项”,进而以1.0 mg/kg 做要求,就会出现差错,甚至造成损失。

5.3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工作

随着全球化的浪潮,我国若想在泰国经济领域、东盟各国贸易领域甚至全球经济中占据积极的地位,不仅要主动了解、熟悉、遵守国际范围内的标准信息,更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保持联系,紧跟步伐,最终掌握话语权,甚至决定权。在涉及中国特色农食产品的领域,要向国际社会呼吁和争取采用中国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适当加强和扶持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我国标准化的进步和提升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5.4 加快职能改革精简管理机构

在合理范围内缩小职能重叠部分,提高监管效率,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监管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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